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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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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7-03 18:31:1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浏览:200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厂”或 “采油厂”)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规范设备维修行为,保障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根据延长油田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蟠龙采油厂设备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对设备承修的设备维修外协企业(以下简称“外协企业”)。本办法所涉及的设备维修范围是指厂各种设备由厂内部和外部单位承担的维修工作。第三条 设备维修是指对技术状态变化时发生故障的设备,通过更换或修复磨损失效的零件,对整机或局

2、部进行拆装、调整的技术活动,其目的是恢复设备的功能或精度,保持设备的完好。第四条 厂设备维修管理模式:内部维修实行定额管理制,外部维修实行准入定点维修制和专业厂家维修制。第五条 设备维修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 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测、强制维护的原则。(二) 坚持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三) 坚持专业维修和群众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四) 坚持勤俭节约,追求经济效益的原则。(五) 坚持“先内修、后外修”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厂设备维修实行统一管理。(一)动力装备科是对设备维修实施管理的归口部门。在业务上接受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的检查和指导。(二)厂属各单位负责设备维修的配合实施及监督检

3、查工作。(三)设备承修单位负责设备的维修及服务等工作。第七条 动力装备科职责:(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维修管理的方针、政策,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二) 负责设备维修企业对我厂设备的维修相关管理。对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编制设备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设备维修费用,开展设备维修综合分析。第八条 厂属各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维修的管理,为厂开展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监督。第九条 设备承修单位负责设备的维修及服务等工作,外协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第十条 在制定设备维修计划时,

4、应区别各类设备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按照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和零部件磨损特点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修方式。在着重抓好预防维修的同时,逐步采用现代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对各类设备的大修、总成维修、维护保养项目做出明确规定,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设备维修计划编制的依据:(一)按照设备的类型进行编制1对于汽车维修,执行二级维护制度。2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经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动力装备部门进行方案和维修资质审查,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根据冬季运行情况和停炉后检验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实行夏季检修制度。3对于其它设备实行三级保养制度,即例保、一级、二级保养。例保、一级、二级保养要按照各级保

5、养周期和保养内容强制执行。(二)结合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编制根据日常点检、定期检查、状态监测和故障维修记录所积累的设备状态信息,结合设备磨损规律和零部件使用寿命进行综合分析。(三)考虑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编制根据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排放的气体、液体、粉尘等污染环境时,应安排改善维修。第十二条 动力装备科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实际,按照厂年度预算要求,编制设备大修、项修、技术改造、定期维护等检修项目的年度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费用纳入设备所属单位成本。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做好设备维修、生产的统筹平衡,确保重点关键设备和主要生产设备的维修安排科学合理。第四章

6、设备维修第十四条 设备内部维修(一)厂设备维修以机修车间为主,各生产单位应设立维修班组。(二) 各级维修单位应配备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三) 加强对机修车间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维修规程,实行定额管理。(四) 加强内部维修人员的岗位培训,采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维修人员的劳动积极性,挖掘内部维修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维修作用。第十五条 设备外部维修(一) 设备外修原则上应由原制造厂或对口专业服务企业进行,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尽可能选择正规大型维修企业进行。关键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原制造厂或授权的代理企业承担。特种车辆的维修要求到具备特种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 设备需

7、要外协企业维修和改造时,应选择经过厂准入的外协企业进行,签订维修和改造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改造项目、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安全性能、验收办法、保修时间、处罚措施、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所承担的经济及相关责任等条款。(三) 设备需要外协企业维修和改造时,设备改造和维修应和外协企业签订改造、维修合同,费用单次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上报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审批后执行。(四) 动力装备科应加强对外协企业的维修管理,动力装备科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外协企业。第十六条 待修设备必须保持原状,不准随意拆换零部件。第十七条 在修设备在维修过程中,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到现场,参与维修的全过程。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

