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录第一部分赣南师范学院617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真题2014年赣南师范学院617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真题2013年赣南师范学院617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真题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理学考研真题2013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武汉大学823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江西师范大学704法理学考研真题2013年江西师范大学704法理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赣南师范学院617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真题2014年赣南师范学院617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真题2013年赣南师范学院617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真题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理学考研真题2013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理学(A卷)科目代码:821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l5分,共60分)1.Jus和Lex2法律发展和“法律与发展”3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4法制和法治二、材料分析题(共3小题,每小题30分,共90分)1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作法哲学。请你结合下面罗素有关哲学价值的论述,谈谈你对学习与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的看法。(30分)“哲学的价值大部分须在它的极其不确定性之中去追求。没有哲学色彩的人一生总免不了受束缚于种种偏见,由常识、由他那个时代或民族的习见、由未经深思熟虑而滋长的自信等等所形成的偏见。对于这样的人,世界是固定的、有穷的、一目了然的;普通的客体引不起他的疑问,可能发生的未知事物他会傲慢地否定。但是反之,正如在开头几章中我们所己明了的,只要我们一开始采取哲学的态度,我们就会发觉,连最平常的事情也有问题,而我们能提供的答案又只能是极不完善的。哲学虽然对于所提出的疑问,不能肯定告诉我们哪个答案对,但却能扩展我们的思想境界,使我们摆脱习俗的控制。因此,哲学虽然对于例如事物是什么这个问题减轻了我们可以肯定的感觉,但却大大增长了我们对于事物可能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知识。它把从未进入过自由怀疑的境地的人们的狂妄独断的说法排除掉了,并且指出所熟悉的事物中那不熟悉的一面,使我们的好奇感永远保持着敏锐状态。”(摘自哲学问题第15章,罗素著,何兆武译)2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30分)2012年11月19日浙江温岭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随后北京青年报发表社评:温岭虐童女教师真的无罪吗?;新京报同样表示“温岭虐童案尚有疑问需解释”。第一财经日报亦发表舆论与司法需要良性互动一文:“透过对温岭虐童案当事人最后的裁决,可以发现,当前的公共舆论中固然有大量的充满义愤的指责,但也不乏理性的、敬畏法律的声音。这样的声音稀释了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这真的是中国社会的进步。但反过来看,司法领域现存的一些问题,却阻碍了司法与舆论实现平衡。无疑,舆论与司法需要良性互动。而要实现良性互动,双方皆要有所为。”1)请运用法理学知识,评析第一财经日报所载文童的观点。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微博等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对法律运行的影响。3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30分)中新网11月16日电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今日召开部直属机关干部大会,传达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讲话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规范执法,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应如何理解上述材料中所说的法治思维?2)稳定与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秩序有何关系?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理学(A卷)科目代码:821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Jus和Lex答:拉丁文的Jus和Lex,在汉语语境下对应的意思为“法”与“法律”。(1)“法”指普遍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和正义公理,大致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相对应;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大致与法哲学上的“实在法”对应。(2)Jus一词既有“法”的含义,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充满道德内容的抽象含义;Lex一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3)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种二元结构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特有的。它是“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对立观念的法哲学概括。2法律发展和“法律与发展”答:法律发展,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发展更关注法律制度在当下所发生的以及面向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动态的进步过程。“法律与发展”是指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道德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以及诸方面社会发展对法律自身生成和发展的影响。符合社会生活需要和发展规律的法律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反之则可能阻碍社会发展。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或蕴含其中的进步趋势反过来向不合时宜的法律提出挑战,促进法律不断修改完善。总而言之,“法律发展”和“法律与发展”是各自独立的范畴。但在逻辑上,“法律发展”是从属于“法律与发展”的子概念。3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答:人权可以大致划分为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人权包括三个层次:广义的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那种无须证明的权利和利益;中义的人权是指人不仅应当而且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加以行使的权益,往往指法定人权;狭义的人权是指人能够正当地享有而且能实际占有和消费的那部分权益。这三个层次分别对应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1)应然人权,即自然意义上的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自然而然的一系列权利。应然人权的范围大于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2)法定人权,即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法定人权是应然人权中的一部分,是经宪法确认的、由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3)实有人权,是指公民在现有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与法律发展的限制,有些权利虽经法律确认,但是公民并不能够实际享有。4法制和法治答:(1)法制与法治的概念法制,一般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非常中性的概念。从此种意义上理解法制概念,可以认为,世界上任何有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有法制。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可以从四方面理解:内涵的差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与权力的不同关系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现代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它甚至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述,它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产生了。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一般说来,法治都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在现代社会,民主通常是法治的政治基础,自由和人权则是法治所要保障和维护的价值。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法治和法制之间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很显然,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当然,法制含义本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人们也可能会在法治的含义上理解法制。二、材料分析题(共3小题,每小题30分,共90分)1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作法哲学。请你结合下面罗素有关哲学价值的论述,谈谈你对学习与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的看法。(30分)“哲学的价值大部分须在它的极其不确定性之中去追求。