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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委托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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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委托贷款合同 编号: - 20 -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委托人(全称):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XX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 住所(地址):【x】 电话:x 传真: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受托人(全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址):x 电话:【x】 传真:【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 借款人(全称):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x】 电话:x 传真: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诺 1.1 委托人与借款人共同承诺如下:同意并理解双方因一般委托贷款产生的争议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也无义务为委托人处置抵债资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受托人免于与受托人无关的诉讼、仲裁、破产、执行等司法程序;本合同一经生效,无论委托人或借款人是否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均不影响借款人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义务。 1.2 委托人承诺如下:独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不能按期偿还的一切贷款风险;同意并理解受托人无贷前调查义务,同意并理解受托人不承担本合同项下任何贷款损失;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状况、贷款项目可行性进行独立审查和判断;独立确定一般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借款发放后,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独立进行监督,自行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状况;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后或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自行采取救济措施;资金来源合规合法,非银行借款、社会募集资金等负债性资金。 1.3 借款人承诺如下: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借款,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条 借款 2.1 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壹拾肆亿零叁佰伍拾万。 2.2 借款用途: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偿还借款人在编号为x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为2012补字第1号的《补充协议》、编号为x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欠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共计本金金额为1,537,310,000元的借款,以及向北京xx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人在编号为x的《资金拆借协议》项下欠付北京xx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共计本金金额为130,322,200.49元的借款。在借款划转至本合同2.6.2.1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后的【 】日内,借款人应与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盛达”)共同办理将借款人账户内资金划转至上述债权人指定账户的手续。 2.3 单笔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 发放日期 借款期限 【 140,350】万 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设立并实缴全部xx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出资后的【1】个工作日 【 】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4 借款利率 2.4.1 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直至借款到期日。 (2)浮动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浮动利率调整以(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受托人可不再另行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其他方式:利率以本合同第4.11.2款约定为准。 2.4.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大写)个月(LIBOR/HIBOR)+%的利差组成的按(大写)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 (2)执行年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 (3)其他方式: 。 2.5 计息、结息方式 2.5.1 借款按 季 (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 季末月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5.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 2.5.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2.6 账户 2.6.1 委托人账户 2.6.1.1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户名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为:xx)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用于委托人存入一般委托贷款资金和收取一般委托贷款本息、支付手续费等。 2.6.1.2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中的资金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存款,受托人不对该账户中的资金计付利息,也不就该账户中的资金出具任何形式的存款凭证。如果受托人就该账户中的资金向委托人出具了进账单或其他凭证,委托人不得将其用于转让、质押、证明或任何其他用途,并应在受托人向借款人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前将上述凭证退还受托人,且不得以上述凭证为依据要求受托人付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6.1.3 委托人应于每笔借款发放日前将当期应贷出的款项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日期和借款金额从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发放借款。 2.6.2 借款人账户 2.6.2.1 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户名为: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xx)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用于借款人提款、还本付息、支付费用等。借款人应于结息日或每笔借款到期日前将当期应归还的一般委托贷款本息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期与利息金额、借款到期日期和借款金额从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以归还借款本息。 2.6.2.2借款人账户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户名: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xx)账户,受托人不承担贷款到期自动扣划本息的义务,由借款人书面告知受托人后自行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2.7 单笔提款通知 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的方式办理一般委托贷款发放业务的,借款人提取借款前需先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受托人将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及相应资料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委托人应于确认借款人提款通知后日内且不晚于约定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将应贷出的款项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提款通知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且委托人存入相应款项后,受托人方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 2.8 罚息 2.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委托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委托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8.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2.9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委托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季(季/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10 提前还款 2.10.1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委托人出具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并经过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收到经委托人同意并确认的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后,方可划转借款人相应的提前还款金额完成还款。 2.10.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4) 种方式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1)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2)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利息,但实际收取利息金额不得超过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利率应计收的利息金额。 (4)其他方式:按委托人与借款人届时书面达成一致的的方式计收利息。 。 2.10.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万元且应是万元的整数倍。 