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地址: 地(住)址:电话: 电 话: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批准,就乙方车辆挂靠甲方经营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挂靠经营车辆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批准乙方将其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并办理有关挂靠手续。挂靠车型是:;车辆牌照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吨位: 吨,数量: 辆。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挂靠费用及付款方式挂靠费 元/月/车。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乙方需在挂靠时预交一个月的挂靠
2、费 元,然后在每月27日至次月3日期间向甲方支付次月的挂靠费,逾期乙方将承担逾期应交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挂靠协议,并停止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车辆挂牌挂靠车辆的营运手续、牌照(涉及集装箱准运证)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挂靠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挂牌费用 元。第五条:保证金乙方挂靠公司车辆,每台车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保证金在乙方挂靠期结束双方结清相关款项后不计息退回。第六条:车辆所有权本协议项下的车辆所有权属于乙方;车辆的营运手续(涉及集装箱准运证)及相关手续属于甲方所有。第七条:车辆保险1、挂靠车辆必须以甲
3、方的名义按保险协议的规定足额参与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不少于50万元,车上货品保险金额不少于30万元(集装箱车厢、货各十五万元),如从事运送大型设备、进口设备等特殊货品或货值较大货品需事先追加办理短期货品运送险。2、保险公司的选择及相关手续由甲方指定并负责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保险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并在上次保险协议届满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办理续保。3、如乙方在保险协议到期前十天未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甲方有权先行代为缴纳,投保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投保额度进行,甲方代缴的保险费从乙方运费中扣除。 4、如乙方自行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应经甲方批准。相关保险内容应符合
4、上述(1)款的规定,并将保险单正本送甲方留存。续保手续应在上次保险协议到期十日前办理完毕,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甲方。5、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须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八条:车辆经营管理挂靠车辆由乙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涉及但不限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经营中发生货损、货差、伤亡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违法使用车辆经营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所有承担。如因挂靠关系连带甲方,并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涉及但不限于甲方由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所有承担。第九条:伤亡及意外事故的解决乙方及乙方雇用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等
5、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乙方及乙方雇佣的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发生意外事故致上述人员死亡、伤残等所导致的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第十条:车辆交通事故的解决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必须及时告知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甲方,甲方可协助乙方解决,解决交通事故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垫付任何款项。因保险理赔的拒赔或差额赔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交通事故致使甲方承担了补偿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一条:车辆的审验乙方批准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平常维护
6、、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甲方必须在审验之日提前十五日告知乙方,由甲方统一组织安排年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临时检查或其他问题,由甲方在接到告知后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准时参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因素延误年审或其他审验,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由乙方补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约或乙方因素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涉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违约金、佣金、利息等),乙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外,其他一切损失也一概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十五日或给甲方导致损失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车辆营运等手续,并可依法拍卖或变卖乙方的挂靠车辆
7、,从拍卖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2、如甲方违约,并因此给乙方导致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协议期满协议期满,如双方不再续签挂靠协议,集装箱的营运等手续由甲方收回,因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协议到期,如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终止协议,其车辆挂靠协议继续有效。第十四条:特别约定1、乙方所挂靠之车辆,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以上没有向甲方交足挂靠费(涉及养路费、货运基金、运管费、管理费等)。甲方可以直接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该挂靠车辆的报废手续,并将车辆送交回收部门。也可将挂靠之车辆单方转让给第三人经营,或收回甲方自用。2、车辆
8、报废或转让给第三人或收回自用其价值局限性以清偿欠款的,余款甲方可继续追偿。其价值超过欠款的,超过部分不予退还。3、挂靠经营之车辆,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经营。乙方擅自转让给第三人经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直接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约定执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十五条:其他约定1、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一方面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补偿,剩余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方经营中必须维护甲方公司的声誉,对因此给甲方导
9、致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4、在挂靠期间,运送发票由甲方提供,但甲方将按国家规定收取发票税。5、在挂靠期间,乙方到甲方领取凭证或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须经乙方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否则甲方不予接待。6、本协议期内,如遇国家运送政策变动,按国家政策办理协议的变更或终止。7、合作期间,甲方根据乙方规定可办理中海、中远、海丰等公司进出口提箱协议,甲方有权根据中海、中远等单位所收抵押金数额,而相应收取乙方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上述提箱协议,仅供在归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规定进行全项保险的车辆中使用,另须严格遵守上述单位的各项有关规定;乙方如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有关规定,甲方立即停止乙方的提箱协议使用权,并根据情节轻重
10、、损失大小,追究乙方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8、乙方如需承运海关监管货品,甲方可为乙方办理监管车的相关手续,甲方有权根据海关所收抵押金数额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乙方在运送过程中不得发生走私违规情形,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监管车资格,并依情节轻重进行警告、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予退还保证金。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到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七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乐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协议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