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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职员违规行为处罚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遵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连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四处罚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违规行为,应依据本措施给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措施》给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措施》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人员,包含关键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违规行为,参与研究决定关键责任人、持赞同意见人为责任人,其中关键责任人负担关键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责任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领导或上级部门责任人为关键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行为是违规,不阻止、不汇报,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关键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责任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阻止、瞒报,领导和上级部门责任人同为关键责任人;
(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私自进行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关键责任人;
(六)因个人决议失误发生违规行为,决议人为关键责任人;
(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议失误行为,经办人员为关键责任人;
(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关键责任人。
第四条 对违规行为处理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惩处相结合标准,要和其违规行为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危害程度相适应,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合适,程序正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行全部职员。
第六条 违规处罚信息起源包含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验、信访核查、主提议行检验、外部监管部门检验、用户投诉和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 职员涉嫌犯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理方法及规则
第八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处理方法:
(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含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它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职员也可依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法。
以上处罚方法可合并使用,根据本措施处罚,应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其它处理等处罚手段为辅,避免以经济处罚、其它处理替换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措施所称后果包含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
(一)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含)以下;
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下;
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含)以下;
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下;
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
6.造成人员伤残;
7.造成其它不良后果。
(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不含)以上;
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不含)以上;
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不含)以上;
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不含)以上;
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6.造成人员死亡;
7.造成其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条 本措施所称情节包含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
(一)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1.年度内同类同责问题连续发生2次(含)以上;
2.不立即整改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扩大;
3.隐瞒事实真相或逃匿;
4.阻扰、抗拒调查处理和打击报复;
5.其它情节比较严重情形。
(二)情节轻微是指不包含前款所列严重情形其它通常情形。
第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除根据本措施要求进行处理外,还应该负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职员,应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受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同时给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
(二)受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同时给元以上经济处罚;
(三)受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限为18个月,同时给3000元以上经济处罚;
(四)受降级(职)或免职处分,处分期限为24个月;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间仅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行最低工资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协议。
职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级(职)、晋薪。
第十三条 同一职员存在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同时处以纪律处分,应根据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职员,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违规行为,应根据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或经管理部核查没有新发生违规行为,能够解除处分。受到降级(职)或免职处分,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等级、职务恢复。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坚固施违规行为;
(二)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三)指使、教唆、强迫她人实施违规行为;
