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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许经营协议.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055081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1.31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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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品牌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特许方): 乙方(受许方): 品牌特许协议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 共同签署。 甲方(特许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许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 品牌经營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 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 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 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 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第三条 受许需具备条件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 (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裴修布置并专营 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 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 不得低于 (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 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一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 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物,允许乙方使用 品牌标识在本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 品牌形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 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甲方是乙方 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 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柜),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裴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規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 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 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还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規定区域范围 以外地区销售 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 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 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 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 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账单7日内将对账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账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 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規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 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 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規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 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 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 品牌特许经營杈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 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 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 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19、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第五条 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的 %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 %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 折供货的优惠、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的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中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1)中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 %。 (2)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3)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按 招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第六条 供货及运输 1、供货地点: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按装箱单标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赂。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同意补偿其因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亦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发生的向中介机构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于本次交易有关的条款均为机密信息,非法律强制规定要求披露时,任何一方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对本次债权转股权进行披露时,披露方需在进行披露或备案之前的合理的时间,向另一方协商披露或备案的情况,将披露局限在法律强制要求的最低限度之内,并尽一切可能向要求披露的第三方寻求披露内容的保密承诺。 3、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在新闻发布会、任何专业或商业出版物、任何营销资料或其他的公开渠道宣传本次债权转股权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前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 (3)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天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条不可抗力 l、“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所有事件。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发生时间的有效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快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进行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l、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各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及终止 l、本协议自双方均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完成书面文件,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情形: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并就此达成书面文件。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有关中国法律规定可以导致本协议终止。 (4)本协议依据上述约定变更或终止的,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协议规定及交易习惯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包含协议主体及其附件。若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 。 3、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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