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增加收入,控制支出,量入为出。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动时,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
2、资产专用帐目,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查。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灌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给用水户提供优质周到的灌溉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第二条:灌溉管理实
3、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第三条:每个灌溉季节,提前60天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的用水申请,报协会汇总。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制定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轮灌次序、入户流量及各户用水量。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48小时申报。第六条:实行“四到户、一公布”的原则,即送水、计量、收费、开票到农户,水帐定期及时公布。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第七条:供(用)水计量确认,供用水
4、双方必须在场,做好记录,双方签字。第八条: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放水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第十条: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第十一条: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第十二条: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协会应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
5、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三)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协会辖区内灌排工程设施使用权和管理权为本协会享有。第二条:在灌溉期间,用水户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协会必须组织用水户对所辖渠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第三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第四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户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维修。发现大的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第五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
6、筑物由用水组管理。第六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执委会制定方案报会员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第七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用水组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面积分摊。第八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会员代表大会审批,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第九条: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第十条:协会的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按现行政策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落实
7、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第十一条: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户代表与执委会成员实施并管理。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的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四)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水利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第二条:用水户直接向协会缴纳水费,协会需按水费总收入的4的供水业务费交区水利局水管站。第三条:协会的运行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第四条:协会执委会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年灌溉结束,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第五条: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水利、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处罚制度第一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