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xx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收款终端合同
乙方已通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甲方已应乙方要求作详细说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均无疑问或异议,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 方:xx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共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客户:指与乙方有直接合法业务来往的个人或企业。
二、终端收款服务:指基于甲方支付终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金收款的支付服务。
三、交易:乙方和持卡人之间发生的导致资金收付的民商事行为。
四、退单(退款):是指由客户发起的要求甲方合作银行撤销已发生的成功交易,或由甲方合作银行主动发起的撤销交易。
五、调单:是指因客户或甲方合作银行对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存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行为。甲方也可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向乙方调取交易签购单据、网上交易记录和相关消费凭证等。
六、可疑交易: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权力机关发起要求调查,或经银行或支付机构判断认为经由甲方资金收付平台进行收付的款项资金可能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范或者可能来自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盗卡、赌博等行为)。
七、否认交易:当乙方和持卡人之间的资金收付行为发生后,持卡人否认与乙方之间的发生的引发此项收付的交易。
八、资金结算:指甲方根据乙方经由甲方账户支付平台完成的成功交易,在与银行完成对账后,按与乙方协商的结算周期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将待结算资金划拨给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行为。
九、乙方收款账户:乙方指定的用于接收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系统的成功代收资金的账户。
十、保证金及收费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以接收乙方存入的保证金及应向甲方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一、损失:包括受损失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受到主管机关处罚、银行渠道关闭或其他损失)及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或部分包括:
(一) 向乙方提供终端及相关配套硬件,代理乙方收取款项;
(二) 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间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
(三) 提供交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系统终端、安装终端、回访及终端维护、业务培训等,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操作手册。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安装支付系统终端,其所有权人为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情况对安装在乙方的支付系统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甲方为乙方实际安装的支付系统终端型号、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登记信息为准。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回访,进行终端维护、宣传品维护及操作流程、经营状况检查等工作。对乙方在使用支付系统终端过程中发生的终端故障,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处理。
四、甲方负责本方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并负责协调持卡人在进行付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账款、投诉等问题,并提供处理意见。如客户因款项未能及时到帐或其他因支付产生的投诉,甲方协助乙方向客户做出合理解释。
五、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账户类型,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资金收款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功能,若遇新增银行账户类型价格与协议价格不一致的,双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手续费调整事宜进行协商,未在上述期限内予以协商答复的视为接受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开通该银行账户类型的资金管理服务。已开通的银行账户类型,如因不可抗力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账户类型的支持,也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双方任一方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的,调整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的,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服务,资金清算以甲方成功清算的数据为准,甲方定期将乙方成功支付的交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用于对帐。
八、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业务类型,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操作。
九、▲▲ 在交易成功后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以及其它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时,甲方有权从待结算资金中先行冻结持卡人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解决(冻结期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在一个工作日内取得一致意见或乙方无法协调解决时,甲方可通过甲方合作银行首先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退还客户,当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可从乙方待结算资金中扣除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退还客户,当乙方待结算资金不足时,甲方可在冻结期限内根据有权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处理结果对已冻结的待结算资金进行相应处理。若因甲方合作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要求甲方先行赔付或其他情况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付清甲方所垫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若冻结期限内甲方未收到有权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明确处理要求的,冻结期满后甲方将已冻结的待结算资金无息退回乙方账户。
十、▲▲甲方基于自身行业经验判断或风险防范要求,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的扣款授权材料、交易合同等资料进行调单查询,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调单查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交易合同、扣款授权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及交易凭证等),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并冻结乙方待清算资金。
十一、▲▲ 若乙方发生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客户资金被盗等情形),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可疑交易的相关明细信息及交易单据。若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甲方有权冻结乙方结算资金留待审查。
十二、在乙方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如出现差错,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查明原因,互相协助解决差错问题。乙方对甲方的协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积极向甲方提供订单号、持卡人信息 、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发货记录、发货凭证、收货人签收单、持卡人签章的授权书等,配合甲方和持卡人的沟通、交涉、追款及索赔等工作。
十三、乙方出现下列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如未按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带给乙方和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使用手册和终端操作手册规范客户交易;
(二)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三)涂改签购单;
(四)不仔细核对签名;
(五)以现金方式退货;
(六)擅自移机或用于其他用途;
(七)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
十四、乙方出现下列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带给乙方和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三)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四)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五)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六)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七)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
(八)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九)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十一)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十二)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十三)其他风险原因。
