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客运驾驶员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企业客运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企业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文件和企业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一章 驾驶员选拔聘用
第一条 本章节适适用于企业全部客车驾驶员选拔、考评、聘用管理。
第二条 新聘驾驶员须进行面试,审核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驾驶适宜性测试。
第三条 企业全部驾驶员必需经过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男姓,年纪 25~45周岁,身高 160cm 以上,生理条件和健康情况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面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良好;
4、心理素质选择。感知特征、反应特征、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
第四条 企业全部驾驶员必需符合对应从业资质条件:
1、 驾驶员必需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对应 A1、A2 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需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陇运快客”标识客运车辆必需持有企业或子企业颁发内部《准驾证》;
4、驾驶员必需含有5年以上大客车安全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0万公里以上,且近3年内驾驶车辆无发生致人员伤亡负相同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无酒后驾车、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纪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纪录等。
第五条 新聘符合条件驾驶员根据个人填写报名表、面视、岗前培训考评;企业(子企业)审核、发放内部《准驾证》;签署安全行车责任书、交纳安全确保金、试用期实习;正式录用、签署劳动合相同程序聘用。
第六条 新聘驾驶员必需进行岗前培训。公营车新聘驾驶员由安全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评。培训内容分两部分进行。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驾驶技术、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验等。
考评合格后,发放内部准驾证,进入试用期实习。
第七条 新录用驾驶员,须在进入试用期实习前交纳安全确保金(公营车驾驶员交纳10000元,解约时结算退还),经3个月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公营车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签署企业职员聘用劳动协议后,享受正式职员待遇。
第八条 聘用驾驶员必需签署劳动用工协议。公营车驾驶员聘用劳动协议每十二个月签署1次,协议期满,一方提出解约,需提前7天通知对方。
第九条 驾驶员因年纪、身体或其它原因,失去职业资格,自然解聘。
第十条 加盟车主聘用驾驶员,须经过企业岗前培训考评,或经过企业驾驶员资格、驾驶技能审查合格,和加盟车主签署劳动用工协议(雇佣协议)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署安全行车责任书,取得企业准驾证方可驾驶企业车辆。
第二章 驾驶员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节适用企业全部客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 企业全部驾驶员必需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需推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相关要求,按时参与安全学习, 精心保养车辆,严格实施“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 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情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纪律,服从调度和现场指挥,实施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珍惜车辆、车上各项设施齐备,确保有效使用,发觉故障应立即排除或报修。
4、节省油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5、保持车容整齐,运行中帮助乘务员维护乘车秩序,特殊情况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装卸和保管工作。
6、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确保正点发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需遵守以下上岗要求:
1、按要求着装和佩戴证章;
2、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和企业内部准驾证及相关有效证件,按要求进行车辆安检和报班,在要求时间将车辆开到站台。缺乏证件或证件未按要求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妥善保管企业内部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报班和驾驶车辆:
⑴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⑵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⑶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渡疲惫影响安全驾驶;
⑷思想情绪受到影响。
企业(子企业)应该建立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出车前,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对驾驶员进行问询、通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和检验,预防驾驶员酒后、带病或带不良情绪上岗。
4、出车前,必需认真检验车辆各系统、部件是否良好有效,尤其是制动、转向系统和发动机技术情况是否良好,轮胎是否符合正常运行条件,如发觉有异常或异响现象(包含轮胎漏气或慢散气或充气不足)等现象,应立即汇报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理;整理车容,检验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5、车辆上站后,应帮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乘车秩序、检验行包装放;途中应帮助乘务员装卸行包。
6、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要求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严禁穿拖鞋、吸烟、打移动电话、超速、疲惫驾驶等。
7、帮助乘务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8、途经收费站、检验点应主动停车,办理过境手续。
9、途中停、歇后,应帮助乘务员核实人数。
10、遇有车辆发生机械故障、路堵或其它很情况,应帮助乘务员向旅客做好耐心细致解释工作,必需时立即疏散旅客,并在最快时间内处理故障。如无法继续运行时,立即向企业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做好救助、转运和接收工作。
11、途中遇稽查人员检验时要主动停车接收检验。
12、严格实施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和400公里以上强制轮番休息制度。
13、按要求线路营运,按要求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验车辆,发觉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
14、未经同意严禁搭乘无票人员和行李货物,严禁在运行途中上下旅客和行包(很情况除外)。
15、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回站卫生清洁和例检工作,加足燃料润料,将车辆停放在要求位置,做好第二天正常运行准备。
16、下班前,应立即交回行车路单,加油油票(当班驾驶员必需在其上签字确定)等单据,不准错交或遗失。
第三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依据中国公安部和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含有过硬驾驶技术,掌握安全行车常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落实“84220”制度:客运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出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个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出36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出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出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单程运行里程超出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班次,必需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超长线路应确保驾驶员落地休息,停车换人,接驳运输。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公营、加盟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统一安全管理。通常驾驶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需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加盟车由车主自行确定金额,收取管理),签署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八条 企业(子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搜集驾驶员基础信息、体检信息、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评信息等。安全驾驶信息包含行车安全和行车事故,重大事故应建立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第十九条 加盟经营者不准私自聘用不符合企业安全管理要求人员驾驶企业营运车辆。私聘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企业车辆发生事故,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损失一律由加盟经营者负担。
第二十条 企业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按职责对驾驶企业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需认真遵守下列要求。
1、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人或不符合跟车实习人和外单位人员驾驶。
2、不准驾驶和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机件失灵车辆;不准人货混装。
3、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4、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
