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6067 合同编号 借用合同合同签订地: 出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借用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借用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 借用标的物及用途1.1借用标的物: (“借用物”),具体见附件一“借用物清单”。1.2借用物用途: 1.3借用物使用地点: 第二条 借用期限及续展2.1借用期限 ,自 起算。2.2除非任何一方在借用期限届满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借,否则借用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借用期限与本合同借用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对于续展期仍有约
2、束力。第三条 借用物的交付3.1借用物由出借方负责运送至借用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和保险等各项费用。3.2出借方应在借用物发运前 小时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箱数等)以信函、电报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借用方,以便借用方及时准备场地,验收借用物。3.3借用物到货时,出借方应向借用方提交 份到货证明原件。借用方代表将检查借用物的外箱包装是否完好,并根据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 份原件退还给出借方。借用方代表在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出借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借用物箱数以及箱体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借用方如果发现外箱包装受损和/或箱数不符,应立即通知出借方当地人员到现场
3、共同处理。3.4借用方在借用物运抵指定地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借方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开箱验收无误,则当日即为借用物到货日,并签署开箱验收证明;如借用方未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借方,则借用方签收借用物后的第 个工作日默认为借用物到货日。各方一致确认,借用方开展的前述验收工作或默认借用物到货,均不免除出借方对借用物质量瑕疵的保证义务。如开箱验收时发现借用物有损毁或缺漏,出借方应尽快将合格的借用物运抵借用方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4.1出借方权利和义务4.1.1出借方应保证借用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且为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对借用物享有合法出借权。如
4、借用物涉及软件许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的,出借人应保证向借用人提供合法的许可使用权,并将由软件著作权人颁发的软件许可使用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4.1.2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借用方使用借用物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借用方应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借用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4.1.3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借用方继续使用借用物的部分或全部,出借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使借用方重新免费
5、获得使用上述借用物的权利,或(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借用物,使借用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借用物,或(3)其它使借用方对借用物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借用方受损利益、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4.1.4出借方应保证借用物的性能、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借用用途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并免费负责对借用物的及时安装、调试、保修、技术服务和正常的软件版本升级,以保证借用期限内借用物的正常使用。如4.1.5借用物的日常维护由出借方负责。借用物如有损坏或故障,出借方在发现后或接到借用方通知后应立即修复,以保证借用方正常使用。4.1.6在满足与原借用物同等功能的前提下,并征得借用方同意后,出
6、借方可以在借用期限内对借用物进行更换。4.2借用方权利和义务4.2.1借用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借用物,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出售、转租、转借借用物。借用方将借用物交由下属公司、关联公司使用的,无需通知出借方,但应就下属公司、关联公司的使用行为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借用方的所有义务。4.2.2因借用方的原因致使借用物损坏、丢失、灭失的,借用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2.3 借用期限届满,借用方对借用物有优先购买权。4.2.4借用方负责为本合同借用物的安装提供适当的场地和环境,并指派相应的人员配合出借方对借用物的安装调试和其他各项工作。4.2.5若借用物不能正常使用或出现权利瑕疵的,则借用方有权终止
7、本合同。如造成借用方损失,借用方并有权要求出借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借用物归还要求5.1借用期限届满后,借用方有权选择归还借用物,或者购买借用物。5.2如果借用方在借用期限届满后归还借用物,应提前 日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在收到借用方的通知后,应在借用期限届满之日组织人员到借用方指定位于 的现场办理借用物返还事宜,相关费用由出借方负责。 5.3借用方应确保借用物处于良好条件和操作状况,合理损耗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耗除外。否则,借用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保密6.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
8、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以下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6.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6.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
9、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6.4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有效。6.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
10、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7.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8.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8.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8.5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8.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8.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8.8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条载明的地
12、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出借方: 地 址: 联系人:
13、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借用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9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为:附件一借用物清单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出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借用方:中国电信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