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动态模式)
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并/或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为融资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方将质物委托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 乙方为本条约定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外币业务按1.1.1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1.1.1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乙方签署的融资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融资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 □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贴现 □银行保函 □ 其他业务:
1.1.2 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的下列融资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融资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尚未受偿本金
币种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2 本协议所担保的每笔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融资合同或凭证为准。
1.3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甲方发放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出质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
3.1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详见《质物清单》,本协议项下《质物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追加质物的,相应《质物清单》所记载的追加的质物成为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一部分;甲乙双方替换质物的,以按照8.6约定重新签发的《质物清单》为准,无需另行签订质押合同。
3.2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 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 乙方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
(4)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和/或丙方提交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及有关单证完整、真实、有效;
(5) 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6) 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7) 乙方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8) 乙方已就本协议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9) 质物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4.2 乙方承诺:
(1)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发生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申请破产、重整、和解、解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2)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乙方应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5.1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质权的设立
6.1 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丙方按照《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列明的内容对质物进行核查。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质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在质物转移占有前,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
6.2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完成转移占有,质权成立。丙方租用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不影响质权的成立。《质物清单》是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保证《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如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前,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6.3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不予接受。
6.4 如《质物清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据此重新签发《质物清单》,原《质物清单》自动注销。
第七条 质物的监管
7.1 丙方承诺并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2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监管期开始,丙方按照甲方委托控制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
7.3 丙方应在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样式见附件)。丙方租用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还应对场地或仓库设立明显质押标识。但丙方未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质押的生效。甲乙双方协议追加质物的,丙方应将追加的质物与原质物同存一处。
7.4 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和/或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地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7.5 丙方应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7.6 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 。甲方有权对质物及相关单证进行查验。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质物的,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7.7 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7.8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即通知甲方。
第八条 质物的提取
8.1 《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非经本条约定的审核确认程序,丙方无权为任何方提取质物。
8.2 乙方申请提取质物的,提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不低于本协议及《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中规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
8.3 如乙方申请的提货价值将使得提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低于本协议及《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中规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乙方必须追加经甲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从而使得提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不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向按甲方要求补充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或并提交《提货申请书》。甲方审核同意的,加盖甲方预留印章并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发(见附件)《提货通知书》。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
8.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定期或不定期重新计算质物单价并书面通知丙方。各方同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因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申请提货时,丙方按照甲方最近一次书面通知的质物单价计算质物最低价值。乙方申请提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单价×质物数量(或重量)。
8.5 丙方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质物提取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在传真件上加盖预留印章,传真回复丙方,丙方方可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并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其余由丙方监管的货物不得解除质押或向乙方交付。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号码,传真号码见附件。
8.6 质物提取后,丙方按照提货后实际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重新签发《质物清单》以更换原有的《质物清单》。
8.7 每周 上午10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详见附件。
第九条 质物的追加
9.1 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等约定办理。丙方对于追加的质物另行出具《质物清单》。
9.2 因质物单价变化导致丙方监管下的质物总价低于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追加质物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质物的保险
10.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甲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甲方保管。
10.2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0.3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乙方未及时索赔,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质权的转让
11.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
11.2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十二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甲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乙方违反融资合同或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 质物被查封、扣押。
(4)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
1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就丙方监管下的全部质物行使质权,并可以与乙方协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 任一融资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融资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融资合同的约定宣布融资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 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 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 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 非因甲方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征收;
(6)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8) 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13.2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的,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行使担保权。甲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13.3 甲方行使质权时,有权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13.4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质物的返还
14.1 乙方履行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乙方应及时通过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程序提取质物,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4.2 质物根据本协议约定被全部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14.3 甲方应在相应《质物清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质物清单》正本,丙方应出具签收回执。
第十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5.1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质物的检验、查验、鉴定、运输、登记、公证、提存等需向其他方支付的费用(如有)由各方协商确定承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5.2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三方对记载于相应《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15.3 丙方按月从在甲方开立的质物监管费专户(户名:
账号: )中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本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多余费用。甲方根据丙方指令进行款项划付。
15.4 如各方约定乙方承担监管费等费用,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15.5 对于应付丙方的监管费等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给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6.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6.2.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协议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 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协议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影响质权实现的行为。
16.2.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甲方和/或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及时投保或续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遭到有权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或采取类似限制措施的;
(5) 质物有隐蔽瑕疵的;
(6)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给甲方和/或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16.3 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和/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1)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遭到有权机关查封或采取类似限制措施的;
(4)丙方违反7.7的约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或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给甲方和/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通信和联络
17.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接受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7.2 经当事方书面同意,可以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7.3 三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见附件 。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8.2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20.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丙方 份,
份,效力相同。
附件:3-2-1.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
3-2-2.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3-2-3.质物清单
3-2-4.提货申请书
3-2-5.提货通知书
3-2-6.质物标签
3-2-7.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签署页)
乙方、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签章)
负责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3-2-1
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我行预留印章加我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
我行签发提货通知的指定人员为:
1、 ,其签字式样为 。
2、 ,其签字式样为 。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提货通知书上的签章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及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仓储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编号为 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我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
1、 ,其签字式样为 。
2、 ,其签字式样为 。
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章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公司
(监管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附件一式三份,由出质人、银行、监管人各保留一份。
致: 公司(监管人)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编号为 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出质通知书和货物签收的有效签章为我公司预留印章加我公司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
我公司签发提货通知的指定人员为:
1、 ,其签字式样为 。
2、 ,其签字式样为 。
公司(出质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附件3-2-2
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 合同和编号为 号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
数量
单位〔 〕
重量
单位〔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 否在库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上述《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以下要求,请贵方审查执行。
质押物种类要求
质押物结构比例要求
质押物出厂时间限制
质押物最低价值余额
根据三方约定,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方及支付方式为:
质权人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2-3 (须双面打印)
质物清单(质押确认回执)
(出质人和监管方共同签发)
编号: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方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并由监管方进行保管。监管方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 号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上述《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低于为 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出质人保证上述《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公司业已收到贵行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 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并确认本公司同意为出质人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的货物(详见上表)进行保管,业已知晓我公司保管的出质人的货物(详见上表)质押给贵行。上述质押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在我公司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及其指定人)办理提货手续。
本《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的确认。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2-4
提货申请书
(出质人签发)
编号: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 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勾):
口 已将共计 (金额)的保证金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 号的 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口 已归还编号为 合同项下 (金额)贷款。
口
按照约定,现申请办理如下质押物的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备注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金额),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货主〔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3-2-5 (须双面打印)
提货通知书
(质权人签发〉
编号:
(监管方):
根据编号为 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行同意_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_ 、身份证号码: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备注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并构成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 (质权人预留印鉴)
指定人员签字: (预留签字)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监管方签发〕
编号: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
贵行签发的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行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 公司。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
监管方〔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2-6
存货质押标签
质权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签章)
出质人
质物名称
质物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生效期
年 月 日
附件3-2-7
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质权人签发)
编号:
公司(出质人):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的《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质物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特此通知!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