十五、甲方就本协议项下之服务过程中接收的所有预收待付款项(含被止付或受限制的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享有所有权,乙方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甲方要求填写业务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乙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乙方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乙方所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保证填写的资料信息及提供的公司证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乙方独立承担因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结算账户及联系人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正常服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其责任;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监管机构的合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三、持卡人使用甲方的支付系统进行交易时,经密码验证通过并且交易成功后,应由持卡人签署签购单确认授权乙方从交易银行卡内扣款,乙方保证持卡人所签署的签购单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和有效性。乙方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内,应保留相关交易信息和签收凭证,供甲方及银行在需要时调阅或查询,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承诺收款资金均系该公司的合法收入,即所收取的资金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的商业、金融行为,因不合法的收款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系统接口、接口技术、资金收付服务、安全协议及证书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来转接使用,一旦发现,甲方将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最低叁拾万元,最高不超过伍佰万元整,具体金额由甲方确定)。
六、乙方应负责与付款客户约定并向付款客户说明有关收费的具体条款,负责开具相关发票并送达付款客户,并及时处理与客户的关于交易产生疑义而引起的各项投诉和纠纷,甲方不参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仅为双方间的款项清结算提供服务。
七、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系统从事洗钱、赌博、金融诈骗、恐怖融资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产品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国家或任何地方的任何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有所抵触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停止服务并向有关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报告,并由乙方承担因违禁行为所导致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乙方负责提供符合支付系统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终端。
九、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十、乙方不得将交易凭据、支付系统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十一、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和甲方规定的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要求:
(一)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支付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三)应将交易凭据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露给第三方。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露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的支付系统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它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
十三、持卡人通过甲方支付终端发起交易时,乙方至少应对卡片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出示的银行卡印有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和银行卡特征;
(二)卡片上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三)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
(四)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五)甲方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卡片,乙方应拒绝客户发起扣款指令。
十四、持卡人完成交易后,乙方至少应对交易签购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授权内容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
(二)签购单打印的卡号应与其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三)持卡人签名应与其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
(四)甲方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十五、根据甲方的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
十六、乙方保证所发起的交易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交易类型,若乙方所发起交易与实际交易类型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如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交易,由此带给乙方和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七、乙方应对终端使用人员及操作权限进行妥善管理及严格监管,包括乙方员工、委托或外包的使用人员,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对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范的培训及严格监管,若发生违规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如未按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暂停交易,由此带给乙方和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八、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使用任何甲方拥有的中英文标识、名称、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
十九、乙方或持卡人退款,若甲方已经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不予退还该交易手续费,甲方不就退款服务另行收费。
第五条 服务费用
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终端服务费用:
□一次性付清: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终端时一次性支付终端服务费,甲方在收到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导致甲方关闭服务的,对已支付的终端费用不予退还。
□每月支付: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甲方提供的终端,乙方应按月支付甲方终端使用费。
(一)乙方选择每月支付终端服务费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终端押金(见附件一)。当合作终止,乙方将终端完好归还甲方后,甲方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乙方人员在日常操作时须按甲方的要求操作。如果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终端损坏,乙方应支付相应的修理费和成本;如果终端遗失或被窃或由于乙方过错造成损坏的终端不能被修复的,或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拒绝按约定返还甲方终端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 = 终端价格×(1-已使用月数/60)
(说明:移动终端价格按照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固话终端价格按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计算。)
甲方可在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若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押金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二、交易手续费:结算交易资金时甲方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收、付费账户信息:
(一)甲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二)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第六条 保证金
一、保证金初次缴纳金额见附表(附件一),收取方式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将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不计息);或自乙方交易开始后,甲方从乙方交易清算资金中扣除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清算资金余额部分甲方清算到乙方清算账户。
二、根据乙方上月业务交易量的状况,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保证金金额。
(一) 甲方可在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以下款项:
1、 因持卡人否认交易或交易被认定为风险交易产生的退单及损失赔偿款;
2、 乙方应付甲方的各种费用等款项;
3、 因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的争议导致甲方产生的损失,或乙方违反本协议后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
(二) 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保证金额度。如乙方未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制乙方交易额度;
2、 从乙方待清算资金中划取相应资金补足保证金,余额部分进行清算;
3、 关闭交易功能,直至乙方补足保证金;
4、 提前终止本合同。
若甲乙双方终止合作,甲方将于乙方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后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七条 资金结算
