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业务管理,健全公司投资业务与金融产品采集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与金融产品采集的评审议事机构。 第三条 投资决策及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长对评审委员会审议、审查的结论进行审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八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崔同跃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王泽华担任。委员由姜勇
2、、陈洁、李刚、潘楠、张达、闻群组成。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传达、会议资料的收取及发放、会议纪要制作以及会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控中心是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服务机构,负责会议的组织及评审会秘书管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给予专业意见,聘请外部专家事宜由风控中心负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查资产管理事业总部、海外资产、家族财富、2号业务非标准化投资项目及新业务方案,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二) 审查资产管理事业总部采集的外部机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三) 审查外部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合作机构名单、合作
3、限额及代销产品筛选风控标准; (四) 审查公司决策层决定由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审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五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因故不能参会,但会前给出表决意见,视为到会人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因故可以委托一位总监级人员参会表决。 第十条 例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故无法按时举行或遇特殊情况亦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商定后召开评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以及网络等。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4、主任代替)负责安排议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参会人员 (一) 评审委员会委员; (二) 送审业务的产品经理或投资经理、事业部负责人、事业部风控与合规团队负责人; (三) 主任委员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的材料组织 (一)评审会议材料主要有: 1、 送审业务经办部门提供项目或产品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基金方案、产品项目表决要素表; 2、 合规中心出具的合规意见。不合规项目及产品不能提交评审会审议; 3、 风控中心出具的风险评审意见。不符合公司合作机构准入及产品风险准人标准的项目及产品不能提交评审会审议。存在较大风险,需要变更交易对手、交易结构或增加风控措
5、施的,需送审业务事业部方案修改后方可提交评审会审议。 (二) 评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和核实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需签名确认。风控中心和合规中心出具的风控与合规意见需相关事业部风控与合规团队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 评审会议的材料原则上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给委员会会议秘书,会议秘书对会议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评审会议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参加评审会的委员。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程序 (一) 评审会会议秘书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及会议议程; (二) 送审业务经办人员陈述报审投资项目或产品的情况、经办部门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相关事业部风
6、控与合规团队负责人陈述风控及合规意见; (四) 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讨论; (五) 委员独立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产品发行机构及项目目标企业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诚信情况; (二) 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三) 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四) 项目涉及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问题; (五) 项目的主要风险和具体规避措施; (六) 项目的资金用途及收益性; (七) 项目还款能力或退出可实施途径的可能性; (八) 公司在此项目盈利性和时效性。 第十七条 表决规则 (一) 每一名评审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不含回避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7、通过。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本事业部送审的产品或投资项目上的评审应回避表决。 (二) 评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需由全体委员表决。(三)评审委员意见须明确表明“同意”或“否决”。如果否决,应详细注明否决理由。 第十八条 审会议未获通过的事项,如同意票数达到一半及以上,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可指定有关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评审会议复议。报审的事项表决未获通过,送审部门经过材料补充或改变条件后,可以报送风控部审核,重新发起评审流程。 第十九条 评审会会议秘书综合评审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参会委员应对评审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评审会会议秘书应于评审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长签批。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会议秘书应在董事长签批后将评审会结论及意见发送相关部门落实,并将会议送审材料、会议纪要整理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风控中心应对审查通过事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如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风控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