8、加强对待修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维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设备维修要不断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维修费用。第五章 准入外协企业的管理第二十条 准入条件及资质证明 (一)从事设备维修的企业应具备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相应条件。(二)提供以下资质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2.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还应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资格证等证件。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技术标准明细表。4.企业设备明细表和计量检测仪器明细表。5.企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资质

9、证书复印件;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明细表及证书。6.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三) 提供所承修设备的检修技术标准和检修规程。第二十一条 准入程序(一) 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近年维修企业的质量、价格、服务状况等经过综合平衡后,根据设备类型、地理位置等,推荐质量可靠、经济合理、信誉好的外协企业进入厂设备维修、改造市场。(二) 厂招标办、动力装备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推荐进入厂设备维修市场的外协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厂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准入外协企业及维修的业务范围,颁发准入证并且在全厂公布。第二十二条 管理(一) 动力装备科对准入的外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办法,通过对其

10、维修质量、工期、价格、服务、业绩等因素的监督检查,对于信誉好的外协企业推荐或续签维修合同;对于信誉差的外协企业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进入厂设备维修、改造市场的资格,收回准入证,取消业务往来。1.提供虚假资料,以欺骗手段获得市场准入证的。2.将合同转包或准入证转借、转让第三方的。3.检修的设备不能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4.未使用纯正配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对返修设备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在一个月内不能解决问题的。6.出现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重、特大设备事故的或一年中被用户投诉超过二次的。7.维修项目及费用与实际维修内容严重不符的。8.对于串联维修企业,哄抬维修价格,扰乱设备维修、改造市场

11、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9.维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和主要维修车型、厂房搬迁,三个月内未报动力装备科备案的。(二) 设备维修企业的选定准入工作由厂统一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准入外协企业以厂下发的文件为准,与文件相抵触的,按厂文件执行。(三) 对于不在准入外协企业的设备维修范围内的设备维修,由厂动力装备科组织考察、审查外协企业设备维修相关的资质、业绩、信誉等信息,确定设备维修外协企业,组织签订合同、实施维修。第六章 质量及验收要求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按照2009年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车辆维修按照原交通部2005年

12、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其它设备维修按照相关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二十五条 在修设备严格执行维修前、后交接制度,设备维修后动力装备科应组织验收。设备总成、重点零部件的更换,应由动力装备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且实行换新交旧制度。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维修质量,要求承修单位使用纯正配件。如若发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第二十七条 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为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应要求承修单位无偿返修。第二十八条 设备维修或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应要求承

13、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交换件清单、维修数据及试验记录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设备外部维修费用的结算,实行银行转账的方式,严禁现金结算。财务结算时应提供设备外修单、工时材料清单、增值税发票。第七章 资料管理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对单台设备建立设备维修管理技术档案,将维修、改造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进行设备维修总结分析,上报厂动力装备科。第三十二条 厂动力装备科按照年度预算指标,对全厂的设备维修管理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设备维修的管理经验,并上报厂领导或相关会议,为下一年度预算决策提供真实依据。第八章 考核、处罚第三十三条 考核管理。(一) 动力装备科负责设备维修质量、大件更换、技术鉴定

14、、各级别维修工期、返修次数、工期的考核。机修车间的考核监督由动力装备科组织考核。(二) 招标办组织对外协企业的维修资质、维修质量、维修协议、信誉度的考核。(三) 工会负责对设备维修清单进行厂务公开,并对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和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第三十四条 修理质量和维修事故造成损失的规定。(一)确因维修质量(机件质量)或因某种原因确属维修中的失误等原因,造成机件损坏或致使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二)因承修单位维修质量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承担损失;因双方所致,则根据判定责任的大小,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15、第三十五条 设备维修中,本厂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外部设备维修经营业务的和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监督查处的,视情节按照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 当设备维修外协企业和蟠龙采油厂发生纠纷时,由延安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厂动力装备科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蟠龙采油厂车辆内修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的内修管理,提高修理质量,减少资金外流,根据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蟠龙采油厂(简称 “厂”)设备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厂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车辆内修

