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11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
《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公示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一致性和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55号令)等法规、规章关于规定,国家认监委对发布《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国家认监委对第34号公示,如下简称旧版认证明行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如下简称新版认证明行规则)予以发布。国家认监委第34号公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有关认证机构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55号令),一并贯彻执行好新版认证明行规则。加强对获证组织和新申请认证组织宣传贯彻,共同维护有机认证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CNCA-N-009:)
国家认监委
4月23日
附件
编号:CNCA-N-009:
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和范畴··········································5
2.认证机构规定········································5
3.认证人员规定········································6
4.认证根据············································6
5.认证程序············································6
6.认证后管理·········································17
7.再认证·············································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管理····························19
9.信息报告···········································21
10.认证收费··········································22
1.目和范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如下简称认证机构)实行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程序与管理基本规定。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对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订立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合同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合同有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规定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规定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明其具备实行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规定》能力证明文献。认证机构在未提交有关能力证明文献前,每个批准认证范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涉及有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互相分开、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
2.4认证机构不得将与否获得认证与参加认证检查检查员及其她人员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规定
3.1从事认证活动人员应当具备有关专业教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培训,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协会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全体认证检查员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行相应认证范畴有机产品认证活动需要。
4.认证根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如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规定。
5.1.3认证根据。
5.1.4认证收费原则。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解决申诉、投诉和争议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对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记(或名称)规定。
5.1.9对获证组织对的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规定,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规定。
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有关方生产、加工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原则及规范基本规定。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行了文献化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营3个月以上。
5.2.3申请认证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有关方在五年内未浮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状况。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有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如下文献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合法经营资质文献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基本状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应当同步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订立书面合同复印件及详细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合概况。
③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涉及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毕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产品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生产、加工历史状况阐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状况描述;动物、水产养殖饲养办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送和屠宰等状况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她认证状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畴描述,涉及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边临近地块使用状况;加工场合周边环境(涉及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涉及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当性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阐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记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办法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筹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重要销售市场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原则、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声明。
(7)有机生产、加工质量管理体系文献。
(8)有机转换筹划(合用时)。
(9)其她有关材料。
5.3申请材料审查
对符合5.2规定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依照有机产品认证根据、程序等规定,在10日内对提交申请文献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与否受理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规定如下:
(1)认证规定规定明确,并形成文献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差别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认证范畴,认证委托人工作场合和任何特殊规定,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并阐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用必要办法协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原则培训,使其对的理解和执行原则规定。
5.4现场检查准备
5.4.1依照所申请产品相应认证范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检查员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畴注册资质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同毕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持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行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检查根据,涉及认证原则、认证明行规则和其她规范性文献。
(2)检查范畴,涉及检查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筹划实行检查时间。
(4)检查要点,涉及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使用和包装标记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不符合项(合用时)。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告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4检查组应制定书面检查筹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1)检查筹划应保证对生产单元所有生产活动范畴逐个进行现场检查。
对由各种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伙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应检查所有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合要逐个实行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合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场合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完整性。
(2)制定检查筹划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①本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价格差别。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相似限度。
③往年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
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影响(合用时)。
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因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行现场补充检查。
5.4.6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检查告知及检查筹划等基本信息登录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检查方案和筹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行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应当依照认证根据规定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管理体系符合性进行评审,核算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
5.2.6条款所提交文献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根据。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涉及如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合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某些进行检查。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4所规定管理体系文献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记状况进行评价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不符合项采用纠正和纠正办法进行验证(合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状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不符合项。
5.5.2对产品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查检测,在风险评估基本上拟定需检测项目。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查检测,并得到检查检测成果。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检查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容许使用物质残留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原则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备资质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规定。
5.5.4对有机转换检查
有机转换筹划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行转换筹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核算、确认。未按转换筹划完毕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生产单元,需重新通过有机转换才干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5.5对投入品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容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投入品,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基本上发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暂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检查报告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论述5.5.1至5.5.5列明各项规定检查状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个进行描述。
