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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参考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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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X委代2023002 XXX县人民政府 投资项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 项目委托单位:XXX县人民政府 项目代建单位:XXX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单位研究,批准将XXX县XXX项目委托给代建单位实行代建及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X县XXX项目 项目地点:项目位于XXX县XXX 建设规模: XXX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XXX 项目批准文号: XXX年XXX月XXX日,XXX县发展改革局印发了《关于XXX县X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XXX发改审[XXX]XXX号)。 XXX年XXX月XXX日,XXX县发展改革局印发了《关于XXX县XXX工程初步设计批复》(XXX发改审[XXX]XXX号) 项目代建内容: XXX 二、工程代建管理期限 工程代建管理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项目总建设工期为XXX个日历天。 三、代建控制目的 1、质量标准: 合格 2、工期目的:自XXX年XXX月开工,至XXX年XXX月竣工。 四、代建费用支付金额 代建费用暂按本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的XXX%,合计XXX万元计提,分XXX年提取,其中:第一年不提取,次年至第十一年每年提取XXX万元,第十二年提取XXX万元。 五、协议组成的文献 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涉及: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献或协议修正文献。 2、委托代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专用条款 4、本协议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献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构成本协议的文献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协议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承诺,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单位向代建单位承诺,按本协议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单位支付相关代建费用。 九、本协议壹式 XXX 份,双方各执 XXX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争议的解决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词语定义、合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单位”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 (3)“代建单位”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单位批准,代建单位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单位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此外增长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因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长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长的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因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10)“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协议合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委托单位权利 第三条 委托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规定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四条 委托单位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单位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单位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协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委托单位有权规定代建单位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七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九条 代建单位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单位批准并有权辞退不称职项目经理。 代建单位权利 第十条 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单位与其签订协议。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规定,有向委托单位的建议权 。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假如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批准。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单位有权规定设计单位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少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单位。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单位协商。 (6)代建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单位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规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告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告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单位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干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协议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认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解决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单位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协议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单位事先批准。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提出的本协议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解决代建业务时,因委托单位因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单位规定补偿损失。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协助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当授权2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期间内代表委托单位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单位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告知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代建协议规定支付相关资金。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单位资金不能准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应在项目建成、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期间内与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组建可以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毕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报告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行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行过程中运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委托单位呈报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完毕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期间内向委托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单位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协议,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协议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毕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三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单位应付所有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协议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给代建单位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单位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导致代建单位实际损失的,委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代建单位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协议双方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协议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协议期。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代建单位过失而导致了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单位补偿。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协议双方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由于委托单位的因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措施。完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单位不能所有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委托单位。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毕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长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单位又未对代建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的,代建单位可向委托单位发出终止协议的告知,发出告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协议的告知,假如第二次告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单位答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所有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代建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当委托单位认为代建单位无合法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告知。若委托单位发出告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告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的告知,协议即行终止。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因解除协议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去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代建单位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工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单位不得参与协议规定与委托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实验时,代建单位应事先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干进行其它施工。 第四十九条 附加工作报酬情况。如代建单位创建承德市优质工程,委托单位适当奖励。 第五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合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协议、施工协议、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协议及文献。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已经由XXX县发展改革局审批(XXX发改审[XXX]XXX号),项目总投资:XXX万元。委托代建购买服务资金涉及项目总投资(不包含财政筹集部分)XXX万元、财务费用XXX万元、委托代建费XXX万元,合计XXX万元。委托人按照与代建单位协商的还款计划,准时定额拨付资金,具体委托代建资金支付情况见下表。 委托代建购买服务资金拨付计划表 单位:万元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2023 第2023 第2023 合计 拨付计划 (二)因人工工资、原材料物价上涨以及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工程支付款难以满足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的,差额部分由XXX县人民政府协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三)XXX县人民政府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代建购买服务资金XXX万元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项目建设资金中的项目资本金共计XXX万元,其中:XXX万元,XXX县财政局筹措XXX万元。 第三条 委托单位的联系人为 XXX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为 XXX 。 第四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假如失职,批准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补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协议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过数额补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补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毕代建工作,对超过日期按进行补偿.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协议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五条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在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委托单位: (公章) 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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