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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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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300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
6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允许证级别及单位基本条件
第三章 锅炉安装改造允许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人员基本规定
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规定
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规定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允许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营,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国内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畴内锅炉及锅炉范畴内管道安装改造工作单位必要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允许证》(如下简称允许证),且只能从事允许证范畴内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允许锅炉制造公司可以改造本公司制造锅炉和安装本公司制造整(组)装出厂锅炉,无需另取允许证。
锅炉安装改造允许工作中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锅炉。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实行。
第二章 允许证级别及单位基本条件
第四条 锅炉安装改造允许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允许安装改造锅炉范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2.5MPa锅炉
3
额定出口压力≤1.6MPa整(组)装锅炉;
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畴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畴允许,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备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并且具备一定安装改造经验,详细规定见附件1;
(四)具备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解决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需要,详细规定详见附件2;
(五)建立可以保证锅炉安装改造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原则和制度,详细规定见附件3;
(六)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有效运转,关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原则和制度可以有效贯彻执行;
(七)对于允许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锅炉安装改造工作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浮现过违背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状况。
第三章 锅炉安装改造允许程序
第六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允许工作程序涉及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允许申请书》(如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状况简介(应涉及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方面);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其她需要附加阐明资料。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与否受理其申请决定,并出具书面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
已经受理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畴内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容许申请1级锅炉安装改造允许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条 批准受理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如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颁发相应级别允许证。
第十一条 锅炉安装改造允许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畴有效。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单位变化公司名称、法人代表、重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允许手续。
第十三条 为保证允许证有效期持续,申请换证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允许证有效期满6个月此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似。允许证期满未申请者,其允许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鉴定评审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允许范畴安装改造锅炉;
(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获得相应锅炉制造允许单位制造锅炉产品;
(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查合格锅炉产品(分期出厂散装锅炉除外);
(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锅炉;
(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查合格移装锅炉;
(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导致为承压锅炉;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允许证;
(八)不得将承办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她无相应资格单位。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查机构(如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查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所实行监督检查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关于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关于锅炉安装改造质量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关于技术资料完整移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有违背《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除其允许资格。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查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背《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普通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工作联系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告知书。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锅炉安装改造工程所有结束后,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出具监督检查证书。对于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监督检查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锅炉安装改造验收工作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承认。
第二十一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异地施工时,也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机构承担,但必要订立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资质状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关于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允许证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关于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7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人员基本规定
允许证级别
工程技术人员数量
焊工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数量
管
工
、
钳
工
电工
起重工
持有锅炉操作证调试人员
人数
合格项目试件位置代号
RT
UT
MT或PT
管材
板材
管板
1
15
(8)
20
(10)
6G
(4人)
3G
(2人)
6FG
(3人)
*5
(1)
*2
*2
8
5
4
-
2
8
(4)
10
(5)
6G
(2人)
3G
(1人)
6FG
(2人)
*3
*2
1
6
4
3
2
3
3
(1)
4
(2)
6G
(2人)
-
6FG
(1人)
*2
-
-
5
2
2
1
注:(1)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数字为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2)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数字为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带 * 号者容许外协,但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质量。
(3)焊工人数括号内数字为氩弧焊至少人数。
(4)1~2级安装改造单位焊工中,具备Ⅱ类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人数不少于50%。
(5)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毕业专业人员数。1级和2级安装改造单位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或暖通)、热工仪表和焊接专业大专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且应有2名以上人员从事过3年以上相应级别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6)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有关规程、规定、原则和制度规定,且不得在其她单位兼职。
附件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规定
级
别
工装及检测设备
电焊机
卷扬机等
起重设备
试
压
泵
无损检测
烘
箱
硬
度
计
空
压
机
光
谱
分
析
仪
热
处
理
设
备
热
工
仪
表
测
试
设
备
金
相
及
理
化
设
备
射
线
探
伤
机
磁
探
仪
超
声
波
探
伤
仪
1
7台,其
中氩弧焊
机4台
5台,其中*20t和*25t汽车起重机各1台;*塔式起重机吊1台
4
*3
*1
*1
3
3
2
1
*2
1
*1
2
4台,其
中氩弧焊
机2台
3台,其中*20t汽车起重机1台
3
*2
*1
*1
3
2
1
1
*1
*1
*1
3
2台,其
中氩弧焊
机1台
2台
2
*2
-
-
2
1
1
*1
*1
-
*1
注:(1)带*号者容许订立外协合同。
(2)1~2级安装改造单位还应配备胀管设备和焊工用焊条保温筒。
(3)上述设备必要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仪器仪表必要定期校验。
(4)对申请单项范畴允许单位,在满足所申请范畴施工需要前提下,上述条件可恰当放宽。
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规定
一、应当具备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见证资料齐全。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涉及公司宗旨,质量方针和目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权,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查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施工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文献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焊接工艺评估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顾客服务与意看法决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解决制度等。
二、应当具备与锅炉安装改造关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原则。
三、质量管理工程师应由工程师(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由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当,各负责人员(3级安装单位至少配备焊接、筑炉、起重负责人)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具备助理工程师(3级安装改造单位可由技术员)及其以上人员担任。
四、焊接工艺评估应当能满足锅炉安装及改造工作需要,且具备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符合现行规程、原则规定焊接工艺,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校正、组合工艺,吊装工艺,水压实验工艺,筑炉工艺,烘、煮炉工艺,水解决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试运营工艺及典型工艺等工艺文献。对于2级及其以上锅炉安装单位还应当有暖管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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