对辨认出不符合项,应用写实办法精确、详细、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不拟定、含糊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证据或记录,涉及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献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原则总体状况作评价,对与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存签收或提交证据。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基本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步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管理体系稳定性,本地农兽药使用、环保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状况。
5.6.2对符合如下规定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2)。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她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原则规定。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她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根据原则规定,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完毕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办法,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认证委托人生产加工活动存在如下状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管理体系未有效实行。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
(5)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原则强制规定。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合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状况。
(7)一年内浮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8)未在规定期限完毕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办法,或提交纠正和纠正办法未满足认证规定。
(9)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
(10)其她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原则规定,且无法纠正。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成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解决并将解决成果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以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管理
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依照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公司管理体系稳定性、本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状况等,科学拟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各种生产季,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基本上每年至少对5%获证组织实行一次不告知现场检查。
6.2认证机构应及时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行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规定。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商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如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信息。
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信息。
6.3.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合变更信息。
6.3.4获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合周边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有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获证组织因违背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惩罚。
6.3.7采购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根据规定状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解决信息。
6.3.9 销售证使用、产品核销状况。
6.3.10其她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规定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销售商订立供货合同认证产品范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规定应当监督其整治,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销售证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认证机构对其颁发销售证对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7.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恰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献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因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因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3个月内实行,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生产单元,应当重新进行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管理
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规定。
认证证书编号应当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根据本机构编制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行。
8.3认证证书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行。
8.4认证证书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行。
8.5认证证书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行。
8.6认证证书恢复
8.6.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认证证书被暂停,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毕对不符合项纠正或纠正办法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7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7.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告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相应批次产品。
8.8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产品。
8.9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用有效办法避免各类无效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信息报告
9.1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现场检查筹划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9.2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有关组织名单及暂停、撤销因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9.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涉及: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因素分析等。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2.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
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
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附件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公司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类别:生产/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详细类别)
认证根据: GB/T 19630.1有机产品:生产
(GB/T 19630.2有机产品:加工)
GB/T 19630.3有机产品:标记与销售
GB/T 19630.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
序号
基地(加工厂)名称
基地(加工
厂)地址
基地
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规定,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记) (承认标志)
附件2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公司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类别:生产/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详细类别)
认证根据: GB/T 19630.1有机产品:生产
(GB/T 19630.2有机产品:加工)
GB/T 19630.3有机产品:标记与销售
GB/T 19630.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
序号
基地(加工厂)名称
基地(加工厂)地址
基地
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明行规则规定,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记) (承认标志)
注: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有机转换认证产品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标注具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文字表述和图案。
附件3
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销售证
编号(TC#):
认证证书号:
认证类别:
获证组织名称:
产品名称:
购买单位:
数(重)量:
产品批号:
合同号:
交易日期:
售出单位:
此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认证产品交易有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4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采用统一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认证机构在食品农产品系统中录入认证证书、检查组、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方面有关信息后,经格式校验合格后,由系统自动赋予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号。
X X X X - X
子证书编号
流水号
年份
认证类型英文简称
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流水号
(一)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流水号
认证机构批准号编号格式为“CNCA-R/RF-年份-流水号”,其中R表达内资认证机构,RF表达外资认证机构,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是内资、外资分别流水编号。
内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该机构批准号3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F+该机构批准号2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
(二)认证类型英文简称
有机产品认证英文简称为OP。
(三)年份
采用年份最后2位数字,例如为11。
(四)流水号
为某认证机构在某个年份该认证类型流水号,5位阿拉伯数字。
(五)子证书编号
如果某张证书有子证书,那么在母证书号后加“-”和子证书顺序阿拉伯数字。
(六)其她
再认证时,证书号不变。
附件5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为保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发生,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或容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应当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种唯一编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构成。
示例:
X X X
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
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
认证机构代码
(一)认证机构代码(3位)
认证机构代码由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代码形成。内资认证机构为该认证机构批准号3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为:9+该认证机构批准号2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
(二)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位)
采用年份最后2位数字,例如为11。
(三)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
该代码是认证机构发放认证标志数量12位阿拉伯数字随机号码。数字产生随机规则由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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