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五月
致:DR有限公司
自:北京RY律师事务所
题: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5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字(2018)第 xx号《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作为贵公司关联关系认定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同16为出资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贵公司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出资人的书面陈述。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
1、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出资人的书面陈述。
三、16位出资人已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全面、有效之材料及文件;
2、材料及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3、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4、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材料及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三、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行办法(试行)》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作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然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结合本案中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等9位出资人向本所提供的材料及文件,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9位出资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与本所各执一份。
☆☆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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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字(2018)第 xx号《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作为贵公司关联关系认定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同16为出资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贵公司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出资人的书面陈述。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
1、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出资人的书面陈述。
三、16位出资人已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全面、有效之材料及文件;
2、材料及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3、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4、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材料及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三、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行办法(试行)》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作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然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结合本案中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等9位出资人向本所提供的材料及文件,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9位出资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与本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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