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热点面对面三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978年,安徽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巨大风险,在实行包产到户的契约上按下鲜红手印。可以说,就是这个举动,使小岗村成为“大包干”的发源地,也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改革的发端,由此推动了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30数年后的202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又有了新突破,明确了此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规定。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开,不仅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和农村发展,并且将对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 农村土地制度须破瓶颈“地者,万物之本源”,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2、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推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我国农业生产力,深刻改变了农村发展的面貌,也为整个改革开放注入强大动力。30数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业生产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向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主线转变。自2023年起,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连增”,2023年突破6亿吨,人均占有量连续数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城乡化、工业化的快速推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影响农业生产。近年来,农村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乡转移,但很多人仍保存着
3、农村承包地。按照现行制度,这些土地既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另作他用,阻碍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导致耕地撂荒,出现“有田无人种”现象,不利于增长粮食产量,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导致土地浪费。在一些地方,形成了“以土地谋发展”的扩张模式,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违规占地、盲目圈建,致使耕地快速减少,土地浪费严重。“十一五”期间,在城乡,工矿用地承载的人口密度下降10%,土地运用率不升反降;2023年至2023年,虽然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但农村建设用地反而增长了203万公顷。粗放浪费的用地模式,导致很多地方寅吃卯粮,甚至突破了2023年的用地指标。损害农民权益。在我国,城乡之间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突出。农村集体土
4、地不能直接上市交易,而是由国家征收,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来补偿,集体土地所有者获得的补偿过低。根据调查,农民拿到的征地补偿款,只占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由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程序不到位、安顿方式单一、社会保障局限性引发的社会矛盾锋利,每年都会因征地问题引发大量纠纷。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着力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但这项改革是一个重大而特殊的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有序推动,该尽早推出的不迟延不办,该试点的不仓促推开,该进一步研究后再推动的不急于求成。中央已作出部署,在授权范围内,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征地制度等改革试点。微评土地是农民最重
5、要的资产,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打农民的“歪主意”,不能动农民的“奶酪”,不能成为谁都想咬一口的“唐僧肉”。俗话说,握紧的拳头才有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就是要实现规模化经营,使其成为“拳头”而不是“指头”。“农地入市”收益怎么分派是关键,必须保证农民是最大的受益者。声音姜大明:土地改革要守住底线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认为,土地改革要守住底线。守住底线就是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二“农地入市”有啥门槛半年多来,“农地入市”这个词,屡屡出现在各类媒体和网络中。其实,这个词是源于一些人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的
6、一种解读。但这个提法并不准确,农地的概念很宽泛,笼统地讲“农地入市”容易给人导致误解,认为所有的农村土地都能入市了。事实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原文是这样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就是说,“农地入市”是有限定规定的,是有“门槛”的,不是什么农地都可以入市。其一,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涉及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运用地3种,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3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俗地说就是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性质的土地,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
7、土地,如村办及乡镇公司的用地。在农村土地中,只有这部分土地才有入市的资格,而耕地、宅基地等都不行。其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原貌。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土地都实行用途管制,我国也是如此。因而,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先买票后上车”,而不能“先上车后补票”,这张票就是要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这是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那部分土地,才可以上市买卖。其三,与国有土地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应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而不应厚此薄彼、“看人下菜碟”。同等入市,就是两者以平
8、等地位进入市场,这意味着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更宽的范围内、更广的用途中进行交易;同权同价,意味着两者具有的权能相同,都可以出让、租赁、入股、抵押等,市场价格也不应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有严格的硬杠杠,也赋予它新的权能,对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近年来,广东、安徽、湖北等省已出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探索。当然,要把这件好事做好,真正使广大农民得利,还要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一是贯彻贯彻2023年中央1号文献,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度建设,抓紧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使改革
9、于法有据。二是完善公开交易市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等交易平台,使其价格由“市场说了算”,充足体现应有价值。三是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派机制,兼顾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让农民在这项改革中受益。晒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派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动这项工作。摘自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若
10、干意见声音陈锡文:土地增值收益要覆盖五大群体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在土地运用性质改变后产生的巨大利益,至少要有五个群体得到分派:第一,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从而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使土地产生更高价值;第二,必须保证开发土地的公司有一定投资报酬;第三,大多数市民,由于他们要运用土地生存生活;第四,奉献土地的农民;第五,远离城市的农民。三放活经营权意味着什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农村改革,将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实现“一权变两权”,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新一轮改革,又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实现“两权变三权”,并
11、赋予经营权以抵押担保权能。这个突破意味着什么?有人认为,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后,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使农民有了更多“以地生财”的机会。也有人紧张,会不会以抵押担保为名,行土地买卖之实,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容易导致“圈地运动”。那么,到底应当如何理解这项改革?一方面,赋予承包地抵押担保权是现实之需。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抵押担保权。由于一旦抵押担保,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就会变成事实上的土地买卖。可现实中,农民发展现代农业需要资金,商业贷款必需的有效抵押物农民拿不出来,导致了贷款难。改革后,农民就能以经营权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抵押担保不会改
12、变土地承包关系。经营权分离后,抵押担保的是经营权,而承包权作为物权仍然不许抵押。也就是说,即便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但是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其承包权。再次,抵押担保权将会逐步实现。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三权分置”探索已在许多地方展开,如重庆、湖北、浙江、四川等地通过出台文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这次改革中,有关部门将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抓紧研究出台具体实行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让这一举措落地开花。最后,工商公司下乡不能变相圈地。工商公司到农村去租赁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许的,同时也有“三不”的限制,即不能改变所有权、不能改变农地用途
13、、不能损害农民权益。这次改革也明确作出严格规定:一是只有一家一户很难干或干不了的,如农业社会化服务,才干引进工商资本;二是公司可以发展适合公司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和旅游业。链接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扩大,截至2023年年终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为26%。土地流转后,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存在事实分离。从实践看,重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关系不变。二是转让。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别人的行为。转让后原
14、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三是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四是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别人自愿共同生产,按股分红。五是托管。承包方将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协议履行可协议拟定。四宅基地可否自由买卖前些年,北京宋庄画家村一件房屋买卖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3年,李某用4.5万元,从宋庄村民马某手中购得8间房。2023年,因本地房价上涨,马某又规定收回房子。最终,法院鉴定房产买卖无效,李某败诉失房。这个极
15、具代表性的案件,反映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特有性质。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干使用,其别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占有。有人称之为“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可见,城里人买农村这种性质的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以前不能自由买卖,这次改革之后同样不能。在这次改革中,重要是推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也就是说,可以进行抵押担保的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面的住房,它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说“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完全是一种误解误读。但是也要看到,由于住房盖在不能自由流转的宅基地上,所以农民住房财产权行使受到很大制约。这次改革,正是为了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使这
16、个“死资产”变成“活资本”。改革的前提是推动确权工作。2023年开始,国家将全面开展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为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权保障奠定基础,给农民一个“定心丸”。同时为保证宅基地“应保尽保”,国土资源部已明确规定,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地区,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的办法,保证宅基地使用得到切实保障。改革的关键是完善管理制度。在农村,一户多宅、一宅超限和宅基地闲置现象大量存在。据记录,中部某省份约15%的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乡接合部这一比例更高达40%以上。针对
17、上述问题,国土资源部正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的规模拟定、标准控制等,杜绝多占宅基地现象。同时,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改革的目的是增长农民收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而是要进一步扩大权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在保证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宅基地更完整的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使农民增长更多的财产性收入。问与答问: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下特有的一种土地形式,指农村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己居住的住宅(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一般来说,宅基地有如下特性:第一,使用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第三,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第四,宅基地初始取得是无偿的。深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