没有哲学色彩的人一生总免不了受束缚于种种偏见,由常识、由他那个时代或民族的习见、由未经深思熟虑而滋长的自信等等所形成的偏见。对于这样的人,世界是固定的、有穷的、一目了然的;普通的客体引不起他的疑问,可能发生的未知事物他会傲慢地否定。但是反之,正如在开头几章中我们所己明了的,只要我们一开始采取哲学的态度,我们就会发觉,连最平常的事情也有问题,而我们能提供的答案又只能是极不完善的。哲学虽然对于所提出的疑问,不能肯定告诉我们哪个答案对,但却能扩展我们的思想境界,使我们摆脱习俗的控制。因此,哲学虽然对于例如事物是什么这个问题减轻了我们可以肯定的感觉,但却大大增长了我们对于事物可能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知识。它把从未进入过自由怀疑的境地的人们的狂妄独断的说法排除掉了,并且指出所熟悉的事物中那不熟悉的一面,使我们的好奇感永远保持着敏锐状态。”(摘自哲学问题第15章,罗素著,何兆武译)答: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具有方向引导、思想启蒙、理论指引的功能。在当代中国,学习与研究法理学具有独特的意义。(1)学习与研究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首先,只有学懂了法理学,才能真正学好法学其他学科。因为法理学回答的是整个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只有掌握法理学阐释的基本概念、主要范畴、研究方法,才有可能掌握和深化其他学科的知识。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只有明确法学的价值观发展观和运行原理,才能树立法学研究的方向,才能使法科学生成为治国之才。(2)学习与研究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生思维方式的需要。法科学生一个最基本要求就是法学的思维方式,当碰到一个具体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问题时,要保捉清醒的头脑,首先要弄清问题的本质,即弄清该问题是个什么问题,接着查清该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解决该问题的法律方法。法理学正是培养学生这种思维的课程。法理学明确告诉学生,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碰到问题时,应从法学的角度来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既不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要防止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3)学习与研究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理论与实践必须统一,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实践,但它不是简单地重复实践,而是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认真概括和升华,上升为理论再去指导实践。法理学正是法律实践升华的体现。一个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学理论,提高理论素养。与此同时,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这样学生才能有扎实的基础。因为学校教的法理学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前人的实践,来源于对以往法律实践的升华。(4)学习与研究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因为法理学研究的是治国的模式、治国的方略和治国的体制,同时也研究治国的方式和力法,战略与策略。2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30分)2012年11月19日浙江温岭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随后北京青年报发表社评:温岭虐童女教师真的无罪吗?;新京报同样表示“温岭虐童案尚有疑问需解释”。第一财经日报亦发表舆论与司法需要良性互动一文:“透过对温岭虐童案当事人最后的裁决,可以发现,当前的公共舆论中固然有大量的充满义愤的指责,但也不乏理性的、敬畏法律的声音。这样的声音稀释了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这真的是中国社会的进步。但反过来看,司法领域现存的一些问题,却阻碍了司法与舆论实现平衡。无疑,舆论与司法需要良性互动。而要实现良性互动,双方皆要有所为。”1)请运用法理学知识,评析第一财经日报所载文章的观点。答:第一财经日报所载文章的观点反映了司法与舆论的相关关系,即舆论与司法需要各司其职、良性互动。运用法理学中的相关知识,具体分析如下:司法法治原则。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法治原则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司法法治原则要求公众的舆论监督要以宪法、法律为根本指导原则,以一个理性人的思维来看待司法事件,而不应盲目追随个别意见,使舆论绑架司法。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这既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专业意见和社会舆论倾向不一致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坚持其独立地位,不屈服于大众舆论。坚持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在当今中国,司法权不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通过这些种类多样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应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下,保持司法活动的适度开放性,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把网络舆论监督当成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同时,要严格规范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尽管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存在差异和冲突,但在很多方面也有契合点,具有一致性,在实践中可以相互支持、良性互动。表现为: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能够维护公民表达权、矫正舆论偏差。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法律为依据执法办案;全面提高司法机关舆情应对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综上可知,第一财经日报所载文章的观点反映了司法与舆论二者的相关关系。一方面,二者不能完全分离,司法的公正不仅要靠司法自身体制的完善,还需要外在力量的监督,新闻媒体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对司法可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依次提高司法权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坚持一定的界限,其监督在于促进司法过程的公开化。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的特点要求法官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结合内心对法律的认知作出审慎的判决,新闻媒体不应对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这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而且舆论一旦超过必要限制就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干扰,这是与我国正在建设的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要求相违背的。所以,要坚持科学的规范与界限,实现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微博等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对法律运行的影响。答:微博等信息和通讯技术,实质上代表的是高科技下尤其以网络舆论为典型的飞速传播的社会公众舆论方式。这是一把“双刃剑”,作为新型的传播媒体,它一方面对法律适用活动发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介入司法活动、妨碍司法独立等各种问题,影响了司法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因此要明确微博等通讯技术的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活动有序性的协调与平衡;健全我国司法制度,进一步实现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加强司法机关官方微博等建设,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保证司法权威性。积极影响a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突发性和情绪性,司法活动的相对封闭性、程序性和专业性。二者性质不同,但都以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为司法公开提供新渠道。官方微博不同于传统的官方网站,由于微博字数少、传播快、受众面广等优势,使司法机关快速、及时地公开检务、宣传法制、监控舆情、直播庭审等成为可能。b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曝光和关注,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为司法机关抵御非法干预、保障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网络舆论也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有益补充。司法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力量促使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兼顾依法独立办案和网络舆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网络舆论作为不可忽视的民意力量,在纠正司法不公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消极影响a微博的过度干预对司法机关形成压力。微博中往往充斥着不真实的信息,加上微博强大的凝聚力量,其俨然成了恶意炒作、左右舆论导向的平台。b微博对案件信息的公开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官方微博在公布案件信息时,往往重视对当事人隐私、名誉的保护,而有些微博则变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舆论具有情绪性,某些情况下舆论所倡导的是一种“合情但不合法”事实。