(四)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
(五)推卸责任,诬陷她人或违规后逃匿;
(六)对检举人、证人、判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
(七)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方法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
(八)其它含有从重、加重情节。
本要求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
(二)主动汇报或检举揭发她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有证据证实,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汇报;
(四)自查发觉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
(五)自查发觉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
(六)案发后主动提供有价值线索,对立即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
(七)主动汇报,主动采取补救方法有效避免、降低或主动赔偿损失;
(八)能主动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认识错误态度很好;
(九)其它含有减轻情节。
本要求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要求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级次进行减轻处理,可给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等其它处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本行对违规行为实施调查认定、审查决定、处罚实施相分离标准。
业务单位(含营业部、各支行及业务拓展部,下同)、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违规信息提供,并负责违规事实调查和认定;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查和作出处罚决定;总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负责处罚决定实施和反馈。
第十八条 总行应成立问责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责任人为问责委员会组员。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部门,负责处理问责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违规处罚决定由总行问责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对于违规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等重大违规处罚事项,经问责委员会审议后,需报送董事会实施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处罚移交程序
第二十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觉违规行为,依据本措施进行处理,应立即移交至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决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附件1);
(二)违规责任人员签字确定《违规事实确定书》;
(三)《检验意见书》、工作底稿及其它证实违规事实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违规信息存在事实不清楚、责任人不明确、证据不充足等情况,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觉需要深入调查,可要求违规信息提供部门深入核实和补充。
第二节 处罚决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充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委员会应根据违规处罚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可合适延长上述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通知书》(附件2)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通知复议期限和部门。对受到开除处分在押、逃逸人员,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年家眷。
第二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将处罚决定抄送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按本措施要求实施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实施后将结果反馈至问责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受四处分职员,对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四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复议申请表》(附件3),向总行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应该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可合适延长复议期。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实施。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机构、部门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构、部门责任人(含业务单位、总行各部门,下同)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干预职员独立推行职责;
(二)截留费用、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置多种形式小金库、资金池;
(三)以任何形式从事账外经营;
(四)出具和事实不符存款证实、保函、票据、存单等资信证实或金融票证;
(五)违反信贷要求徇私向本人、亲属、好友发放贷款;
(六)越权代表单位和用户私下签署任何形式协议文书,或向用户作任何超授权单方面无条件承诺;
(七)和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从事损害本行利益活动;
(八)违规审批授信业务优惠利率;
(九)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各项业务;
(十)对发生案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 机构、部门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以上处分:
(一)对规章制度、要求、通知、指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落实和组织实施;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事件;
(三)对职员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阻止、不汇报或有意偏护;
(四)未经授权或取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商业秘密或敏感类信息;
(五)和有业务关系用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第三十条 机构、部门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检验;
(二)有意隐瞒或显著低估风险情况,资产质量反应严重不实;
(三)对违规人员应移交未移交或应处理未处理。
第二节 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经理等授信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受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授信业务;
(二)帮助、暗示、串通用户编造虚假资料、隐瞒事实套取银行信用;
(三)未经同意,向用户作出贷款、承兑、担保等承诺;
(四)未经实地调查、核实,提供虚假陈说,误导审查审批;
