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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日照技术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021448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92.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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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层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市区(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相城区、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 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数据类别与名称 建设阶段 测量数据 存档数据 报批数据 实测数据 竣工数据 城市地形图 (1:500-1:1000) 施工图 方案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 类别 性质 A 已建成建筑 1 2 3 4 B 在建建筑 1 2 C 已批未建建筑 1 2 3 D 规划中建筑 1 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简称客体建筑)指受现状和规划建筑物影响的居住、教育、医疗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有效时间段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按拟建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上述日照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边界240米。(见附图一、二) (2)在上述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也应确认为被客体建筑。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简称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现状和规划建筑物。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见附图三): (1)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周边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一)。此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未建建筑、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等,应纳入调查范围。 (2)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规则,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遮挡建筑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主体建筑。 第六条 在确定计算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先根据拟建项目确定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再判断周围可能产生遮挡的其他建筑,从而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无有效证明的搭建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的棚以及主体高度不超过4米的建筑不考虑日照影响。 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当多层建筑受第四条限制时,需要日照分析计算。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使用性质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第七条 日照分析和复核的软件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分析方式。 表2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 日照基准年 公元2001年 计算标准日 大寒日或冬至日 有效时间段 大寒日为8:00-16:00,冬至日为9:00-15:00 计算点纬度 苏州:北纬31度21分,东经120度38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网格间距 1米(可以增加到0.5米) 时间统计 累计  第八条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 (1)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2)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窗户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见附图四): (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 (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 (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窗户(或阳台)计算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建筑自身阳台、阳台顶板(栏杆)、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建筑日照标准如下: (1)每套居住建筑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大寒日2小时。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2小时。 (2)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旧区改建等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十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1)拟建建筑东、西、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或者拟建地块与东、西、北侧的规划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按详规进行模拟日照计算并满足第九条的日照要求。 (2)当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建筑,其东、西、南侧有规划高层时,按详规进行模拟日照计算并满足第九条的日照要求。 第十一条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资料的来源说明;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3)附图。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图一:主体高度100米以下的,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附图二:主体高度100米以上的,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附图三:日照分析主体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附图四:转角窗、凸窗、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7 附图一:主体高度100米以下的,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附图二:主体高度100米以上的,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附图三:日照分析主体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附图四 转角窗、凸窗、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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