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措施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符合国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要求;
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经过本措施要求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食品标志。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施资格审查制度。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单位,必需按本措施要求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
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3名以上含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含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技术人员;
含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工作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资格证实材料;
专职技术人员资格证实材料;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工作条件等情况证实材料;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七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照以下标准:
公正、公平、独立;
认证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保守用户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对其认证活动监督和检验。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有机食品进行定时检验。
第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立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汇报,并接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年审考评。
第十四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根据本措施要求标准、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用户。
第三章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需按本章要求,并依据其拟从事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有机食品认证,取得对应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
有机食品加工认证;
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第十七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单位或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证实其正当经营其它资质证实。
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还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情况汇报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要求其它相关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还须提交加工原料起源为有机食品证实、产品实施标准、加工工艺(步骤、程序等)、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达标证实,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要求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认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同意受理之日起90日内组织完成认证。
经认证合格,由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其申请及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种类,颁发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有机食品加工证书或有机食品贸易证书(以下统称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格式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必需在限定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使用期为两年。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使用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必需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其经营有机食品未取得重新认证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样品检测工作由经相关部门认可检验机构负担。
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情况检测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负担。
第二十三条 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
产品类型(规格)变更;
产品名称变更;
使用新商标;
有机食品加工原料起源或有机食品贸易产品起源发生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接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监督检验;
认证内容发生变更,应立即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汇报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档案;
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需确保宣传内容真实性;
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单位或个人应该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立即给予公告。
第四章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1.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单位或个人,能够在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要求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2.有机食品标志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要求。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依据需要等百分比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 有机食品标志必需在限定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十条 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和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需立即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警告,并限期更正;限期未达成要求,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第二款要求,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年考评不合格;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第十五条要求,在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用户。
第三十二条 已获认证有机食品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时标准和规范要求,由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视情况暂扣或撤消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五年公布《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