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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专项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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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务院相关“十一五”期间全国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 公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公布文号: 国函[]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总局、统计局:   环境保护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申请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请示》(环发()90号)收悉。现批复以下:  一、标准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国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需严格实施,《计划》确定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   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关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当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关键排污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方法和资金,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多种违法排污行为监督查处力度;同时,要切实转变经济增加方法,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确保总量控制目标实现。   四、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指导、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验和考评,向国务院汇报。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十一五”期间全国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关键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环境统计结果确定。计划到,全国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比降低10%,具体是:化学需氧量由1414万吨降低到1273万吨;二氧化硫由2549万吨降低到2294万吨。在国家确定水污染防治关键流域、海域专题计划中,还要控制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各专题计划中下达,由相关地域分别实施,国家统一考评。激励各地依据各自环境情况,增加当地域必需严格控制污染物,纳入当地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标准是:在确保实现全国总量控制目标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情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和各污染防治专题计划要求,对东、中、西部地域实施区分对待。 四、“十一五”期间,降低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关键工程方法是加紧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关键工程方法是加紧和强化现役及新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同时,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扩、改建项目要主动采取优异技术,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纺织印染和食品酿造等关键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 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依据《纲要》确定约束性指标,各地要对应纳入当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并制订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市(地)、县,落实到排污单位,严格实施。在总结“九五”、“十五”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强化对多种违法排污行为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实现计划目标。 六、从开始,环境保护总局、统计局和发展改革委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各地域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年度检验和考评;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定,进行期末考评。评定和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一五”期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省 份 排放量 控制量 比(%) 北 京 11.6 9.9 -14.7 天 津 14.6 13.2 -9.6 河 北 66.1 56.1 -15.1 山 西 38.7 33.6 -13.2 内蒙古 29.7 27.7 -6.7 辽 宁 64.4 56.1 -12.9 其中:大连 6.01 5.05 -16.0 吉 林 40.7 36.5 -10.3 黑龙江 50.4 45.2 -10.3 上 海 30.4 25.9 -14.8 江 苏 96.6 82.0 -15.1 浙 江 59.5 50.5 -15.1 其中:宁波 5.22 4.44 -14.9 安 徽 44.4 41.5 -6.5 福 建 39.4 37.5 -4.8 其中:厦门 5.56 4.94 -11.2 江 西 45.7 43.4 -5.0 山 东 77.0 65.5 -14.9 其中:青岛 5.79 4.75 -18.0 河 南 72.1 64.3 -10.8 湖 北 61.6 58.5 -5.0 湖 南 89.5 80.5 -10.1 广 东 105.8 89.9 -15.0 其中:深圳 5.59 4.47 -20.0 广 西 107.0 94.0 -12.1 海 南 9.5 9.5 0 重 庆 26.9 23.9 -11.2 四 川 78.3 74.4 -5.0 贵 州 22.6 21.0 -7.1 云 南 28.5 27.1 -4.9 西 藏 1.4 1.4 0 陕 西 35.0 31.5 -10.0 甘 肃 18.2 16.8 -7.7 青 海 7.2 7.2 0 宁 夏 14.3 12.2 -14.7 新 疆 27.1 27.1 0 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43 1.43 0 总 计 1414.2 1263.9 -10.6 备注: 1.全国化学需氧量削减10%总量控制目标为1272.8万吨,实际分配给各省1263.9万吨,国家预留8.9万吨,用于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包含兵团所属各地生活起源及农八师(石河子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省 份 排放量 比(%) 控制量 其中:电力 北 京 19.1 15.2 5.0 -20.4 天 津 26.5 24.0 13.1 -9.4 河 北 149.6 127.1 48.1 -15.0 山 西 151.6 130.4 59.3 -14.0 内蒙古 145.6 140.0 68.7 -3.8 辽 宁 119.7 105.3 37.2 -12.0 其中:大连 11.89 10.11 3.54 -15.0 吉 林 38.2 36.4 18.2 -4.7 黑龙江 50.8 49.8 33.3 -2.0 上 海 51.3 38.0 13.4 -25.9 江 苏 137.3 112.6 55.0 -18.0 浙 江 86.0 73.1 41.9 -15.0 其中:宁波 21.33 11.12 7.78 -47.9 安 徽 57.1 54.8 35.7 -4.0 福 建 46.1 42.4 17.3 -8.0 其中:厦门 6.77 4.93 2.17 -27.2 江 西 61.3 57.0 19.9 -7.0 山 东 200.3 160.2 75.7 -20.0 其中:青岛 15.54 11.45 4.86 -26.3 河 南 162.5 139.7 73.8 -14.0 湖 北 71.7 66.1 31.0 -7.8 湖 南 91.9 83.6 19.6 -9.0 广 东 129.4 110.0 55.4 -15.0 其中:深圳 4.35 3.48 2.78 -20.0 广 西 102.3 92.2 21.0 -9.9 海 南 2.2 2.2 1.6 0 重 庆 83.7 73.7 17.6 -11.9 四 川 129.9 114.4 39.5 -11.9 贵 州 135.8 115.4 35.8 -15.0 云 南 52.2 50.1 25.3 -4.0 西 藏 0.2 0.2 0.1 0 陕 西 92.2 81.1 31.2 -12.0 甘 肃 56.3 56.3 19.0 0 青 海 12.4 12.4 6.2 0 宁 夏 34.3 31.1 16.2 -9.3 新 疆 51.9 51.9 16.6 0 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66 1.66 0.66 0 合 计 2549.4 2246.7 951.7 -11.9 备注: 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0%总量控制目标为2294.4万吨,实际分配给各省2246.7万吨,国家预留47.7万吨,用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包含兵团所属各地生活起源及农八师(石河子市)二氧化硫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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