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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程序概述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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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程序概述 万科企业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全体股东正当权益,深入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及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企业利益和职员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对监事做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忠实推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推行职责时,企业各业务部门应该给予帮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是企业依法设置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企业职员代表担任。企业职员代表担任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员担任监事由企业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能够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累计持有企业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出。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监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该在<企业法>、<证券法>、<企业章程>和本规则要求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企业财务和高级管理人员推行职责正当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股东及职员正当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行为,要求其给予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应或向相关机关汇报。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会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帮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验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企业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时会议应该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法; (四)明确和具体提案; (五)提议监事联络方法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该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该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经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法,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能够不受前款通知方法及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该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该最少包含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时会议应该以现场方法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足表示意见前提下,能够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法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该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使用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该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该依据监事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其它相关人员或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收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可采取举手、投票或通讯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和会监事应该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该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会议统计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时间、地点、方法;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提案、每位监事对相关事项讲话关键点和关键意见、对提案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表决方法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和会监事认为应该记载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和会监事应该对会议统计进行签字确定。监事对会议统计有不一样意见,能够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要求进行签字确定,又不对其不一样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统计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该督促相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该在以后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含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和会监事签字确定会议统计、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留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同意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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