16、是指厂属各单位车辆出现故障由厂机修车间进行承修的过程。车辆包括修井机、汽车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其它各种车辆。第四条 车辆修理坚持“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机修车间能够承修的车辆不送外协企业修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车辆内修实行统一管理。动力装备科是对车辆内修实施综合管理的归口部门。厂设机修车间对厂属故障车辆进行承修,供应科保障车辆零配件供应,动力装备科、生产运行科、物资供应科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第六条 动力装备科负责车辆内修管理的组织协调、技术鉴定、工时管理、质量监督、出厂验收等工作。第七条 机修车间负责车辆的申请交接、进厂检验、用料计划、过程修理、技术把关、出厂检验、资料归档、按期保修

17、等工作。第八条 物资供应科负责车辆零配件的计划采购、质量监督、入库存放、及时供给、次品退换等工作。第三章 车辆维修第一节 车辆小修第九条 车辆进厂交接及检验(一)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请修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检验确认修理项目后,送机修车间修理;(二)机修车间审核同意承修后,经送修单位和机修车间双方共同检验填写交接单。第十条 车辆进厂检验交接单由机修车间保存作为出厂交接检验依据。第十一条 修理作业中的有关规定(一)设备进厂后由机修车间修理工负责解体,检验员详细检验各个零部件,做出用料计划单(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零件更换必须经动力装备科同意)及时报供应科采购。(二)按照保证修理质量厉行节约的

18、原则,能修复的零部件不能随意报废更换新件,技术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验严格把关并做好零部件报废的技术鉴定记录。(三)机修车间应妥善保管好旧件,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节约成本。(四)主修人员必须和车间技术人员配合修理。(五)做好设备修理技术数据记录。(六)修理工期按行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供料的有关规定(一)机修车间通知车辆单位填写报料单,在每天的生产调度碰头会上报供应科。报料单要求报清零配件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物资供应科应在三天之内组织供应零配件全部到位。(二)在修理过程中若发现所供材料有废次品问题,机修车间应及时通报物资供应科。(三)小修车辆由所在单位派专人领料,机修不负责领料工作。但修理中

19、所缺零配件报料由机修车间提供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第十三条 出厂交接验收(一)机修车间在交接设备前一天须通知动力装备科技术检验人员和设备所在单位,经三方共同检验合格后,三方同在检验单上签字,方可交接。 (二)检验单由动力装备科负责保存,作为考核修理工期和结算工时的依据。(三)结算工时由动力装备科负责核算,严格按照陕西省1997年颁发的陕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管理规定中工时定额执行。(四)机修车间检验员应在车辆出厂前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并存档管理。第十四条 保修期规定(一)保修期按照行业规定执行,因修理不当造成返修的,返修项目不记工时,由于修理不当造成配件损毁费用由机修车间承担。(二)

20、由于修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机修车间责任,给予经济损失的10%进行处罚。第二节 车辆大修第十五条 大修车辆统一由动力装备科组织安排,根据车辆大修规定执行。原则上车辆使用达三年以上的应安排大修理,若车况符合检验标准可推迟安排大修。第十六条 车辆符合大修理条件时,由用户单位填写车辆修理请修单,并注明“发动机大修”、“底盘大修”或“整车大修”,经动力装备科审批派送机修车间修理。机修车间无能力承修时批复“同意外修”,然后由动力装备科在厂定点修理厂内选择修理质量高、信誉好的厂家安排修理,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修理。第十七条 机修车间在接受大修车辆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料单的编写,料单编写好后由动力装备科

