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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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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3号)、《xx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房发〔2015〕3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合资公司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应先按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集团公司控股合资公司依法发生的改变权属、用途等特定用地行为。 第四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由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两级审批,集团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处置用地资产。集团公司各部门的用地资产处置职责是: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包括事项受理,组织事项审核,监管事项实施。 企法部门负责事项合法性方面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审核和监督。 经营开发部门负责方案、效益等方面的审核。 总工、运输、计划(规划)及相关部门负责运输生产、安全和规划利用等方面的审核。 房产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等方面的审核。 第五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应在确保不影响铁路运输生产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处置权限 第六条 发生下列特定用地行为的,属于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范畴: (一)地方政府收回铁路用地; (二)铁路用地转让、置换、抵押,授权经营土地改变用途或性质; (三)利用铁路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商业开发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 (五)利用铁路用地建设非生产经营性永久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其他涉及铁路用地的行为。 第七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铁路总公司审批: (一)地方政府收回铁路用地; (二)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置换、抵押; (三)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 (四)利用铁路用地建设非生产经营性永久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涉及授权经营土地改变用途性质; (六)租借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同一事项涉及多宗用地,以总面积计算)或租借期5年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每年2季度末和4季度末向总公司报告,无审批事项的,实行零报告: (一)土地及附着物在路内出租、转让和抵押; (二)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 (三)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租借铁路用地; (四)货场、专用线出租。 (五)租借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同一事项涉及多宗用地,以总面积计算)或租借期5年以下(含5年)及其他铁路用地资产处置。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用地资产处置事项,按前期准备、核准批复、组织实施、总结分析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十条 前期准备。用地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批前,应开展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以请示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用地资产处置申请,并附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意向申请书》(附件1)作为附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文件,组织企法、财务、总工、计划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确认。项目单位应为政府部门、法人实体、合资(合作)组建的法人实体或项目筹备组。 (二)项目单位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调查、研究、论证,提出用地资产处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状况,明确处置方式、内容、理由; 2.涉及经营开发的,应有效益风险分析; 3.涉及货场、站段等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的,应提出既有业务调整和迁建方案; 4.地方政府收回铁路用地、土地置换、转让、作价入股、经营开发等事项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对土地房屋资产价值进行认定的,应由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提出土地房屋评估报告; 5.与相关各方沟通协商,达成有关意向或草签协议。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企法、财务、总工、计划、经营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三)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对用地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由总工、计划、财务、经营开发、房产、土地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签认。对需要完善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 (四)项目单位依据初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项目前期有关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可再次组织初审,直至初审通过。 项目单位应在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到期日3个月前逐级完成决策程序并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一条 核准批复。用地资产处置方案初审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牵头,会签企法、总工、计划、财务、经营开发等相关部门后,提交集团公司研究决策,集团公司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以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方案进行研究,形成决定。 (一)属于集团公司审批权限范围的用地资产处置,经集团公司研究通过后,由集团公司下达审批文件。 (二)属于总公司审批权限范围的用地资产处置,经集团公司研究通过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向铁路总公司上报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 第十二条 属铁路总公司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事项,由集团公司一次性提报以下资料: (一)请示文件(报总公司)。 请示内容应包括:铁路用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土地证号、土地用途、证载面积、拟处置面积;地理位置、四至范围、使用状况、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处置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处置依据和理由等。 (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报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下称开发部)。 1.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申报表(附件2)(附jpg格式示意图); 2.土地房屋评估报告(不需进行评估的除外); 3.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 5.与相关各方达成的意向书或草签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属集团公司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事项,由项目单位一次性提报以下资料: (一)请示文件(报集团公司)。 请示内容应包括:铁路用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土地证号、土地用途、证载面积、拟处置面积;地理位置、四至范围、使用状况、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处置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处置依据和理由等。 (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 1.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申报表(附jpg格式示意图); 2.土地房屋评估报告(不需进行评估的除外); 3.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 5.