只有切实增强司法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尊重和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能避免司法沦为打击舆论的工具,真正维护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合法表达意见、开展监督的权利。而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由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来认定事实、还原真相、厘清是非,也有利于对网络舆论的错误认识和看法进行矫正,祛除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内容。微博等通讯技术对法律运行是一把双刃剑,但从整体上看,微博对司法适用的影响是利大于弊。我们要以乐观的态度看待微博等通信技术的发展,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微博,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微博的积极作用,尽可能的避免或者减少对法律运行的消极影响。3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30分)中新网11月16日电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今日召开部直属机关干部大会,传达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讲话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规范执法,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应如何理解上述材料中所说的法治思维?答: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要求行为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以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指引自己的行为方式,并将法律作为行为的评判标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以及如何行为;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特别是公权力机关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正义有利于促进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a.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b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指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c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d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e保障人权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平等相统一。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才能成为法治国家与非法国家的重要标志。f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g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治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最起码的法治内涵。2)稳定与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秩序有何关系?答:稳定与秩序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法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不能实现法律秩序,就谈不上对人的自由、平等价值的追求,也谈不上人的幸福和公共的善。对法律秩序的追求反映人们对安全、可预见性、可控性、稳定性的期待。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冲突的日益复杂,人类对法律秩序的期待显得越来越重要。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法律追求秩序、自由、效率、争议,秩序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运行有效的社会秩序。在秩序的基础之上,人们可以进而追求自由、正义等更高意义的价值。稳定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即人民没有大规模冲突,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也就是说,稳定是一种安定有序的和谐的社会秩序。稳定性是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要素。社会秩序要求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连续性。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范,可以使社会公众按照既定的规则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秩序形成的标志之一也是稳定性。稳定不是不变,是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稳定,变化中的稳定。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保证,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保障社会公众权益的人要求。2012年武汉大学823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武汉大学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满分值150分)科目名称:法理学(B卷)科目代码:823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辨析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一般法与特别法2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3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4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5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2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有哪些?3法律原则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4司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5法律事实的类型有哪些?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试述西方法理学关于法的要素的观点2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满分值150分)科目名称:法理学(B卷)科目代码:823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辨析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一般法与特别法答:一般法与特别法是针对适用的对象、范围以及时间上的区别划分的。(1)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以及约束力上都是最大范围的。(2)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2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答: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是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而区分的。(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3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答: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都是为了法律的发展。(1)“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2)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4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1)法律规范又称法律,也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但是比法律规则要抽象。(2)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5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答: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是一对既联系又区别的概念,前者注重法律的约束力,后者侧重法律的效果。(1)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2)法律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法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既区别又联系的概念。有法律责任不一定必有法律制裁,有法律制裁不必然有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2)法律制裁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通常也称惩罚。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答:权利是指存在于法律规范中,主体相对自由地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可能性。权力是指在社会中处于管理和统治的公共机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使的控制和支配力量。权力分为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通常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统治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1)二者的区别 行使的主体不同。