甲方在扣款操作成功后按照附表约定的结算周期将交易资金结算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款项,在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清。如果乙方待结算款项少于人民币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甲方将该部分结算款项并入下一结算日一并结算。对涉及可疑、非法、高风险或产生纠纷的交易,交易资金应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要求或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不能按照约定周期进行结算时,双方再行就涉及上述情况的资金结算事宜进行商定。
第八条 退款
一、本协议中所指退款仅是指因重复操作、通讯故障导致交易成功未打单情况时,客户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经乙方同意并向甲方提出退款请求时,将交易资金全额退回原付款账户的操作。
二、乙方必须通过甲方指定的方式,书面确认退款请求,必要时,乙方须提供相应的退款交易的原始凭据;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账户中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资金不足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造成银行方面及其他第三方索赔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因商户要求退款时,甲方不再收取退款手续费,也不退还已收取的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对账
一、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对账平台进行对账单的查询和下载。
二、对账单数据以甲方账户支付系统记录为准。
三、甲方账户支付系统没有记录而甲方接入银行对账凭证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怠于行使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的维护责任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乙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甲方有权采取包括暂停交易资金结算、暂停支付交易、终止合同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
三、若乙方逾期不支付本合同协议项下中各种应付款项的,乙方需按照迟延拖欠款项每日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收乙方未付款项和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二十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立即权终止本合同协议,但并不因此减少或免除乙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和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损失包括受损失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导致甲方及其他第三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开通支付业务;
(二)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相关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导致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被篡改或破坏;
(三)拒绝调单:乙方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甲方合作银行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四)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合作伙伴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或实际的经营情况与乙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
(五)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失去本合同所列经营资格的;
(六)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七)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民事纠纷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八)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或利用甲方提供支付接口等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活动的;
(九)违反本协议第八、九条约定的;
(十)乙方有诋毁甲方声誉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协议其他方,并及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在合理时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鉴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质,甲方对黑客攻击、网络病毒、银行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不承担责任,若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开展合作的,双方应积极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
一、除非法律强制性要求公开,一方承诺其将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项下另一方提供的所有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等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系统的所有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并无论该等信息是否指明为保密。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除外)。
二、▲▲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一、为开展甲方支付业务或与甲方支付业务有关(包括不限于推广甲方支付业务、改进甲方支付产品等);
2、为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3、为更好地维护、提升乙方或其他客户体验。
(二)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等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三、甲方有义务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合同及相关交易数据,且甲方不因此承担泄密的责任。
四、上述保密条款在本合同到期、被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对甲乙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商标、LOGO、中英文标识等。乙方不得在其所在地或他国注册与甲方相关的商标或注册与甲方相似、相近的商标等。
三、本合同项下,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 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如果在该有效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十五天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延期 年。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通知
一、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包括通过信使、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寄送。
甲 方:xx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传 真:x
联系地址:x
乙 方:
传 真:
联系地址:
二、通知的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信使或快递,以信使或快递交送当天视为送达;
(二)邮寄,以挂号信发出后第三天视为送达;
(三)传真,在发出后的当天即视为送达;
(四)电子邮件,以到达对方服务器的当天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其他
一、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盖章页
甲方(盖章):xx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终端业务注册登记表
*商户名称
*合作业务
□实名终端
□便捷付
主营业务描述
业务类型
□货款 □通讯费 □保险费 □租赁费 □学杂费 □其他
*商户联系人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E-mail)
*商户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注册地址
*终端安装地点
商店营业名称
*□总店
□同注册地 □否,地址
*□分店1
地址
*□分店2
地址
甲方
账户
信息
(收费)
账户名
乙方
账户
信息
(收款)
*账户名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联行号
*联行号
*□移动终端
*□固定终端
*□网络终端
租金 元/台/月,押金 元;数量 台;通讯费 元/月
租金 元/台/月,押金 元;数量 台;通讯费 元/月
租金 元/台/月,押金 元;数量 台;通讯费 元/月
设备类型
□实达 □新国都 □联迪 □百富 □其他
收费账户类型
金额区分
*手续费标准
实名终端
不区分
每笔 元 或 按费率 %,保底 2 元,封顶 元
区分
0—10万(含),每笔 元 或 费率 %,保底 元,封顶 元
10万-50万(含), 每笔 元 或 费率 %,保底 元,封顶 元
50万-100万(含),每笔 元 或 费率 %,保底 元,封顶 元
100万元以上, 每笔 元 或 费率 %,保底 元,封顶 元
□单台终端月保底手续费 元,手续费达不到此标准时,乙方向甲方差额收取
*手续费收取周期
□日结 □月结 □其他
便捷付
固定
服务年费: 元/年
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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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服务费 元/台
□按月收取:服务费 元/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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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周期
þ T+ 1 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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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退款(默认请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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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退款(默认请选择否)
□开通(手续费返还:□是 □否) □不开通
甲方:xx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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