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016-xx 214016-xx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xx-12-31 实施xx-12-31 发布购电管理办法I目 次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职责15管理内容与方法25.1新机转商运管理25.2购售电合同管理35.3购电计划管理35.4购电结算管理45.5信息档案管理46附则4中国xx公司购电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所称“购电”,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向xx区域内独立发电企业、地方电力企业以及其它交易主体购买电力电量的行为。对于跨省、
2、跨区域、跨国境电能交易行为,执行公司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及跨国(境)电能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购电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3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市场【2007】25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财务【2008】24号)3 术语和定义 3.1 购电管理:
3、指电网企业对购电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新机转商运管理、购售电合同管理、购电计划管理、购电结算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3.2 可再生能源: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3.3 并网转商运:指发电机组通过并网运行调试,取得相关手续转入商业运营的行为。3.4 差额资金:指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上网电价之间的差异形成的盈余资金。计算公式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上网电价-调试电价)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4 职责 4.1 市场营销部市场营销部门是购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电计划制定、购售电合同签订、电厂档案信息管理、电费结
4、算等管理工作,负责购电分析及购电策略研究等工作。4.1.1 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制定下达公司购电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签订或委托分子公司与总调直调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调购电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1.2 各子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制定省内购电计划,与省内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开展购电结算管理等工作。省内购电业务原则上只在省公司及地(市)供电局两级开展。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单位的购电职能应按公司一体化要求上划至所属地(市)供电局,非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单位的购电职能随管理模式的变更逐步上划。4.2 其他相关部门4.2.1 财务部门负责电价谈判、电费支付,参与合同谈判及购电分析等工作。4.2.2
5、 调度部门负责购电计划的调度执行,配合提供电厂结算相关数据,参与购电计划的制定及问题协调。其中水调部门应按周提供来水情况,按月提供次月水情预测信息及水电发电计划,按季度提供下季度水情预测信息及水电发电安排计划,水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提供水情预测信息及水电发电影响情况。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新机转商运管理5.1.1 新建机组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的有关规定,取得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意见书,由市场营销部门履行电量确认及电费结算程序。5.1.2 调试运行期的确认。新建发电机组在满足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后90日内取得商
6、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时点起,至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要求的时点止。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后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24点止。5.1.3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电网企业按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调试电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火电及核电机组按省内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水电机组按省内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5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调试电价按
7、照调整后价格相应比例执行。5.1.4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5.2 购售电合同管理5.2.1 购售电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应在本年度结束前签订次年度购售电合同,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最迟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5.2.2 购售电合同文本应参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量计算、电费结算与支付、合同期限、合同违约和终止等内容。5.2.3 新建电厂应在电厂首次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系统接
8、入方案(含接入系统图)、产权分界点信息(含产权分界点示意图)、计量点信息(含计量点示意图)、政府相关批文(包括项目核准文件、环评报告、取水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等)、电网公司相关批复(含并网(意向)协议书)、项目竣工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5.2.4 购售电合同签订完毕后,相关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授权各分子公司与总调直调电厂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各分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5.2.5 购售电合同执行期间,双方需要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可签订购售电合同补充协
9、议。补充协议应约定为购售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售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2.6 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统调电厂一年、地(县)调电厂三年。合同到期后可采取以下方式续签合同: (1)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2)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3)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5.3 购电计划管理5.3.1 各子公司应综合考虑本省电力供需形势、电网输送能力等因素,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可再生能源收购等政策,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发电机组购电计划
10、,与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沟通后,确定省内年度发电上网电量调控目标。5.3.2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照购电计划安排各发电企业发电上网,并根据系统运行实际情况滚动调整,确保各发电企业购电计划完成进度总体一致。对电厂因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减出力超出免责范围,或因电煤采购不及时等自身原因影响发电上网的,其影响的上网电量计划可不予滚动调整。5.3.3 公司及各子公司市场营销部门按月跟踪分析购电计划执行情况。对于省内同类型火电机组之间购电计划实际完成进度偏差超过5%时,由相应调度机构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下达部门解释说明原因。5.4 购电结算管理5.4.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11、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发电企业未获取国家正式批复电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临时结算价格。5.4.2 电厂上网电量与用网电量应分别计量并不得互抵,对未能分开计量的应逐步改造。5.4.3 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电量抄录可以采用远程抄表或现场手工抄表等方式。5.4.4 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应当在完成上网电量抄录和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双方确认签署电费结算单。5.4.5 发电企业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企业依据电费结算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上网电费。电费结算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按购售电合同约定条款执行。5.4.6 纳入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的机
12、组,由调度机构记录补偿及考核电量,经电力监管机构确认后,由市场营销部门出具结算单,并在电费结算中一并进行结算。5.5 信息档案管理5.5.1 信息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发电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电厂系统档案新建及变更、购售电合同备案管理及购电统计报表分析管理等,发电企业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各企业概况、联系方式、机组参数及能源供应等信息。购电统计报表应包含历年购电量、分类购电结构及购电报表分析等。5.5.2 各单位应按季度开展信息档案更新整理工作。按月开展购电结构分析。6 附则6.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6.2 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6.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购电管理办法(试行)(xx市场【2011】2号)作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