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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费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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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费用管理,建立健全费用约束机制,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本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 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联社费用支出应当遵循“预算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费用指省联社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公杂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修理费、保险费、交通工具耗用费、取暖及降温费、诉讼费、咨询费、公证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外事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物业管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其他费用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 第五条  省联社财务会计部是省联社费用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省联社费用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下达省联社费用预算并执行监督。 (三)审核授权范围内的费用开支事项。 (四)组织对省联社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五)组织对省联社费用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分别为省联社本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费用支出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省联社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二)负责营业费用报销处理与会计核算。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费用支出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 (四)审核授权范围内的费用开支事项。 (五)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各内设部室、直属机构及办事处各部室为费用需求及使用部门, 负责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经济事务、获取原始凭证,并对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为省联社费用支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省联社费用管理及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费用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联社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控制及分析应当遵循《农商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费用预算编制。省联社费用支出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组织指导编制,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具体编制管辖范围内费用预算草案,财务会计部汇总平衡后编制省联社费用支出预算,经省联社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审议、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费用预算执行与监督。费用需求及使用部门应在批准的预算项目及额度内合理安排开支,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费用预算调整。确需调整费用预算时,由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提出费用预算调整申请,由财务会计部审核后编制费用预算调整草案,提交财务预算管理小组审议,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应按季对管辖范围内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告财务会计部。     第四章  费用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支出事项无需经过审批: (一)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工会经费计提等费用支出事项,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费用核算部门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并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计提列支。 (二)税费支出,由费用核算部门会计人员按照财政税收管理规定计算确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列支。 (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确定,通知费用核算部门列支。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实行审批制。审批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费用支出审批权,超过本人权限的费用支出,应当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员审批。 第十六条   省联社本部及直属机构发生审批管理项目内的费用支出时,按以下权限报请审批: (一)预算范围内,单项或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费用支出事项承办部室(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预算范围内,单项或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费用支出事项承办部室(机构)负责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共同审核,承办部室(机构)分管社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分管社领导审批; (三)预算范围内,单项或一次性支出20,000元以上的,由费用支出事项承办部室(机构)负责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共同审核,承办部室(机构)分管社领导、后勤服务中心分管社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联社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十七条   省联社派出机构应结合内部管理需求,对预算范围内需经审批的费用项目, 按照金额分级确定审查、审批人(机构)以及审批权限,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一节  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差旅费是指省联社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省联社员工出差实行审批制。出差人员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填列出差事由、目的地及路线、同行人员、预计时间、拟乘座交通工具等,报经有权审批人员审批。费用支出财务管理部门凭批准的“出差审批单”,据以办理借款和报销。  出差审批权限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会议、专项表彰及外出事宜的通知》(*农信办发〔2014〕43号)中“关于外出事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省联社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联社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保费限额30元。省联社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联社领导每人每天48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三)经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等,且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主办方安排的宾馆费用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使用。 (二)经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等,且主办方统一安排餐饮的,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出差往返机场、车站等发生的常驻地市内交通费,按照乘坐飞机每人每次100元,乘坐火车每人每次80元的标准执行。 (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直辖市、经济特区、省会城市每人每天80元,其他城市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算的限额内据实报销。 (三)省联社派车随行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费用一律由所在单位承担,严禁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凭出差地合规餐饮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报销。 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节  会议费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组织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全省农商行工作会议等发生的费用由省联社承担;省联社组织其他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参会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室(机构)在会议召开前应当编制会议预算,详细说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与会人员构成和人数,以及会场租金、用餐和住宿等各项有关支出的明细预算及询价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省联社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本部及直属机构发生公务接待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农商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接待标准执行。省联社派出机构应当比照执行。 第四节  办公费用 第三十条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应当由省联社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购置,其他部室(机构)不得自行购置。 第三十一条  设备维护、办公用品采购须在指定单位办理。