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稚园。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防止为主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详细实行工作原则。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规定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用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五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食品原料寄存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发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
2、下列规定:(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不不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置有足够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规定寄存废弃物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一般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设施设备。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必须具有2个以上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原则。未
3、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严禁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餐饮具。消毒后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餐饮具应分开寄存,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识。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原则或规定。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寄存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识。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自来水装置。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卫生规定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其质量。严禁采购如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4、、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具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也许对人体健康有害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原则和规定食品。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规定对供餐单位提供食品进行验收。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寄存,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5、。食品贮存场所严禁寄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留食品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寄存。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寄存,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食品及其原料。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寄存,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寄存,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发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也许影响学生
6、健康食物。第十七条职业学校、一般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稚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一般高等学校食堂凉菜间必须定期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工用品、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多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留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发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寄存,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寄存。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状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发售。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规定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
7、、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
8、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协议重要指标。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未获得卫生许可证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积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有关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告,接受用餐者监督。食堂应建立
9、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寄存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保证学生用餐卫生与安全。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发售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可疑食物。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规定,加强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
10、德和法制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轻易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力度与频度。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用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二)协助
11、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保留导致食物中毒或者也许导致食物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贯彻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采用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汇报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汇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层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步汇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12、学校和负责人,以及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学校和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尤其严重,要依法追究对应负责人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而配置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一般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行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集体饮食等。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实体。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第三十六条以简朴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认为学生热饭为主规模小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单位看待。不过,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第三十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措施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后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