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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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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对履行出资人指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人事更替交接制度,客观评判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zz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评价[2004]27号)和《zz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豫国资评价[2006]67号),结合zz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知被审计的高管人员范围包括: (一)控股企业的董事长; (二)控股企业的总经理; (三)控股企业的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下同); (四)其他由股东会(董事会)提请审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控股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其他高管人员经济离任或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所在企业建设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高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六条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80%。 第二章 审计工作分类和组织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分类 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审计和特别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一般经济责任审计分为董事会任届审计、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用于本规定第二条中所规定人员工作变动,而又未到环节审计时间,由所在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提起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特别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以下企业中的高管人员; (一)群众对遵守财经纪律存在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的企业; (二)以往审计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比较严重的企业; (三)由于其他原因,zz公司党政联席会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 上述情况下,经由企业所在股东会(董事会)委托,可以对其高管人员进行特别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遵循原则 (一)任期必审的原则。凡是由zz公司控股的企业,专(兼)职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由股东会提请审计的人员,任期届满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对象上,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高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注重提供和反映高管人员高管人员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 (三)任届审计与离任审计统筹安排,紧急审计优先进行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企业质量变动情况; (四)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七)其他。 第十二条 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认真检查高管人员个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其个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移交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应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汇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由zz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经济形式: (一)内部审计工作组审计:由zz公司监察审计部牵头组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由监察审计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外聘审计人员及其他股东方组成。 (二)外部中介审计机构。 正常情况下,应以内部审计工作组审计形式为主,如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量较大或审计内容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外部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形式。 第三章 审计工作计划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zz各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在核实分管控股企业情况后将下年度需实行换届审计的企业及人员名单统一报zz公司监察审计部和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前统一制定下年度换届审计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被审计企业、人员、时间安排、审计方式(内部审计小组或中介机构审计)等,审计工作计划经报请公司同意后下达。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委托zz公司负责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决议; (二)根据控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委托,特别经济责任审计和因董事会换届而进行的一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将审计原因和需要进行审计的人员及时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向监察审计部下发审计通知,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具体审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履职情况考评工作(履职情况考评工作主要是对任职期间的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公司监察审计部在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后15日内下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各一份,《通知书》应同时附审计内容说明及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应提供资料清单; (四)在审计通知下达后15日内,经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项审计组进场开始审计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始组织履职情况考评。 (五)审计结束后,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高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六)审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经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项审计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对象作出审计结论和客观评价;人力资源部完成被审计人员履职鉴定并对被审计对象提出履职情况考评报告。 第十七条 离任审计由zz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向结算审计部下发审计通知后,按照审计紧急程度,对于人员的交流、提拔等较紧急事项一般要在提起审计后1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对于人事免职事项的离任审计要在人事免职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再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审计环境即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 必须由zz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采用一定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检查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配合。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的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进入审计工作组; (二)审计工作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纪和涉嫌违法问题时,要及时向zz公司及纪检部门反映,由zz公司纪检部门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所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工作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通过与zz公司有关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等的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单位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与干部管理情况及企业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企业及个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及时反馈控股企业,控股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加以整改,阻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履职情况考评报告提交zz公司党政联席会,作为对被审计高管人员升任、调任、免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根据审计报告反馈的问题,应当给予被审计高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由zz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涉嫌犯罪的,提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同时提交zz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用于控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控股企业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zz公司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工作组和被审计企业应当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zz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做好整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对审计工作组或审计中介机构提出审计质量要求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 (二)被审计个人和所在企业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 2、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关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融资、银行存款、担保等方面的资料; 3、说明有无账外资产、有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等; 4、说明在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5、被审计人提交任期内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zz公司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工作组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工作程序与进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应认真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zz公司有关工作规定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时完成受托项目的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审计中,如对审计期间或审计范围进行延伸审计时,需征得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 (三)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纰漏。 (四)审计工作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机密。 (五)审计组人员应自备个人所需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被审计企业应按本单位一般接待标准为审计工作组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及因公外出车辆。审计组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在被审计企业报销任何私人费用,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审计企业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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