5、驾驶车辆时必需严格遵纪遵法,做到各行其道,适速行驶,礼貌行车。出车做好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情况,掌握道路及乘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域改变,掌握多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特点等。转弯做好四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三看” :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没有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没有车辆超车。会车做到先让、 先慢和先停。超车做到“二不” :不强行超车,不搞让道不让速。行车做到“四慢” ,即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经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 险坡、繁荣路段慢。
6、行驶途中遇危桥、险路、道路塌方或过漫水路桥时,必需探明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谨慎驾驶经过,必需时下客后方能经过,不准冒险经过危险路段。雨雪天、雾天及超车时严格按相关行车要求谨慎驾驶,严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7、车辆加油(汽)时必需熄火,不准载客加油(汽)。
8、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需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常常保持车容整齐,严格根据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技术情况。
9、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安全管理和检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自觉参与单位组织安全学习。
10、企业每个月组织2次安全学习。加盟车驾驶员安全学习,标准上由兰州分企业统一组织,有条件加盟车主可申请自行组织,但分企业须派管理人员参与。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
12、担负出车任务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要确保足够休息,以旺盛精力投入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子企业)定时对驾驶员违法驾驶、交通事故、服务质量、安全运行、安全操作、教育培训及心理生理情况等从业行为进行考评(周期小于3个月),考评结果和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挂钩。每个月查询一次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立即进行针对性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驾驶员交通事故汇报和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正确立即处理交通事故,制订本章节。
第二十四条 企业驾驶员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需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企业(子企业)、加盟车主和车辆投保保险企业汇报,配合公安交通部门、保险企业调查取证,听候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分情况进行。
1、看现场散落物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用白灰、粉笔、砂石、材干、树枝或草绳等将圈定现场,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尸体、血痕、制动印痕和其它散落物遮盖。
3、若抢救伤者,必需移动车辆或其它物品时,必需做出标志,以证实现场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立即抢救、诊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依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有意改变现场行为或驾车逃逸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违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有损企业信誉和利益行为,企业将按相关要求给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坚持从严管理、治病救人、教育为本标准,依据违纪事实、造成后果和损失程度,分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检验反省、经济处罚、学习培训、待岗解聘等,对企业财产和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按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没有详尽,均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或渎职行为,按企业专题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1、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坚持“四不放过”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按《企业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措施》([]28号)文件要求严厉处理相关责任人。
2、因驾驶员违规操作或疏忽,未立即发觉并汇报车辆显著故障异常,致使车辆带病运行损坏违修,依据企业《资产管理措施》追究责任,当班驾驶员应负担全部损失50%。损失超出5万元以上给予解聘。
3、拒不严格实施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除停班、培训、学习外,每次按企业《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管理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私带无票人员乘车(包含本人亲友),按企业《稽查处罚条例》实施。
5、因人为原因使GPS监控终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按《企业营运车辆GPS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车辆违法违规,被公安交通部门抄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需时进行停班整理。属驾驶员责任,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造成损失和产生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1、因违法停车、停靠造成扣证或罚款,其费用由当班驾驶员负担。
2、因个人原因,车辆不能按时参与检验,造成经营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3、在站外或运行途中无特殊原因下客,造成线路牌、营运证被没收或扣罚,补办牌证费用由当事驾驶员负担。
4、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原因造成乘客漏乘、错乘(包含中途休息后漏乘、错乘),除向乘客当面赔礼道歉、负担乘客全部损失外,每次给1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正当管理、调度或违反要求不听从管理人员批评教育驾驶员,累计3次安排下岗学习;无理取闹,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和乘客发生争吵,或驾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争吵、打架,不管起因怎样,一经查实,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无故不按时参与安全学习和企业组织各项活动,处以200元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必需提前请假),必需时停班学习补课。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或直接管理者)有下列违章违规,负直接责任,除批评教育外,视情况给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1、客车载运危险品。
2、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
3、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
4、私自带徒开车。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苗头。
6、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所造成机械故障损失由个人负担)。
7、发生客运纠纷,有意堵车,造成车辆不能进出站口。
8、酒后驾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班学习1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含企业内部《准驾证》)人驾驶。
2、驾驶和准驾车型不符合车辆。
3、人工直流供油。
4、偷开她人机动车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 元至500元罚款。
1、私自改变营运线路。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措施驾车。
3、严重超速行驶。
4、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
5、查实因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造成不安全驾驶被旅客投诉。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警告无效,继续违犯,处 100 元罚款。
1、驾驶转向、制动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
2、穿拖鞋开车。
3、不按要求着装和佩戴企业证章。
4、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
5、不按要求临时停车。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立即调整或解聘:
(1)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企业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
(2)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十二个月内严重违法2次。[注:严重违法是指:饮酒后驾驶车辆;超出要求时速50%以上(含50%)]。
(3)因不良从业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企业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
(4)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负全责或主责;
(5)触犯法律并受到刑事法律处理(劳改劳教)或虽未受到刑事处理,但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6)不服从管理,无理辱骂管理人员。
(7)不按组织程序反应问题,聚众闹事。
(8)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评不合格、从业资格被吊销。
第六章 驾驶员考评和奖励
第四十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或阶段性对公营车驾驶职员作进行讲评,依据单车效益、节能降耗、车辆完好率、安全无事故保持率、出勤率和遵纪守规等情况对驾驶职员作情况进行评定,并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进行驾驶员诚信考评,对成绩突出优异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营车驾驶员月工资和工作情况挂钩,由兰州分企业依据企业相关要求考评。
第四十二条 对有特殊贡献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公营车驾驶员有下列突出贡献,企业视情况给奖励:
1、主动掌握客运市场和经营生产相关信息,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被采纳;
2、维护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做出特殊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3、主动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生产中碰到关键问题和困难;
4、对提升车辆所在线路运行效益相关键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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