每年年底,省联社后勤服务中心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经分管社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派出机构应当比照上述办法,经本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当按部门对办公用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公示。 第五节  培训费 第三十三条    培训费是指为提高省联社员工业务素质,用于省联社职工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员工参加由外部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当遵守《农商行外出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培训费用凭合规票据据实列支。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组织开展全省农商行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参会单位共同承担;省联社针对本单位员工开展培训(简称“内部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省联社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内部培训费用包括因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内部培训承办部室(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第六节 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员工临时因公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国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列支标准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执行;报销因公出国经费时,应当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文件、签报或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机票等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专项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承办部室(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费用支出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据实列支。 第六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四十条   费用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必须在费用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费用开支项目,填写《农商行费用报销审批单》、《农商行差旅费报销单》,将费用开支原始凭证、事前审批资料等要件附后,提请相关人员审核、审批。 (二)有权审核/审批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费用开支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其中: 经办人对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原始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财务审核人员重点审核报销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经济业务相符、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要求、费用支出是否超过事前审批金额等; 费用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对费用开支事项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费用支出财务管理部门对审批手续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原始单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印章规范。 (二)会议费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业务招待费必须按次报销;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公务接待审批资料、正式发票及接待清单(格式见附表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四)报销办公用品购置费、修理费、印刷费时,取得的发票上须注明品名、数量及单价;发票上无法注明的,应附详尽的明细清单。 (五)报销内部培训费用时,应当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单位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六)列支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发票。 (七)列支租赁费必须取得租赁业发票或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第四十二条    报销单据填制、粘贴要求: (一)应将报销票据压平并修剪整齐,去除多余部分。 (二)对票据进行分类,同类票据粘贴在同一张票据粘贴单上,超出部分应另附粘贴单。 (三)由右向左均匀、平整重叠排列,保证粘贴单上的票据左右分布均匀,不得厚薄不均且以不超过粘贴单边沿为限。 (四)经办人应严格区分所报销费用的内容,不得将不同开支内容合并填写。 (五)经办人应将原始凭证粘贴齐全、报销凭证要素填制完整;属于多人合报的应由各经办人逐一签字,不得代签。 第四十三条    报销其他规定: (一)报销的费用必须是本人经办,不得代替报销他人经办的费用。 (二)单次发生的费用不得拆分成多张发票,分次报销。 (三)费用支出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费用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规定: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条    员工借款相关规定: (一)省联社原则上不提供员工个人借款,因出差、零星采购等工作需要临时性借款时,应填制《农商行借款审批单》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并提前一天通知财务管理部门。 员工借款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必须在费用开支事项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凭有效票据办理清账还款手续;逾期未结清者,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部门从其工资中扣收。 (三)借款为一事一借、专款专用,前次借款尚未结清的,后续不再给予借款。 (四)所有借款必须于年末结清。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部室(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费用预算的; (二)未经批准超预算列支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报销费用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部室(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  伪造、变造费用支出事项,虚报费用的; (二)费用支出票据不合规的; (三)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监督、控制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列支费用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经办人违反规定报销费用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农商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农信发〔2009〕56号)、《农商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农商行财务支出及报销流程》同时废止。      附表1      农商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旺季价格标准(元/人.天)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处级及以下人员 旺季期间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处级及以下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5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6 大连市 490 350 7-9月 590 420 7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8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月 540 420 9 上海市 600 500       10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2 宁波市 450 350       13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4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5 厦门市 500 400       16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7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8 青岛市 490 380 7-9月 590 450 19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0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1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2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3 深圳市 550 450       24 广西省(南宁) 470 350       25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月 650 450 26 重庆市 480 370       27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8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29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0 西藏(拉萨) 500 350 6-9月 750 530 31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2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月 750 530 34 宁夏(银川)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附表2 农商行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机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接待公函   接待事由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接待内容 接待住宿 时间 场所 人数(人) 费用(元)         接待用餐 时间 场所 人数(人) 费用(元) 陪餐人数(人)                     费用合计(元) 小写: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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