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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差旅费额度的分配原则及管理办法
(一) 医疗医技科室每年额度以人事处核定编制人数为准按年人均300元计算;行政职能处室差旅费每年额度以人事处提供管理人员人数为基准计算。
(二)财务处建立以科室(部门)为单位的差旅费额度账簿,并由科室(部门)自行保管。
(三)财务部门不予事先借支差旅费费用,一切费用均为事后报销。
(四)科室(部门)差旅费账户不得透支,差旅费实际发生费用超过“账簿”余额以上部分,不予报销。
(五)科室(部门)差旅费额度在本年度内用完,若有结余不予转存下一年。
(六)各科室(部门)人员报销差旅费,需持有会议通知并由科主任审批,主管院长签批,由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审核,按照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在额度内予以报销,并进行登记核减,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科室支出承担,超过额度部分由科室自行解决。
(七)外出进修的医务人员每月补助1,500元。
第四条 为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科室及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参加国内考察学习调研、各类对口行政会议及交流等行政性公务须事前经院长批准;参加国内举办的各类各级学术性会议须事前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参加国内各类继续教育、专业进修、专项培训须事前经教育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主任医师、教授,职务工资在五级及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医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医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知名医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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