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030511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60.5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四章 数据采集及报送 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个人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xx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在农村信用社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农村信用社征信管理机构包括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办贷机构。各级机构应指定相应职能部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其他部门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 第九条 省联社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 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个人征信系统的安全等; (二) 对办贷机构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 (三) 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及其他信息; (四) 与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 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指导检查、宣传培训及征信新业务推广; (六) 根据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质量; (七) 受理、核查、处理个人客户异议信息; (八)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九) 个人征信系统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十) 其他个人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条 市级机构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 落实个人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明确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 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 全市个人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指导检查、宣传培训及征信新业务推广; (四) 全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工作的考核; (五) 受理、核查、处理个人客户异议信息; (六)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七) 其他个人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 落实个人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细化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具体管理及操作要求; (二) 与市级机构沟通协调,反映全辖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 个人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宣传及征信新业务推广; (四) 全辖个人征信业务工作的考核; (五) 受理、核查、处理个人客户异议信息; (六)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七) 其他个人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 办贷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 办贷机构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 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知识的宣传及征信新业务推广; (三) 按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四) 受理、核查、处理个人客户异议信息; (五)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 其他个人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用户设置实行“专人专户、实名管理”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用户按A、B岗设置,A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A、B岗应设置各自的用户。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一) 用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二) 用户的创建 1. 省联社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市级机构和县级行社管理员用户分别由上级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创建或变更,办贷机构不设置管理员用户。 2. 省联社用户的创建或变更由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市级机构和县级行社用户的创建或变更由分管征信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办贷机构用户的创建或变更由县级机构分管征信负责人审核批准。 3. 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置,由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 4.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业务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办贷机构业务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由县级行社创建或变更。 5. 用户创建或变更后,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应将《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各级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 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1. 管理员用户:负责本级数据上报用户、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的管理,包括用户新建、停用及启用;用户资料修改、用户信息查询、用户密码重置;下级机构权限设置及维护等。 2.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送报文、查询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下载反馈报文、处理反馈报文、处理错误数据、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 业务查询用户: 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管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4. 异议处理用户:负责个人信用异议信息的受理、查询、核实、处理、回复、汇总,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异议信息,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档案资料的管理等。 (四) 用户操作 1. 管理员用户:监测所创建的数据报送用户、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的业务操作行为。发现所创建的用户存在违规查询、泄露数据、篡改数据等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提请违规用户所在机构或部门进行核查,必要时停止该用户的操作权限。 2. 数据报送用户:如发现数据报送过程异常时,应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对已报送的问题报文,应及时通知征信中心调整报文加载顺序、暂停或取消报文加载。 应在数据提交后及时跟踪报文处理进程,一旦发现报文加载调度停滞、遗漏、顺序错误的,应及时联系征信中心处理。 收到征信中心反馈的核验出错信息,应及时加载记录在本机构数据管理系统中并提供给技术人员分析,属于程序性错误的,由技术人员进行分析整改;属于信贷业务数据本身不满足报送条件的,由信贷业务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 业务查询用户:应审查信息主体是否同意查询、是否在授权期限内、是否约定用途范围。 4. 异议处理用户:受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对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进行登记,在征信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查看信息主体在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对异议内容提请有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核实;定期汇总统计异议处理情况。 (五) 用户安全管理 1. 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擅自创建用户、增加或删除用户权限,修改所创建用户的基本信息。用户离职、离岗的,管理员应立即停止该用户权限。 2. 用户创建应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归档备查。 3. 用户基本信息变动,应填写《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管理员用户修改。 4. 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业务查询用户与异议处理用户可设为一个用户。 5. 用户创建后,用户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应立即修改密码,密码应存放信封盖章封存由专人保管,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密码修改登记簿》(附件3)。密码应至少每月修改一次。 6. 用户停止操作时,应按要求退出系统。 第四章 数据采集及报送 第十五条 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个人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在信贷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档案,发放贷款前,应当经客户本人同意,签订《授权书》(附件4)、《xx省农村信用社开通“短信提示”业务申请表》(附件5),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不得为其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省联社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将产生不良信息主体本人。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需告知的贷款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机构,收到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于贷款逾期后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同时留存履职记录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告知结果应于每月5日前逐级反馈至省联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机构反馈告知结果的,视同已告知。 第十九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数据准确无误,上报成功。 第二十条 征信系统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中心将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一事一授权、查前两授权”的原则。