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劳动协议期限与续签劳动协议有何区别劳动协议即将到期,有些单位用续签协议,有些单位采用在协议到期前变更劳动协议期限的做法,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区别?劳动协议的续订也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协议和变更劳动协议期限是两个不同概念,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1、续签协议要就所有条款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方能签订,而变更期限仅就此一项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2、续签协议时,单位要续签,个人不批准,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协议终止履行,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变更协议期限假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变更不成,原协议需继续履行到协议到期,假如单位在协议到期时要续签,本人不签,原协议终止,单位不付经济补偿,
2、单位对协议到期不愿续签的应当支付终止协议经济补偿。3、续签协议必须是在协议到期时,而变更协议期限,则必须在协议到期前,也就是说变更协议期限必须在协议期限内进行变更。4、续签协议是再次签订协议,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签订协议,将来或许受二次协议后再签协议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协议,而变更协议期限既满足双方在期限上的约定,又不受第几次协议的限制,由于变更协议期限后原协议仍然有效,继续履行。5、假如是派遣协议则不受几次协议限制,原则上可采用续签协议,按规定续签协议期限必须两年以上。而变更协议期限则不受必须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来变更协议期限。6、不管是协议续签或协议变更期限都
3、不得再设试用期,因协议法明文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7、续签协议对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维持原约定,也可高出原约定,而变更协议期限,原协议继续履行,劳动报酬原约定仍然维持不变,继续履行。8、续签协议法律风险大,变更协议期限相对法律风险小,但两者经济责任上是相同的。9、不管单位采用以上哪种方式来解决协议到期问题,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据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白丽娟律师介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注意,同时对于许多公司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问题,劳动者也要有足够的“火眼金睛”,识破用人单位的规避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合
4、法权益。规避手段1:辞职再聘用劳动协议法颁布后,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规定,采用“先让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办理入职手续”的方法,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不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白丽娟表达,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协议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规避手段2:劳务派遣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协议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保持不变,以此来规避无
5、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订立。作为劳动者来说,通常没得选择,由于假如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也许就丢了这份工作。规避手段3:变换签约主体根据劳动协议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情形,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还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都必须是同一用工主体。在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往往注册不同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或者是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目的就是不断变换用人单位,以逃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白丽娟表达,在此种情况下,不同的签约主体应当认定为一个用工主体。当符合劳动协议法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照旧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规避手段4:协议变更在员工劳动协议临近到期时,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将原劳动协议期限延长,通过对劳动协议期限进行变更规避“续订”劳动协议,从而避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