(五)代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合相同法律文本上签字;
(六)虚假核保、面签及帮助用户规避贷款发放支付要求;
(七)办理化整为零、甲贷乙用等拆分、借冒名贷款;
(八)为本人、近亲属办理授信业务;
(九)代用户办理开销户、存取款等业务或替用户保管现金、存单(折)、印章等;
(十)出借本人或本人控制账户,替我行信贷用户过渡资金或和用户发生不正常资金往来。
第三十二条 在系统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私自修改授信相关系统机构、人员权限;
(二)私自篡用她人密码进行授信业务操作;
(三)违章操作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
(四)未按要求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
(五)其它严重违反系统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为本行职员、公务员发放除个人消费性贷款外其它贷款;
(二)向职员或用户发放超小额贷款,人为拉低户均贷款;
(三)未获授权查询用户信用信息;
(四)对集团用户未实施统一授信;
(五)对关联用户等应进行统一授信而未进行统一授信;
(六)违规虚假申报贷款利率优惠;
(七)未经同意,利用贷款利率优惠转化不良贷款;
(八)违规进行存贷挂钩操作;
(九)未经同意进行积数调整;
(十)借款、担保合相同信贷协议要素填写不完整,造成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授信业务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授信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贷前调查不细不实,造成调查汇报和事实显著不符或未充足揭示风险;
(二)贷前调查资料搜集或录入不完整或不正确;
(三)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贸易背景真实性;
(四)续贷时,未对最高额抵(质)押物核查,出现抵(质)押物被查封、扣押等造成担保无效;
(五)其它严重违反授信调查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授信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觉重大问题或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汇报;
(二)未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三)未按要求尽职审查;
(四)其它严重违反授信审查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授信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贷审会审议规则;
(二)违反贷审会投票规则;
(三)违反贷审会复议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审批同意发放贷审会审议未经过信贷业务;
(二)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
(三)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授信业务;
(四)其它严重违反授信审批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接收不符合我行条件担保人作担保;
(二)未按要求核实抵(质)押物权属、真实性;
(三)接收法律严禁抵押抵押物;
(四)和抵(质)押人恶意串通,办理或授意办理虚假抵(质)押担保手续;
(五)应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未按法定时间办理;
(六)存在风险隐患贷款办理转贷条件显著低于原存量贷款担保条件;
(七)其它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担保无效。
第三十九条 在授信业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授信业务;
(二)个人贷款无面签统计;
(三)未按要求进行放款审核或不实施放款审核意见放款。
第四十条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贷款资金用作确保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授信业务;
(二)发觉重大风险信号未按要求立即汇报或立即处理;
(三)未按要求进行贷后检验,造成未立即发觉用户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
(四)不实施批复中提出贷后管理要求;
(五)大额贷款没有进行受托支付等违反贷款支付相关要求;
(六)未按要求进行资金账户监管,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
(七)其它严重违反贷后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统计工作管理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一再迟报统计数据,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风险汇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瞒报、迟报、漏报、指使或偏护她人瞒报、迟报、漏报重大风险事件;
(二)隐瞒真实情况,风险事件汇报内容和事实严重不符;
(三)未遵照保密要求,私自泄漏风险汇报内容;
(四)发觉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未立即采取应对方法,致使风险情况恶化。
第四十三条 在风险汇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或记大过过处分:
(一)未在要求时限内报送各类风险汇报;
(二)未立即落实和反馈风险处理督办要求;
(三)风险汇报存在严重疏漏或对风险隐患未能立即发觉、识别和汇报。
第四十四条 在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对评级调查中发觉重大问题有意隐瞒,误导评级决议;
(二)评级调查中,伪造、篡改基础信息,操纵评级;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核认定评级业务;
(四)评级认定后,有意修改评级数据,造成系统评级结果偏差;
(五)未严格落实落实总行评级政策,私自修改评级标准和规则;
(六)反复测试评级模型以操纵评级结果。
第四十五条 在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进行评级尽职调查,搜集相关信息资料,造成后续评级工作质量受到影响,影响评级结果;
(二)财务数据、企业信息等录入不正确,或未对财务报表进行关键尽职审核,造成信用等级评定数据错误;
(三)私自调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四)评级模型选择错误或套用免评级条款,造成评级结果偏差;
(五)评级会计月份和评级时间跨度过大,造成评级结果不真实;
(六)未按要求立即提议评级或提议评级更新。
第四十六条 在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如实反应或显著低估风险情况,资产质量反应不实;
(二)未按要求立即正确调整资产风险分类;
(三)未经有权人认定,私自调整分类形态;
(四)未按要求汇报分类形态变动相关事项;
(五)未按要求频率进行分类提议。
第四十七条 在不良资产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对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产现实状况等调查不尽职,影响处理方案制订和实施;
(二)未经要求程序审批私自处理不良资产;
(三)私自放弃债权;
(四)向无关人员或债务人透露不良资产处理方案;
(五)未经有权部门审批,私自和用户签署处理方案;
(六)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用户经理,未进行有效处理,造成风险恶化。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处理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未按处理方案私自进行不良资产处理;
(二)对债务人财产不立即采取保全方法,造成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九条 在关联交易管理中,有下列行业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报、迟报、漏报或错报关联方信息;
(二)未按要求录入关联人信息;
(三)向关联发发放贷款条件优于其它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四)未按要求程序对关联方发放贷款。