权利为一般主体享有,而权力主要是指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同。权利意为自由,“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权力意为社会管理的资格,“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社会影响不同。权利的实现一般会影响私人利益,而权力的实现往往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实现方式不同。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限制是统一的。对于权利主体的对方来说,权利也就成为了义务。并且权利的实现也以禁止侵害别人权利为义务。权力的实现伴随着责任的出现,一方面有合法行使权力的责任,一方面违法行使则面临责任的惩罚。(2)二者的联系 权利和权力是相互渗透的权利是指主体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也包括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权利的第二层意思就是私人“权力”。权力是指一种社会管理和支配力量,也包括社会赋予的管理和支配的可能性,而后者就是权利。而且界限的思想也是想通的,即权利止步于义务,权力受限于责任。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帝王时代,王位继承的权利很容易转化为统治权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通过人大选举,选举权也就转化为权力。2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公民权利和期待权利等。自然权利是指人的应有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权利,为法律上的现有权利;期待权利是指尚未被法律认可的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有:主体的普遍性。马克思认为,人权主体为全体社会成员,即使是敌人也仅限于政治权利的剥夺。内容的广泛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内容上除了经济、文化、政治以外,还包括社会权利和生态权利等。实现的平等性。人权在社会上具有无差别性、相互制约性。即人与人之间的人权是平等的以及各自人权的实现是相互制约的。保障的国际性。人权保障应该是全人类的义务,应该进行国际性协作来捍卫人权。3法律原则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答:法律原则是法律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1)法律原则的特点 覆盖面宽。法律规则针对某一类法律行为,而法律原则是很多法律规则的基础。关注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规则关注一般性,而法律原则注重个别性。适用上的特殊性。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可以适用一部分,并且相互冲突的原则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例。稳定性高。相对于法律规则的修改而言,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很高。(2)法律原则的功能 指导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法律规则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法律漏洞、法律陈旧、法律阻碍等。法律漏洞导致无法可依;法律陈旧导致法律不能适用;法律阻碍导致法律必须修改。以上种种情况都需要法律原则的弥补。衡量法律规则适用的合理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导致会出现两者关系的紧张,即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人们的可接受性之间。法律原则一方面能评价法律规则适用的合理性,一方面又可以缓和二者之间的紧张度。4司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答: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的活动。从宪政体制的角度来看,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立法机构的使命主要是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而司法机构的使命则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而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从本质上说一种裁判权,司法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他人之间发生争议而需要加以裁判的事项。司法具有以下性质:被动性。司法处理案件以当事方提出请求为前提。因为司法权是人民赋予国家来解决纠纷的权力,破坏被动性就等于侵犯人民的权利。中立性。司法机关是以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出现的,因此处理案件必须中立。专属性。司法权专属于司法机关,因为司法是一种国家权力。一是法律权威的要求;二是司法活动专业性的要求。程序性。司法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终结性。司法活动是解决纠纷最后的权力,这也是司法权威的要求。5法律事实的类型有哪些?答:法律事实就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我们常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就是指法律事实。(1)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存在于法律规范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法律行为是人们的意识在法律关系变动中的体现。(2)以存在形式为标准,法律事实分为肯定式法律事实和否定式法律事实。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指若A即B,否定式法律事实为若A即非B或若非A即B。(3)以复杂程度为标准,法律事实分为单一法律事实和复合法律事实。多个法律事实共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事实构成”。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试述西方法理学关于法的要素的观点。答:法的要素是法的整体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的要素主要有哪些,西方法理学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社会法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模式。即法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资料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制度。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技术是指解释和适用法的规则和概念的方法以及在权威性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理想则指通过法的社会控制所形成的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2)新分析法学派哈特的主要规则、次要规则二要素模式。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可见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命令论的同时也继承了义务本体论。(3)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模式。德沃金认为法中还有规则以外的其他要素,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要藉助其他要素,主要就是原则和政策。原则是关涉主体权利的政治决定或道德要求,政策是关涉社会利益的政治决定。(4)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模式。这是中国法理学近年来归纳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规则是设定人们行为模式的规范,原则是规则制定和适用的基础性原理,概念是法律规范中经过高度概括而得出的。2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在古代、近代中国法的基础上发展变化而来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制统一是中国古代法的体系的突出特点。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统一的中国法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陆地区、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一国两制”的提出,不仅重塑法制统一,而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组成。宪政法宪政法律部门是调整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组织和运行的重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不仅包括宪法(1982年l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及其修正案等法律文件,而且还包括宪法相关法,比如立法法、公民基本权利法等。民商法民商法律部门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营利性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法律部门包括关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监察、行政程序以及有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兴法律部门。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环境法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的总称。不仅包括刑法,还包括一些相关单行法律,比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程序法律程序法是指调整关于法的实施的步骤、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两大部分。2014年江西师范大学704法理学考研真题2013年江西师范大学704法理学考研真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