2.10.4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2.11 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记载,或者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2.12 担保 一般委托贷款如有保证担保,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条 委托 3.1 委托事项 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委托人就一般委托贷款委托受托人的事项仅限于本条所约定的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代为计息和协助收回贷款等。 3.1.1 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 3.1.1.1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划转相应款项以完成借款发放。 3.1.1.2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转一般委托贷款款项的,由委托人独立向借款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借款发放日,如果委托人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的资金金额少于约定的发放金额,受托人有权拒绝部分发放,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3.1.2 代为计息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借款利息。 3.1.3 协助收回贷款 3.1.3.1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划转相应款项以完成借款归还。借款人不在受托人处开立一般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的,受托人不承担贷款到期扣划本息的义务。 3.1.3.2 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告知借款人的还款金额、时间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委托人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提出。委托人未按上述约定提出异议造成借款人或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1.3.3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 3.1.3.4 因借款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划转借款归还款项的,由借款人独立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1.4 其他 3.1.4.1 受托人应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付至委托人账户,委托人有权将该等资金随时划转至其他账户。 3.1.4.2 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借款人账户应预留借款人财务章及委托人指定人员的人名章,未经委托人允许,借款人不得变更预留印鉴。 3.1.4.3 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借款人账户不得开通通兑功能,不得出售支票、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转账功能(但可开通查询功能),不得支取现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账户资金划转只能在开户行柜面办理。 3.2 委托指令 3.2.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示而实施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 3.2.2 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指示应当及时、明确、完整、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2.3 合同履行期间,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停止发放借款等,需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受托人接受指令后可立即无条件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借款人如有异议,应直接向委托人提出或主张权利,而不得向受托人提出或主张权利。 3.3 一般委托贷款手续费 3.3.1 受托人按以下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一般委托贷款手续费:140万人民币/3年,在委贷发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取首个3年的委贷手续费,剩余手续费分别在2020年、2023年、2026年、2029年和2032年1月23日收取。委贷手续费由借款人支付。 受托人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受托人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内容,如委托人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且借款人无异议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3.2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人在逾期未收到手续费时,可从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和委托人在受托人各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3.4 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3.5 受托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义务,可将其了解的与借款人有关的必要信息告知委托人,而无需得到借款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自主判断。委托人仅能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损害借款人的正当利益,否则委托人单独对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责任 4.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4)接受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对财务活动、借款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委托人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财务及委托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5)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 ①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大额融资、重大关联交易、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②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③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委托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①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②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③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④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⑤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⑥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修改; ⑦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7)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委托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4.2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支付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3)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的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4)对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情形的,或者保证人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情形的,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4.3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2)收取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3)委托人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责令限期改正、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4.4 其他义务 4.4.1 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4.4.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4.5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委托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4.6 有下列情形的,委托人可以采取第4.7条所列救济措施: (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 (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 4.7 发生第4.5条、第4.6条所述情形的,委托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 (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5)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6)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措施; (7)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其他救济措施:如因借款人违约或发生本合同第4.11.3款第(2)项事项,致使本合同无效、被解除,或委托人或受托人依法或依约定解除本合同或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借款人除应继续支付应付未付的利息和全部已发放借款本金外,还应对委托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该等一次性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 4.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委托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委托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9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4.10 委托人未在提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或委托人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提款的,委托人应按总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及实际延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4.11 其他约定 4.11.1 借款人应于每一自然年度1月的第4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委托贷款当期应付本金清单列示的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如委托人、借款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xx酒店及xx大厦运营管理协议》项下必备金额表金额调整的,借款人应调整附件一委托贷款当期应付本金清单并在调整后首次偿付委托贷款本金前至少20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借款人认可管理人所进行的调整。 