第五十条 在不良资产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私自对用户实施挂账停息、减收或缓收利息;
(二)违反要求接收抵债资产;
(三)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方法,造成债权诉讼时效、实施时效丧失;
(四)未按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检验,或对发觉问题不立即汇报、处理或处理不妥,形成风险。
第四节 违反法律合规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议选择和填写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依据协议管理制度要求选择协议;
(二)未正确填写协议编号或名称,造成主从协议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
(三)协议要素填写有遗漏或错误,造成法律风险产生。
第五十二条 协议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应提交审查未提交审查;
(二)违反协议审查程序,越权和越级审查协议;
(三)对法律审查意见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
(四)协议法律审查中,应发觉法律风险而未发觉。
第五十三条 协议签署、推行和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隐瞒协议相对方真实情况,明知或应知协议相对方无实际履约能力,和之签订协议;或和协议相对方串通,损害本行利益;
(二)未经审核,在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取得正当授权情况下,即和其签署协议;
(三)无正当理由,各级机构及经办人怠于行使协议关键权利、私自放弃协议关键权利或不依据协议约定推行关键义务;
(四)违反制度要求私自变更、解除协议;
(五)未严格实施协议档案管理制度,造成协议灭失;
(六)未实施面签制度,和用户签署协议或授信业务未经终审,和用户签署空白协议。
第五十四条 合规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影响,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影响,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应该提交合规审查事项未提交;
(二)提交合规审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立即,造成无法有效识别法律合规风险;
(三)合规审查中,应发觉法律合规风险未发觉。
第五十五条 在案件诉讼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在诉讼案件中和她人串通,损害本行利益;
(二)隐瞒、虚构诉讼案件事实;
(三)有意泄漏诉讼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诉讼秘密;
(四)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答辩或以其它方法放弃诉讼权利;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案件超出诉讼时效,丧失法律追索权利;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诉讼证据材料瑕疵、丢失、灭损,造成案件败诉;
(七)未按要求报批、报备讼诉案件、法律费用。
第五十六条 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废止过程中,未按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或审查;
(二)私自公布和总行规章制度相抵触规章制度;
(三)新产品、新业务推行之前未制订相关制度;
(四)公布施行规章制度,显著和外部法律法规相冲突;
(五)未按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评定修订,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
第五十七条 在授权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授权档案管理不善,致使授权文书等丢失;
(二)未按要求进行转授权报批或立案;
(三)未立即制作授权书,造成无授权经营;
(四)未根据纸质授权书,确定、调整各类系统权限;
(五)其它未根据授权管理措施进行授权。
第五十八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为身份不明用户提供资金交易服务或为用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二)拒绝、阻碍反洗钱检验或调查;
(三)拒绝为有权机关提供调查材料或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四)违法违规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秘密;
(五)参与或帮助洗钱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推行用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汇报、可疑交易汇报;
(三)未按要求开展用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四)未按要求上报洗钱风险信息;
(五)未按要求落实上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
第五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泄露制卡文件、信息,被她人利用制作伪卡;
(二)银行卡在保管、领用步骤丢失、被盗;
(三)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她人身份或和中介协作,以虚假资料办卡。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发生银行卡重大风险事项,不立即汇报,未立即采取有效方法;
(二)对吞没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要求进行处理;
(三)发卡时未充足通知用卡须知、收费信息、风险提醒等相关信息,造成用户投诉;
(四)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
(五)未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或持卡人信用控制不妥。
第六节 违反结算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二条 柜面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将本人名章、系统工号和密码交她人使用;
(二)私自调剂现金、挪用库款、白条抵库、私自处理长短款和挪用用户资金;
(三)代客署名、设置/重置/修改/输入密码,代用户办理开销户、存取款、网上银行等业务;
(四)代客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身份证件、票据、印章、印鉴等关键物品;
(五)“虚存实取”、“虚存虚取”办理柜面业务;
(六)利用用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经过本人、她人账户过渡银行、用户资金;
(七)本人经办自己业务;
(八)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标准混岗操作办理业务;
(九)截留假币、私自处理假币或有意将假币付给用户;
(十)私自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第六十三条 在现金出纳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营业开始、终了柜员钱箱未按要求做到同开、同闭、同加锁;
(二)柜员钱箱营业终了未做到换人复核,双人加锁寄库保管;
(三)保险柜或金库钥匙未实施分人单线交接,随意委托她人代管;
(四)备用钥匙未按要求保管、启封;
(五)未按要求使用、保管、交接金库密码及备用密码;
(六)其它严重违反现金出纳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十四条 在会计核实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取款业务未提供存单、折、卡给办理;
(二)将内部凭证交由用户代为传输;
(三)未查对预留印章,未校验支付密码;
(四)未在收回质押存单后删除质押档案、解除质押担保关系;
(五)未经信贷部门许可退回单位确保金或未按信贷部门贷款要求开立确保金专户;
(六)未按要求办理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冻结、扣划手续;
(七)用户债务未偿还,定时存单等提前撤单;
(八)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预盖会计业务印章;