21、登记并加盖大修理章后方可领料。第十八条 车辆进厂交接及检验 凡需大修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填写请修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检验确认修理项目后,报动力装备科审批,方可送机修车间修理。机修车间同意承修后,送修人和机修车间共同填写送修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由机修车间保存作为出厂交接检验依据。第十九条 修理中应认真做好修理过程检验登记,配件更换单价达200元以上需经动力装备科同意方可更换。第二十条 修理作业中的有关规定(一)设备进厂后由机修车间修理工负责解体,检验员详细检验各个零部件,做出用料计划单及时报供应科采购。(二)本着保证修理质量厉行节约的原则,能修复的零部件绝对不能随意报废更换新件,技术检验

22、人员必须认真检验严格把关并做好零部件报废的技术鉴定记录。(三)机修车间要妥善保管好旧件,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节约成本。(四)主修人员必须和车间技术人员紧密配合,精心修理,提高修理质量,做好设备修理技术数据记录。(五)车辆大修必须按国家规定大修车修理程序及规定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 供料的有关规定(一)机修车间通知车辆单位填写报料单,在每天的生产调度碰头会上报供应科。必须报清零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应料必须在三天之内保证全部到位。(二)在修理过程中若发现所供材料有废次品问题,机修车间必须早日通知报供应料,供应料必须在当日购回。(三)车辆所需配件,由机修车间负责报料、领料工作。第二十二条 出

23、厂交接验收(一)机修车间在交接设备前一天须通知动力装备科技术检验人员和设备所在单位,经三方共同检验合格后,同在检验单上签字,方可交接。 (二)检验单由机修车间负责保存以备考核修理工期和结算工时。(三) 结算工时由动力装备科负责,严格按照陕西省1997年颁发的陕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管理规定中工时定额执行。(四)机修车间检验员在车辆出厂前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并存档管理。(五)车辆修理完成后,机修车间应建立车辆修理明细,详细登记所有更换配件数量、价格、型号等,并上报整车费用于厂动力装备科。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类设备大修理工期及回修规定(一)北京213系列车型、皮卡系列车型、东风和解放大货车及油

24、水罐车、斯太尔系列车型。大修工期均为三十天。(二)以上车型大修保修期为三个月。(三)返修次数及返修工期:在保修期内大修车返修最多不得超过三次,每超一次视修理项目大小对机修车间进行处罚。(四)车辆返修时,所在单位必须在动力装备科办理回修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磨合期的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修理后的设备,经验收出厂后,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磨合期使用及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车辆内修应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二十六条 车辆内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进行维修。应建立采购配件登

25、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第二十七条 质量保证期中应明确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保质期限以进厂检验为准。第二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机修车间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第二十九条 采油厂对车辆内修考核实行月度与年度考核。主要考核配件质量、修理质量、工期、保修期和返修率。第三十条 考核单位分工及指标 (一)报料、供料由厂生产运行科调度考核。 (二)修理质量、大件更换、进出厂技术鉴定、工期、返修率、由动力装备科考核。(三)汽车零配件质量把关由物资供应科考核。(四)负责考

26、核的各单位应在每月三十号前将各自考核情况报表报厂企管科。第三十一条 奖惩(一)对车辆内修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二)对积极进行车辆的维修和技术改造,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三)对车辆内修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导致重大、特大设备责任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1.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的;2确因修理质量(机件质量)或因某种原因确属修理中的失误等原因,造成机件损坏或致使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的。(五)因材

27、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天每件罚款10元。(六)次品退换每延误一天每件罚款20元,修理工期顺延。(七)机修车间对大修车修理工期每车次提前一天奖励10元,每车次超期一天罚款50元。(八)车辆返修处罚:较小项目,每次罚款50元;一般项目,每次罚款50-100元;较大项目每次罚款100-200元;返修工期,大修车每次不得超过三天,每超过一天罚机修车间50元。(九)若车辆返修时不在动力装备科办理登记,每发现一次罚机修车间50元,罚车辆所在单位100元。(十)磨合期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机件损坏,无论是否在保修期内,均不属于修理单位责任。经分析鉴定后给责任人以损失件金额的3050%处罚。(十一)以上奖惩管理参照厂相关制度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动力装备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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