查询前,须经被查询人本人签署《授权书》并约定用途;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逐笔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6),根据约定用途查询使用客户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 (一)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 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 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 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的; (五) 对已办理的个人信贷业务(含授信、用信、担保人、贷记卡、准贷记卡)或特约商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六) 审核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或机构负责人、出资人、关联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查询信用状况的; (七) 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 (八) 其他个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其用途须与个人征信系统选择用途一致,同时需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和身份联网核查原件。非本人查询及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可不再重复签订查询授权书,但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逐笔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方可查询。其用途只限于此笔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查询期限为信贷业务存续期间。 第二十六条 《授权书》须被查询人本人签字授权,他人代签视为无效授权。 第二十七条 对未获批准办理贷款的,《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退回被查询人,应指定专人单独保管。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须用专线查询银行专用版个人信用报告,不得使用网络版个人信用报告或人民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审核信贷业务或筛选客户。 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异议是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业务关系的个人客户,认为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或者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三十条 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征信中心转来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将不定期向辖内机构转发征信中心转来的个人征信异议核查通知单。收到异议核查通知单的机构,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直接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办贷机构开始核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办贷机构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不得推诿或无故拒绝客户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 异议受理 1.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通过现场服务方式为客户本人或代理人办理异议处理业务,或可在客户同意的条件下,引导客户到发生业务的办贷机构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办贷机构应主动受理客户异议,并及时处理上级机构转来的异议核查通知单。 2. 客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备查,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7)。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备查、《个人异议申请授权委托书》(附件8)原件备查,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3. 接收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本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异议申请本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4. 接收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向异议申请本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5. 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确认异议信息。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机构应按要求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构回复异议申请人。 (二) 异议核查 1. 接收或直接受理个人征信异议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核查机构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其输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2. 核查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对征信中心转来的个人征信异议核查通知单,征信中心将对核查机构核查回复结果予以核实。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应重新进行核查和回复。 3.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填至个人征信异议核查通知单,上报省联社处理。 (三) 异议处理 1.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属于上级转来的异议,核查机构应将核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联社,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回复核查结果,并由征信中心向异议申请人回复核查结果;属于直接受理的异议,受理机构应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2.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由办贷机构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无法更正的,应填报《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后台业务申请表》(附件9)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省联社更正。数据更正后,由省联社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同时按照上述(三)(1)要求回复核查结果。 3. 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核查机构应当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按照上述(三)(1)要求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4. 经核查,因征信中心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异议信息,核查机构应在异议回复函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5. 经核查,异议信息无法更正需删除的,由核查机构申请,各级机构分管征信工作负责人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同意后,逐级出具《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个人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10)、《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个人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1)、异议调查情况报告、责任认定及处罚情况、《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个人征信数据审核表》(附件12)、其他相关资料,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删除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6. 接收或直接受理个人征信异议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3)。 7. 信息主体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核查机构应将个人声明逐级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报征信中心。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 查询机构未经客户本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异议处理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档案资料应至少包括:《授权书》、《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原件、《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个人异议申请授权委托书》、《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调阅,必须经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附件14),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和复制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至少为10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机构用户管理应实行岗前培训、定期轮换的原则。各类用户上岗前须经省联社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应建立征信业务培训机制,对辖内各类用户,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征信知识及相关业务专项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征信业务现场合规性检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内容应涉及制度建设、数据报送、用户设置、信息查询和使用、信息安全、异议处理等。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整改。检查及整改资料应报省联社。 第四十四条 征信报告查询笔数以个人征信系统中记载的查询记录为准。缴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各机构应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x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2.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3.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密码修改登记簿 4.授权书 5.xx省农村信用社开通“短信提示”业务申请表(正面) xx省农村信用社“短信提示”服务使用须知(背面) 6.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7.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8.个人异议申请授权委托书 9.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后台业务申请表 10.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个人征信数据申请表 11.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个人征信数据调查报告 12.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个人征信数据审核表 13.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14.xx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