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定
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措施(试行)
(国管房地〔〕37号,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议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升项现在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措施(试行)》(国管房地〔〕153号)和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定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定(以下简称评定)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含有专业资格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定单位)或组织教授对立项申请(项目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进行评定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含有专业资格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教授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定、评审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标准。
第二章 评定、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项目(包含维修项目),必需进行评定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包含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标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定和评审。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根据要求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或根据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汇报和完整项目材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投资政策、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定、评审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经过政府采购方法确定评定、评审单位。受委托评定、评审单位应含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 参与评定、评审活动教授,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对应专业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含有评定、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老实、廉洁地推行职责。
教授组组员人数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为5人以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订相关项目评定、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措施;
(二)选定评定、评审单位或评定、评审教授,并明确评定、评审任务,提出评定、评审具体要求,签署相关委托协议;
(三)协调评定、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相关工作,组织对评定、评审意见沟通和交流;
(四)负责评定、评审结果验收,如实统计评定、评审单位和教授工作情况,并选择合适方法对评定、评审汇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定、评审单位或教授相关费用;
(六)依据评定、评审汇报,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一条 评定、评审单位或参与评定、评审活动教授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定、评审工作,对评定、评审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定、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定、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面评定、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原因,提出科学、合理评定、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定、评审过程中,应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定、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定、评审初步汇报和最终汇报;
(五)对评定、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和自己有利害关系项目标评定、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立即向评定、评审单位或相关教授全方面介绍项目相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定、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定、评审中包含需要核实问题,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定、评审初步汇报立即反馈意见;
(四)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评定、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定以项目标使用功效、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关键。关键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需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久建设计划;
(三)项目建设基础条件、环境原因条件是否含有,能否确保项目实施;
(四)项目标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效、内容、规模、标准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正确;
(六)资金起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
(八)项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评审应在同意项目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基础上进行。关键包含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根据相关要求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正确。
第五章 评定、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定、评审单位,提出评定、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评定、评审单位依据评定、评审任务要求制订评定、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定、评审所需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评定、评审单位对项目标必需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定、评审初步汇报。
项目评定、评审汇报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关键包含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
(2)评定、评审依据;
(3)评定、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定、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估计和分析;
(6)评定、评审结论意见和提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定、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汇报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评定、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协议约定立即提交评定、评审最终汇报。
第十九条 评定、评审最终汇报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议关键参考依据。
对评定、评审最终汇报所提出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评定、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 评定、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定、评审工作:
估(概)算
投资额(万元)
1500以下
15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时限
(工作日)
10
12
16
20
第二十一条 评定(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汇报)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7000
以上
项目提议书
评定取费
1.5
以下
1.5-4
4-5
5-6
按国家
要求
可行性
研究汇报
评定取费
2
以下
2-5
5-7
7-8
按国家
要求
对于含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项目评定,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 评审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概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
以上
初步设计
评审取费
3
以下
3-6
6-10
10-15
按国家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基础上按0.8-0.9系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 评定、评审费用(含教授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负担项目评定、评审任务单位及人员,不得接收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其它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评定、评审单位及相关教授依法从事评定、评审业务,自觉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定、评审汇报严重失实或汇报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评定、评审单位,能够依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定、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评定、评审结果有异议,能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验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定、评审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