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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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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银( )年[ ]行高联保字第 号 最 高 额 联 合 保 证 合 同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保证人) 公司一(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二(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三(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四(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五(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六(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七(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债权人 全 称:xx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合同中, 合指所有联合保证人时简称为甲方或联保小组,单指联保小组中的一员时,简称为联保成员,当联保成员向债权人借款时,简称为借款人,当联保成员其中任一人为借款人时,其他所有联保成员均为保证人。债权人简称为乙方或债权人。 鉴于联保小组中的各成员均拟向债权人申请借款,并将签署相关的借款合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本合同项下各联合保证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同意当联保小组中的任一成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向债权人借款时,其他各联保成员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信守。 第一条 联保成员的声明与承诺 (一)各联保小组成员经协商同意,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联保小组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联保小组成员同意为该合同项下的授信提供担保。 (二)各联保成员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当联保小组中的任一成员向债权人提出授信申请时,只要其债务本金额度及所有联保成员合计债务本金余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内,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无需另行签署保证合同。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银行汇票承兑协议等一切对乙方承担债务的融资协议文本材料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到期日可以晚于上述截止日期。 (三)联保小组中的任一借款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任一个或多个联保成员承担保证责任,各联保成员授权债权人扣收自己开立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五)各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债权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用途,为主债权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六)债务人和保证人违反主债权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各保证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含xx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八)本联保小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为同一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企业。 (九)联合保证人同意不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 第二条 保证项下的债权种类 (一)本合同项下,各联保成员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范围为第一条第(二)款所有联保成员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5)银行保函(6) 。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联保成员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债权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债权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项下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债权人与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债权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各保证人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和《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证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该等费用不计入最高担保限额内,保证人需另行支付。 (三)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四)联保小组各成员之间互相且独立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任一成员承担全部责任,该成员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合同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各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下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都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或存在其他瑕疵的影响。 (三)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不因主债权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债权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四)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应继续向乙方及或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保证人声明:保证人的保证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债权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保证人。 (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提示 债权人已提示各保证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法律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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