1、 保 密 协 议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鉴于:乙方与甲方汽车抵押借款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将接触甲方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1.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向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乙方的代理或顾问提供的,有关甲方、甲方客户或该项目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项目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乙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1.1.2.项目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乙方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企业
2、技术与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营销手段、管理诀窍、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内部业务规程、招投标文件、预算、许可证、价格、成本及员工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客户资源、客户名单、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业务活动信息;费用预算、利润情况、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财务资料;专有技术、研究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1.1.3.其他保密信息。乙方获得的其他与甲方或甲方客户相关的信息。 1.1.4.关联公司是指任何受一方控制或与该方与其他第三方共同控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控制”是指拥有对公司50%以上的控股权或者依其股权比例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3、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拥有决定权和控制权。 1.2.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承载保密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 1.3.复制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它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乙方制作的所有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2.非保密信息乙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2.1.已公开发表或非因乙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2.甲方书面同意公开的保密信息; 2.3.乙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
4、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2.4.在甲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3.保密信息所有权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乙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在取得甲方事先同意和本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内。4.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 乙方承诺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为乙方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乙方为该项目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乙方完成服务的其他相关方(如有)(以下合称“有权人士”。) 5.保密义务 5.1.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义务 乙方承诺将采取一切
5、合理保密措施,妥善保管甲方的保密信息,禁止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无关之人员接触或取得该保密信息。 5.2.对外披露的书面许可义务 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公布、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5.3.注意义务 乙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尽到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 5.4.排除竞争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原合同范围之外使用保密信息以及不得从事其他利用保密信息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5.5.甲方义务: 除非征得披露方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接受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 或允许其员工、代理
6、人披露或使用以下保密资料(如有)。 5.5.1.在双方之间关于商务谈判或合作的任何讨论、条款、交易条件或商务谈判或合作下的任何具体信息。5.5.2.甲方在与乙方就商务谈判或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披露方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5.5.3.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保密信息。 5.5.4.接受方有收到披露方的任何资料在收到披露方任何形式通知要求归还全部保密资料时也应该全部返还给披露方或者删除。 6.声明、保证和承诺 6.1.不滥用保密信息 乙方承诺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将仅为完成该项目目的而使用,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场合及交易,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保密信息。7.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可
7、披露相应的保密信息,此时乙方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乙方应就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时通知甲方。8. 保密信息的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如甲乙双方最终未达成项目业务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期满或者收到信息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于披露方通知接受方返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保密信息及所有复制品和摘录和所有包含任何该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的文件或载体返还给披露方,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将保密信息载体或复制件予以销毁或永久删除,但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9.费用承担 乙方履行其保密协议所发生对应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根据公平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10.损失赔偿 1
8、0.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同意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因乙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法院诉讼的费用、律师费用等。 10.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乙方自身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乙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11.法律适用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9、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通知与送达本保密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密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协议首部记载的或按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任何一方有义务在下列信息变更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另一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信息。若一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14. 其他约定 14.1.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二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14.2.文本数量。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生效。本协议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14.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为合同签署部分,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