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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51946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5.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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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TCL有限公司 工作时间与休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工作时间与休假管理规定,使 工作时间与休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劳动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 日标准工作时间为八小时(特殊工作岗位可视实际情况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每日工作时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三条 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员工休假: (一) 元旦1日; (二) 春节3日; (三) 国际劳动节1日; (四) 国庆节2日。 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公休日(周六和周日)工作可在本月内 由部门主管核准后予以补休,未补休的不再给予补休,特殊情况报人力资源部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不予以补休。在法定节日工作或值班,按照日工资的3倍支付。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除公休日、 法定节日、公司统一放假以及办理了正常手续的请假、出差、公出或其它正当理由外,上午上班、下班,下午上班、下班,均应按规定的工作时间打卡,不得迟到和早退; (二) 上班10分钟以内打卡者,为迟到;10分钟以后者为旷 工半日;但因偶发事件并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补假手续者不在此限; (三) 下班时间前10分钟以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提 前10分钟以上者为旷工半日; (四) 员工上下班均需由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 打卡者本人及代人打卡者均记大过2次; (五)员工在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上班应凭部门主管批准上班的证明打卡。 第六条 员工因公出差应按照《TCL有限公司国内 出差管理规定》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因天灾人祸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迟到,经提出报 告且查明属实者,不作为迟到论。 第八条 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底结算。月累计迟到、早退2 次,给予1次警告处分;迟到、早退3次,给予1次记小过处分;旷工一天,给予1次记大过处分;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7日,公司予以解雇(具体奖惩办法详见《TCL公司奖惩管理规定》)。 第九条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单, 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结束时到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位以及慌报请假原因者,一经查明,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员工请假在半天以内的由直管主 任批准;员工请假在半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及主任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批准;员工请假在三天以上、主任请假在一天以上及部门主管请假由本部门上级主管批准;但员工请长期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休假等假期应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准。各级主管越权准假,给予警告处分;员工在越权请假的假期内休假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事假: (一) 员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可给予事假,事假的最小单 位为半天,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全年享有10天带薪事假,部门主管以下人员不享受带薪事假; (二) 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在10天带薪事假期间基本工资、 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全额发放; (三)部门主管请事假超过10天以及部门主管以下人员请事假应在其带薪休假中扣除,带薪休假扣完后所请事假按缺勤计算; (三) 请事假的员工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照 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续假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仅限一次,特殊情况由分管总监核准。事假返回后应到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未按规定办理的以旷工论处; (五) 员工如有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托人带口信 或电话请假,但返回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以旷工论。 第十二条 病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给予病假。 (一) 员工因患一般疾病(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统筹之外的) 请一天以上的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无诊断证明的视为旷工。 员工患一般疾病所请病假应在其带薪休假中扣除,带薪休假扣完后所请的病假按缺勤计算。 (二) 员工符合医疗保险所规定的大病统筹范围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三个月(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五年以上 六个月(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六个月(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九个月(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二个月(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个月(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当年最低保障 工资标准发放; (三)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 员工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按照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五) 员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按旷 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员工工伤假及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婚假 (一) 公司员工结婚凭结婚证办理婚假手续; (二) 婚假一次性给假期3天,晚婚(男年满25周 岁,女年满23周岁)一次性给假期18天(含公休日); (三)婚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按全额发放,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丧假:员工的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或养父母、 亲生子女或养子女死亡,可申请丧假。丧假中包含公休日。 (一) 丧假一次性给假期1-3天; (二)丧假期间基本工资按全额发放,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产假:女员工生育给予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 日)。 (一) 女员工分娩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婚 晚育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 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三) 女员工在产假后的哺乳期内,上午上班可晚到半小时, 下午下班可提前半小时; (四) 女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 女员工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带薪休假: (一) 公司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个月给带薪休假1天,满 一年给带薪休假12天,以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增1天,递增至18天就不再增加。带薪休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当年可给予增加5-10天带薪休假的奖励,具体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二) 带薪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7、8月和春节期间由公司 统一安排,具体休假时间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带薪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全额 发放; (四) 员工必须利用公司统一安排的休假期间探亲,不得在 其它时间探亲,超出其所享受的带薪假的部分按缺勤计算。 第十八条 享受婚假、带薪休假的员工原则上应按规定休假, 由于公司原因未能休假的,按照其日工资的100%发给补偿金。 第十九条 员工除公休日、法定节日、带薪休假、婚假、补 休外,全年不请假,并未曾迟到早退者,公司给予全勤奖金。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主管对所属员工请假,除急病和其他不得 已的情况外,应对其实际情形进行核实后再给予准假,否则,一切后果由部门主管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解释,总经理核准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报人力资源总监 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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