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互助机制,规范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行为,稳步提升流动性风险应对能力,促进农商行稳健经营,根据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互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由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筹集,用于向辖内县级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县级行社处置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资金。第三条 互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项筹集、集中管理、安全运行、专项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
2、与职责第五条 省联社为互助资金管理机构。省联社指定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六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为互助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互助资金的筹集;(二)负责受理县级行社流动性扶持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根据省联社的授权,负责流动性风险救助合同的签署;(四)负责编制互助资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按年度向社员大会对互助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分配情况进行报告;(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日常营运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二)负责组织实施资金运作;(三)负责互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四)负责借款手续的
3、办理;(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互助资金管理的风险把控,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互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及意见建议;(二) 负责跟踪监督资金的管理情况,并提出风险提示;(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管理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互助资金管理的合规性。第十条 省联社纪检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管理效能监察,并对互助资金管理及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互助资金的筹集与扩充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初始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省联社有权根据流动性风险预测、互助资金运作管理等情况扩充互助资金规模。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4、为各县级行社按上年度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认缴。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管理与营运第十三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互助资金可在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下,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取收益。第十四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开立专门的账户用于互助资金的存放。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营运限于以下形式:(一)存放央行、存放同业、银行间市场逆回购;(二)投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及其他低风险、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的产品。第十六条 互助资金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高流动性。第五章 互助资金的申请与使用第十七条 县级行社出现农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列举的流动性风险突发
5、事件情形,且实施自我救助、市辖救助后仍需支持的,可申请互助资金救助。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救助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县级行社经理事会或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以公文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二)办事处(市联社)对所辖县级行社提出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行文上报省联社;(三)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受理救助申请后,综合分析事件情形,提出资金救助方案,明确资金救助方式、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项;(四)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要对资金救助方案进行全面风险把控,并提出意见建议;(五)资金救助方案需报请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据以办理合同的签订,资金营运部门办理款项划拨
6、等手续。第十九条 互助资金救助形式为资金存放,救助利率执行市场利率。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六章 互助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行社在“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开立“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向省联社缴存的互助资金。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对互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建立台账对县级行社资金缴存及变动、资金营运、使用分配等情况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 互助资金收益以年度按照“所有者享有”的原则,根据各县级行社交存比例以率分配。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行社对取得的互助资金收益计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互助资金决算报告,提请主任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社员大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省联社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审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每年对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管理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和检查。重点检查评价互助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性、互助资金管理各环节合规性等。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纪检部门应对流动性互助资金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