(九)挪用其它用户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
(十)偷窃、套取、伪造、变造、私自印制、销毁关键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十一)为用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实、存款证实或其它资信证实;
(十二)未按本行关键空白管理要求操作,造成关键空白凭证丢失,损毁;
(十三)其它严重违反会计核实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十五条 在支付结算和票据核实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不立即处理往来账、发觉未达账项不立即汇报和处理;
(二)未按要求进行票据业务查询、查复或查询、查复中相互推诿,或差错处理不立即;
(三)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
(四)解付超出使用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和收款人票据不符;
(五)未对现金类票据收款人身份进行核实,付款前未核实票据挂失情况;
(六)未对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出票行签章进行审核;
(七)违反要求压单、无理拒付或无理拒收;
(八)未立即关注清算资金情况造成清算资金不足;
(九)指定交换员交换误场、错场;
(十)将交换票据带回家中或委托她人保管/交换途中办理和交换无关事宜;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支付结算和票据核实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核或开立账户;
(二)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要求办理开户手续或明知是单位资金而许可以自然人名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伪造会计凭证或会计报表;
(四)发生开户、存取款代理业务时,违反要求给办理;
(五)业务未处理完成前出具回单、回执;
(六)未审查交易内容和业务依据一致性、正确性;
(七)未审核用户在相关凭证、申请书上署名、印章;
(八)其它严重违反结算业务相关要求。
第七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七条 在财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截留、转移收入或虚列成本等违规行为;
(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相关财务人员;
(三)编制虚假账务、报表,造成经营结果严重失真;
(四)私自销毁会计档案;
(五)违反授权管理相关要求,采取化整为零等方法,恶意逃避财务审查、审批,私自超权限审批财务事项;
(六)乱挤乱摊成本、私自提升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七)有意泄露或利用不妥手段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还未公布财务汇报、决算资料及关键会计信息;
(八)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她人泄露本行还未公布财务汇报、决算资料及关键会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在财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采取挤占费用或挂账等手段逃避固定资产购建控制;
(二)虚开发票、涂改发票,使用名实不符业务单据或伪造、编造虚假发票报销;
(三)偷漏各项税款,造成本行经济或商誉损失;
(四)财务基础工作微弱,账目混乱,管理不善,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节 违反资金营运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九条 在委托代理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至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私自以本行名义或超代理权限办理同业或资金业务;
(二)私自止付或冻结用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
(三)违反要求为用户融资;
(四)私自为用户填写理财合约、申请书等资料,并代用户署名;
(五)违反要求为委托人决定或变相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
(六)办理业务时,输入错误或未审查凭证签字栏,出现委托人未在凭证上签字;
(七)对理财产品进行虚假陈说、欺骗性宣传;
(八)其它未按业务要求操作或违反委托协议办理业务。
第七十条 在资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至降级(职)或免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利率管理要求或超越利率授权办理本币贷款、票据业务、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形成较大风险;
(三)违反要求办理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合作性存放同业、债券融资、票据融资等同业融资业务;
(四)未经审批开立同业往来账户;
(五)未按要求在系统内外办理资金往来业务;
(六)其它违反资金管理制度行为。
第九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蓄意或恶意破坏银行关键信息系统;
(二)在银行信息系统中预留后门、设置非法程序;
(三)恶意攻击银行信息系统;
(四)恶意篡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
(五)窃取并非法使用银行用户信息资料;
(六)有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密钥、口令或其它敏感信息;
(七)有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参数。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降级(职)或免职及以上处分:
(一)私自将业务用机和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泄密风险;
(二)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
(三)私自开启、中止或关闭银行信息系统(含设备),对生产系统或本行利益造成损害。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要求使用和管理银行关键信息系统密码、密钥;
(二)离开操作岗位时,未按要求立即退出系统;
(三)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要求更改操作权限;
(四)丢失本行计算机软件或关键文档资料;
(五)技术人员未经审批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
(六)违反要求下放系统管理、维护、操作权限或委托她人操作;
(七)违反要求许可她人进入机房重地;
(八)运行值班人员擅离岗位;
(九)未按要求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十)未按要求做好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理;
(十一)未按要求进行数据备份和管理备份介质,造成数据无法恢复;
(十二)未按要求进行系统升级、变更或应用软件投产,造成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十三)未按要求进行软件版本及文档资料管理,造成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正确运行;
(十四)未按要求处理和上报操作故障,造成故障性质和范围扩大并造成后果;
(十五)未按要求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维护管理,造成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十六)未按要求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和维护,造成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十七)违反要求在生产用机上进行操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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