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省工程造价征询协议
(LTP—98—007)
制定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征询协议
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征询单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征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
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___________
二、协议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工程造价征询委托函;
2. 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标准条件;
3. 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专用条件;
4. 工程造价征询实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献。
四、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批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五、委托方批准按照本协议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协议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自 年 月_日开始实行,至_ 年 月_日完毕。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_份各执 份。
委 托 方:(签章)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合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征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以外与本征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 工程造价征询协议合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 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协议为准。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征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协议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征询工作计划,完毕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征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征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征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在本协议期内和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协议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征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征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征询单位规定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征询单位联系。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权利
第11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以下权利:
1.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在征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在征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在征询过程中,有到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12条 委托方有权规定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征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协议。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责任
第13条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有效期。
第14条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假如因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过失而导致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补偿。累计补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15条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协议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征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的责任
第16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给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17条 委托方假如向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提出补偿或其他规定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规定所引起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因素使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长了工作量或连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委托方。由此增长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毕工程造价征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20条 在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不能所有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完毕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造价征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长酬金及时间。
第21条 委托方假如规定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所有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或终止协议,则应当在15天前告知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第22条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因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23条 协议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程造价征询酬金
第24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 假如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征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征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26条 假如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提交的支付告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24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发出异议的告知,但委托方不得迟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27条 支付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所采用的贷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28条 因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特殊,征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批准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9条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0条 除委托方书面批准外,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征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不得参与也许与协议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1条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补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本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专用条件
第2条本协议合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征询依据
第4条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及时间:
第8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征询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9条委托方应在 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征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2条委托方如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有权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对工程进行重新审计。
第14条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假如失职或未完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批准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补偿损失。
补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15条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对因委托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协议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的,征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24条委托方批准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酬金:
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第27条双方批准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31条工程造价征询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提交本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协商不成的,双方批准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 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山东省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使用说明
《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涉及《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标准条件》和《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合用于各个工程项目造价征询委托,各个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征询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假如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长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应当相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合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程。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工程造价 征询业务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工程总承包商协议分包协议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时,道德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造价征询业务,或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或投招标阶段,或全过程;另一方面要具体写明委托每个阶段内的具体工作内容,应当避免漏掉,尽量细化。
在填写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标准时就根据委托方委托工程项目内容繁简限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定协议时预付50%预付款 元,剩余部分待征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及时间。假如由于委托方及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计算附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计取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假如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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