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经管13级国贸 2013092112 宋馨雨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切身利益。每个国家对于该问题也有每个国家的不同规定。文章针对风险转移问题在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规定作了简要的列举和比较分析,明确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探讨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的商事主体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也将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关键词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仍是国际贸易中份额最重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核心。然
2、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一旦产生所有权纠纷,解决时完全依赖各国国内法或合同中的约定。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国内买卖法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解各种规定下,风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加以规定,做到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在执行合同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含义所有权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权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货物所有权转到买方,假如货物发生意外事故而买方拒付货款或买方直接遭遇破产,卖方有可能承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
3、失。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界定方法,公约及国际惯例并无明确指引,各国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一般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货所有权的转移由以下几种原则界定:(一) 合同订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合同成立主义,即货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签订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二) 交货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三) 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也称意图主义。(四)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五) 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巨大差异,公约及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几乎采取回避态度,针对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4、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只有在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中对CIF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所规定,即在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转移的时间界定同样重要,若风险已由卖方转至买方,买方就要承担货物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并且不能因为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则由卖方承担。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界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所有权转移与风
5、险转移捆绑即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一旦转移至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其风险则由买方承担。这种界定认为风险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而产生的,表明风险转移对所有权转移的一种依赖性。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捆绑明显不符合立法原则。( 二)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分离此类又分为按合同订立时间和按交货时间两种界定方式。按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而按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更为合理公平。因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往往与货物的所有
6、权分离。引发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事故,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海啸、大雪、暴风雨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事故,如战争、武装冲突、骚乱、罢工等,或国家行为引起的事故,如政府行为、政府禁运、国家作用、法令变化、检疫限制等。(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偶尔发生的事故,如污染、碰撞、触礁、搁浅等。意外事件是一种偶然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其不可预见性相对较弱,只要当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即可,并
7、不是根本不能预见;而且这种事件一旦被预见,通常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三)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的损失具有过错,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因过错导致货物损失的第三人应对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风险的承担问题。因此要明确此种情况下货物损失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至于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无关。(四)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是指货物本身所具有的可能发生质变或损毁的固有特性,是货物与生
8、俱来的特性,与外来损害无关。例如货物的易燃、易爆、易腐、易潮、易发酵、易蒸发、易污、易受虫鼠咬食等特性均属于货物的固有特性。如果货物本身存在缺陷,则属于产品责任,不是风险范畴。这种因货物固有特性所引发的货物损失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在明确了风险含义的基础上,再来明确“风险转移”的概念。风险转移指的是国际贸易货物的风险什么时候由出口商承担转移到进口商承担,其核心就是风险的转移时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如果货物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害或灭失,其损失应由买方承担,而且买方不能以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货物的风险尚未移转给买方,则货物损害或
9、灭失的损失就仍然由卖方承担。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其主要目的是确定风险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如果风险未发生转移,卖方承担风险,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还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风险发生转移,买方承担风险,无论货物实际情况如何,买方必须支付价金。所以,实践中必须明确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风险问题的规定截止2007 年6 月,有70 个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英国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国家没有加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 条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提是当事人双方
10、所在国家都是是缔约国,或者尽管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家都不是缔约国或者只有一方所在国是缔约国,但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由于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所以,我国的企业或个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 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公约第10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
11、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提交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进行提取、调换或挪作他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 条至第70 条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第二,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合同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运输的合同,卖方保留控制
12、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对于风险转移的后果,公约第66 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三、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上,一些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例如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等,对风险转移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依照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贸易货物的风险应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INCOTERMS2010中规定了卖方应在约定日期或
13、期限内交货,11 种术语分别规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同时也就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EXW:指定交付地点或该地点内的约定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FCA: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CPT:卖方将货物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CIP:卖方将货物交给卖方签订或取得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DAT: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前的一切风险。DAP: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DDP:卖方
14、在约定的地点或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FAS:卖方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或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货的方式交货。FOB:指定的装运港内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CFR:货物装上船,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的承运人。CIF:货物装上船,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的承运人。INCOTERMS 2010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了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卖方“交货”时发生。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卖方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卖方交货时风险
15、发生转移”这一原则的适用,要以双方都没有过失并且该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前提。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承运人特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包括实际承运人和非实际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按照通则的规定,如果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在其监管之下时,卖方也被视为履行了交货义务。即货交承运人也包括货交承运代理人。当卖方将货物提交承运人监管时,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于INCOTERMS 现在有8 个版本,没有一个新版生效、旧版失效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愿意,8 个版本都可选用。如果订立合同时,选用了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
16、语,要注意,按照INCOTERMS2000中对FOB、CFR、CIF 这三个术语的规定,还存在风险转移时间与交货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的情况。四、主要的国内买卖法律的有关规定各国买卖法对买卖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个问题都十分重视,规定了一系列风险转移的规则。但各国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有些地方差别还很大。特别是对于货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西方各国法律主要分成了两种。(一)由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即“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如英国、法国的买卖法即属于此类。由于英国没有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我们特别留意一下英国国
17、内的货物买卖法的相关内容。首先,英国货物买卖法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第20 条第1 款:“除非另有协议,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直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但是当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时,不论是否已经交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其次,当一方的过错导致了交货的延迟时,风险由过错方承担,但是在该过错与风险导致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再次,当卖方是买方的受托人或保管人,或买方是卖方的受托人或保管人时,货物买卖法第20 条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并不能解除该方作为受托人或保管人本来应负有的责任。(二)由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目前中国、美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该项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
18、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用这样的风险转移原则。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通过第142 条149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各国法律中的制度兼收并蓄的结果,特别是受到公约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原则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奉行的原则是一致的:货物风险在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五、有关法律的比较比较分析我国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得知它们之间并无明显不同,其共同点主要如下:(1)它们都承认双方
19、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划分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而且承认这种效力高于法律规定;(2)它们均规定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3)它们均规定买方在特定地点收货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在这一点上,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完全一致;(4)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及风险的承担等规定基本相同。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同点仅在于其范围和程度上,例如,销售合同公约第70 条所规定的“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 510 条第(1)款规定的“卖方交付
20、的货物与合同不符”,都包括了卖方根本违约的各种方式,如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第三方权利、要求等,其范围都比较广泛。而我国合同法第148 条则规定“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显然其范围要比买卖合同公约和统一商法典的小。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定的,而我国合同法又是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制定的,这是三者存在许多共性的主要原因。六、结语明确了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国内法对于风险的划分的规定,对货物买卖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解决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要注意“交易货物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已成
21、为大多数国家法律的选择标准,并且注意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内法的对于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内容,以减少履行合同时的纠纷,也便于争议的解决。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般是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买卖双方分担风险的界限,但要在合同中明确是按照何种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不仅可以解决各国法律的分歧,而且还可以使一国的国际贸易业务在一定条件下不受外国法律管辖。注释:王传丽:国际贸易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2:22。王传丽:国际贸易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2,(1):3637。参考文献:1陈瑛.浅析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J.经济与法,2009(12).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3曲广清.国际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6万玉琳,朱玉.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2010(2).7法律教育网EB/OL.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