与相关各方达成的意向书或草签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政府部门为项目单位的,由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组织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项目单位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的主体责任单位,自审批之日起,项目单位应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集团公司土地、企法、总工、计划、经营开发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项目单位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原则为2年。 地方政府收回铁路用地、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在有效期内,与地方政府、相关各方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有关资金或资产划转到位。 铁路货场搬迁、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应在有效期内实施。 有效期内无法达到上述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0天内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视情况延期或向铁路总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经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事项,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批准方案。 第十七条 经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事项,在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或难以实施的,项目单位需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同时抄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属于铁路总公司审批权限的,由集团公司报告总公司。 第十八条 总结分析。经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事项,项目单位应于审批的当年起,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提报《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实施情况表》(附件3)反馈实施情况。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各项目单位反馈的实施情况,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形成用地资产处置事项总结分析报告和汇总《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实施情况表》,提报铁路总公司开发部。报铁路总公司事项,由集团公司提交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报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铁路企业改制涉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按照铁路总公司明确的处置方式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涉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按下列方式办理:在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使用既有铁路用地方案,报总工、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总工室组织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时,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审查;计划部门批复项目时,应会签土地管理部门。 合资铁路公司占用的国铁用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作价计入合资公司股份。 (二)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三)由合资铁路公司租赁使用。 (四)土地置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占用国铁用地前,应由合资公司委托经双方认可的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对土地房屋资产价值进行核定。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由合资公司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确定,并由合资公司提出方案,纳入本办法处置程序,由集团公司报总公司审批。 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或合资公司之间相互占用土地的,可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涉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用地资产处置随同土地开发项目一并按相应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事项,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的用地资产处置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应依据相关协议及审批文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内部决策程序,强化对用地行为的过程控制,实现铁路用地高效利用、保值增值,杜绝违规处置用地行为的发生,防止土地资产损失和流失。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违规处置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越权处置、未批先用、化整为零、违规出租出借等行为,并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反馈铁路总公司开发部。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开展用地资产处置专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纳入各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用地资产处置事项后评价制度。集团公司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选择部分重点事项,委托第三方中介开展后评估,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意向申请书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宗地名称 宗地坐落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类型 土地证号 土地用途 证载面积 拟处置面积 拟处置 土地四至 东 南 西 北 申请用地单位 处置意向及理由 填报人: 电话: 附件2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申报表 申报单位 签 章 负 责 人 签字盖章 申报单位 请示文号 经 办 人 电 话 年 月 日 申请用地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申请用地单位主管部门 用地情况 用地事项名称 批准文号 总投资 万元 总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其中:铁路用地情况 铁路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土地使用证号 原使用单位 土地使用权类型 拆迁房屋 面积 (平方米) 其中 生产房屋 公共建筑 生活房屋 其他房屋 土地处置 方式 土地评估情况 委托评估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受托评估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评估单位 资质等级 评估土地面积 万平方米 评估土地 用途及年限 估价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资产 评估总价值(万元) 单位地价 元/平方米 示 意 图 注:本栏附图满栏可另附页。 集团公司部门意见 计划(规划)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资产)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企法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经开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意见 年 月 日 注:可根据处置事项涉及的部门适当调整表格,空白章无效。 — 20 — 附件3 年度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办理情况表 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单位 事项名称 总公司批复情况 事项办理情况 完成时间 备注 日期 文号 处置方式 1 2 3 4 5 6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①同一批复涉及多个项目,分别填报; ②时间格式示例:20140101; ③项目实施情况按项目完成阶段填报; ④采用excel表格形式填报。 附件4 年 季度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事项报表 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事项 单位 事项 名称 原用地情况 处置情况 审签人 备注 宗地 名称 证载面积 (平方米) 使用 单位 核准 时间 面积 (平方米) 土地评估情况 收入 (万元) 置换面积(平方米) 姓名 单位 职务 总价 (万元) 单价(元 /平方米) 1 2 3 4 5 备案 件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①同一事项涉及多宗用地,分别填报; ②时间格式示例:20140101; ③面积保留整数位,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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