除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列示的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人还应于每一自然年度1月的第4个工作日按照委托人事先书面通知受托人、借款人的金额额外偿还部分借款本金,该等通知的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二。 4.11.2 借款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初始借款年利率为【 】%。借款利率应随根据第4.11.1款的约定额外偿还借款本金的情况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利率以委托人按照本合同附件三的格式书面通知受托人、借款人的标准为准。 4.11.3 特别约定,若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则委托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时偿还截至借款提前到期日应付未付本金和利息: (1)专项计划设立日后【8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代表私募基金)尚未被登记为持有借款人100%股权的股东; (2)专项计划设立日后【8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尚未被登记为物业资产的唯一抵押权人。(为本合同之目的,“物业资产”指借款人持有的,位于广州市林和中路6号的广州xx酒店以及位于广州市林和中路8号的xx大厦,物业资产的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四。) 4.11.4 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书信或通知)应以中文书写,以传真、电子邮件、派员直接送达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方式,迅速传送或发送至有关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第5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如以发送报告证明,则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 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应按照下述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或者以其书面通知相关方的其他收件地址。如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人、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后未及时通知相关方,则相关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其原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即视为已向其送达。 如致委托人: x 如致受托人: x 如致借款人: x 4.11.5 关于借款的本息偿还安排、利率调整安排等具体安排,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合法约定并向受托人提供原件备查的,以该等约定的安排为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通知 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其余各方。 5.2 争议解决 5.2.1 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本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进行仲裁。 5.2.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5.3 合同效力 5.3.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3.2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5.3.3 合同履行完毕前,如遇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的,受托人可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事项。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3.4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3.4.1 如果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关系无效或撤销,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 (1)如果受托人未将委托资金交付借款人,则受托人应将委托资金退还给委托人,但不支付利息; (2)如果受托人已经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委托人应当直接要求借款人返还委托资金,对于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如果导致第三人损失,则借款人和委托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3.4.2 如果委托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但借款关系有效,则适用下列约定: (1)如果受托人尚未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受托人应将委托资金退还给委托人,但不支付利息; (2)如果受托人已经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借款人和委托人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委托资金的处理,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3.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5.3.6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委托人贰 份,受托人贰份,借款人陆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借款人声明:受托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6年 月 日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6年 月 日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6年 月 日 附件一 委托贷款当期应付本金清单 时间 委托贷款当期应付本金(万元) 2018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19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0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1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2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3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4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5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6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7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8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29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30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31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32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33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34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2035 年1月的第4个工作日 如委托人、借款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xx酒店及xx大厦运营管理协议》项下必备金额表金额调整的,借款人应调整本清单并在调整后首次偿付委托贷款本金前至少20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借款人认可管理人所进行的调整。 附件二 委托贷款提前还本通知书 致: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 抄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受托人”) 根据我司与贵公司、受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第4.11.1款等条款约定,现我司通过本通知书确定上述合同项下借款的提前还本事宜: 1. 提前还本日:________年 1 月________日。 2. 贵公司除应于上述提前还本日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当期应付本金外,还应按照以下金额(“提前还本金额”)额外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2.贵司应于提前还本日偿还的借款当期应付本金以及提前还本金额的总额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请贵公司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合同》妥善履行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当期应付本金以及提前还本金额。 委托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附件三 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致: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 抄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受托人”) 根据我司与贵公司、受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第4.11.2款等条款约定,现我司通过本通知书确定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调整事宜: 1. 我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贵公司及受托人发出了《委托贷款提前还本通知书》,通知贵公司于以下提前还本日,除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当期应付本金外额外偿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的借款本金(“提前还本金额”):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前还本日”)。 2.当期应付本金及提前还本金额偿还完毕后,剩余借款本金金额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3. 自提前还本日与借款人实际全额支付提前还本金额之日间较晚的日期起(不含该日),借款利率调整为:________%/年。 4. 自提前还本日与借款人实际全额支付提前还本金额之日间较晚的日期起(不含该日),借款利息改为按上述剩余借款本金金额计收。 委托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附件四 物业资产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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