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化工产品仓储协议(固体)
存货人(甲方)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保管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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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化工产品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保管场合及条件
1.乙方批准提供其合法占有的位于 的 仓库 区,作为储存甲方本协议约定化工产品的保管场合。
2.乙方应当保证提供上述保管场合内的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已通过安全、消防等部门核准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3.乙方承诺上述提供应甲方的保管库容共计 平方米。
4.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合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标的、数量、件数、标记和储存库区
编号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件数
标记
储存库区
第四条 保管物包装: 。
第五条 仓储物的入库检查
1.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化工产品,产品质量符合 标准。
2.甲方应当在产品入库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品验收资料如铁路小票(提货凭证)等,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物资验收标准在乙方所属上述仓库对甲方货品进行及时验收(验收的内容涉及: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日期、材质、生产厂家、车号/船号、协议号等内容,并核对产品原单位发货信息)。
3.乙方验收卸货应做到随到随卸,如货品到达后乙方不及时验收卸车(船),超过期限所导致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仓储物的计量
1.产品入库的数量以甲方发货计量为交接依据,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后,乙方库实收量核算,甲方授权人员确认,如有差异,由甲方、乙方、运送方协商解决。
2.产品入库后,甲乙双方每 天联合进行库存盘点,化工产品保管损耗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核算(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核算结果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3.经双方盘点,库存化工产品损耗大于前款约定的损耗标准的,由乙方依照按盘点当天的最高市场价补偿甲方超过损耗标准以上的损失。
4.甲乙双方于每日 时,根据甲方出具的出库提货单,对乙方前一天出库的化工产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每次化工产品入库前,提前 小时向乙方提交委托存储计划,涉及车号/船名、吨位、到站/港口、数量、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调整库容,做好接卸化工产品的准备工作。
2.甲方承诺交付存储的化工产品符合约定标准,如因质量瑕疵导致乙方设施损坏,甲方负责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3.甲方保证派驻乙方保管场合的工作人员遵守乙方的化工产品保管规章。如甲方派驻人员因职务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乙方的相关保管规章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偿。
4.甲方承诺依照约定及时交纳保管费,非经乙方批准不得延迟。
5.甲方所租用库区的仓储设施和附属设施只限于甲方使用,不得任意转租给第三方。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委托存储计划后 日内,做好接卸准备和库容调整。甲方化工产品进入乙方专用线并经乙方检查合格后,乙方应当负责该化工产品的接卸入库工作。如因乙方接卸不及时,导致延期入库的,由乙方负责补偿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2.乙方负责库区管理及接卸化工产品的安全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保证库区各种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可靠,如因乙方设备故障或保管不善导致甲方化工产品质量下降、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乙方应当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凭证及时交付化工产品,其它凭证一律无效。乙方应当保证出库的产品质量与甲方入库凭证所载的产品质量一致,并计量准确,否则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处置甲方库存的化工产品。
5.为保证甲方经营活动的开展,乙方不得留置甲方的库存化工产品。
6.除因诉讼被司法部门依法扣押的,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向第三人处置甲方库存的化工产品。
7.乙方保证每次满足接卸不低于 m3库容。假如乙方未能满足一次性接卸的 m3库容或乙方提供的库存总量低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库存量,延误甲方产品入库的,应补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费用及结算方法
1.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下 ,共 项费用。
(1)仓租费:仓储费用按下列 支付:
①仓储租金按 元/平方米.月 计收,每月 日结算。
②仓储租金按 元/吨.天 计收,每月 日结算。
,其它凭证一律无效。乙方应当保证付 (2)装车和装船费
装车费 元/吨(含税价)、装船费 元/吨(含税价)。每月的装车(船)量数据以月末前一天截止,月末最后一天乙方以书面传真与甲方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间下月 日,与仓租费一同结清。
(3)其它费用:
2.结算后,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上述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甲方交纳仓租费等费用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的发票凭证。
4.付款方式:
第十条 保管责任期间
1.保管责任期间从甲方产品进入乙方库区(罐区)时起,至乙方依照甲方的出库提单将化工产品交与承运人时止。
2.保管期间乙方承担化工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及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仓租费等费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2.如因乙方检查不及时或检查结果不准确,导致甲方存储产品延期入库的,应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导致的实际损失。
3.乙方违反第八条第四、五款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依照当时保管期间的最高市场零售价补偿甲方产品价款,并支付产品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如导致甲方对第三人给付延迟或不能给付的,乙方还应补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4.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甲方损失的,按照本协议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本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献,此项证明文献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限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去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用措施,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乙方提供的保管场合条件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3.乙方提供的最低库容低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最低库容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4.在本协议保管期限内,经双方共同盘点,库存产品损耗率超过双方约定达成 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5.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导致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市场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6.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8.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告知另一方。
9.协议解除,不影响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用以下 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 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告知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 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5.协议签订地点: 。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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