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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商品服务礼券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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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Q&A手册经济部95年10月19日经商字第号公告,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本事项适用之行业别包含:零售业(食品、衣饰品、家庭电器及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运动用具、百货企业、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洗衣业、视听歌唱业、通常浴室(三温暖)、剪发美发业、书中心、游乐园业(仅营利性儿童游乐园,如:汤姆龙亲子堡等)等行业。本事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些人以提醒、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

2、金额之商品或服务,但不包含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前项所称芯片卡不包含多用途现金储值卡(比如:悠游卡)或其它含有相同性质之芯片卡。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一、商品(服务)礼券之应记载事项(一)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责任人姓名。(二)商品(服务)礼券之面额或使用之项目、次数。(三)商品(服务)礼券发售编号。(四)使用方法。二、发行人之履约确保责任(发行人应依下列方法之一为之):本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确保,前开确保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出售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最少1年)。上开履约确保内容应载于礼券正面显著处。本商品(服

3、务)礼券,已和企业(同业同级,市占率最少以上)等相互连带担保,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上列企业购置等值之商品(服务)。上列企业不得为任何异议或差异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费用或赔偿。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已存入发行人于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专用;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推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本商品(服务)礼券已加入由商业同业公会办理之同业礼券联合连带确保协议,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议之企业购置等值之商品(服务)。其它经经济部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确保方法。三、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比如:电话;网址;全国性消费者服务专线:)。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

4、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一、 不得记载使用期限。二、 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三、 不得记载免去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它费用。四、 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 不得记载发行人得片面解约之条款。六、 不得记载预先免去发行人有意及重大过失责任。七、 不得记载违反其它法律强制严禁要求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八、 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相关各行业商品(服务)礼券之中央主管机关一览表 行业别行政院消保会前协调指定消保业务主管机关之项目主管机关公告信息休闲农场、森林游乐区赏鲸、钓虾(鱼)行政院农委会l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95年11月1日农辅字第号

5、,公告订定休闲农场商品兑换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5年11月1日施行。(如附录一)l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95年12月28日农林务字第号,公告订定森林游乐区商品服务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5年12月28日施行。(如附录二)瘦身美容业、餐饮业、化妆品业(含化妆品批发、零售业)行政院卫生署l 行政院卫生署95年12月29日卫署食字第号,公告订定瘦身美容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6月1日起施行。(以缔约日期为准)。(如附录三)运动场馆(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撞球、桌球、羽球、网球、游泳池、韵律中心、健身中心等)、从事职业运动竞赛或演出之运动

6、服务业,如职业运动联盟。行政院体委会l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96年2月13日体委设字第号,公告订定体育场馆业发行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8月15日起施行。(如附录四)电信业行动电话或呼叫器等通讯产品。(由交通部移入)国家通讯传输委员会国家通讯传输委员会95年11月6日通传营字第号,预告订定电信商品(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如附录五)旅馆业及观光旅馆业、民宿、渡假村、观光游乐业(如小人国专题游园、剑湖山世界、月眉世界、台湾民俗村、海洋世界等)停车场、交通运输业1. 浮潜场、水上摩托车、热汽球、滑翔翼等轻航空器及其它观光休闲活动。2. 沙滩越野车。

7、交通部l 交通部95年11月16日交路字第号,公告订定观光游乐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观光旅馆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旅馆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民宿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六)l 交通部95年11月24日交路字第号,公告订定路外停车场回数票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七)电影院、图书礼券(含出版企业、图书股份或文化股份发行)出版品行政院新闻局l 行政院新闻局95年11月14日新影三字第Z号,公告订定电影片礼券定型化契约应

8、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八)l 行政院新闻局95年12月8日新版四字第Z号,公告订定图书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九)按摩业内政部l 内政部96年1月8日台内社字第号,公告订定按摩业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十)烟酒零售业烟酒财政部l 财政部95年10月30日台财库字第号,公告订定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十一)零售业(食品、衣饰品、家庭电器及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运动用具、百货企业、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洗衣业、视

9、听歌唱业、通常浴室(三温暖)、剪发美发业、k书中心、游乐园业(仅营利性儿童游乐园,如:汤姆龙亲子堡等)经济部l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问1. 消费者购置并使用礼券之注意事项为何?解答:() 消费者在购置任何商品(服务)礼券前,应先充足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务之特征。() 购置礼券应视需要购置适量之额度。() 所购置之礼券应尽可能于短期内使用,并于用罄前保留购入凭证。()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也应实时经由申诉管道进行申诉,以确保本身消费权益。2. 何谓商品(服务)礼券?市面上销售商品礼券有哪些类型?是否全部先付款后消费递延性商品(服务)均属之?(姜志俊律师回复)案例:王太太是标准家庭主妇,某日下午和

10、邻居好友们邀约逛百货企业时,发觉百货企业正在举行礼券促销活动,凡购置十万元礼券即可享受八折之优惠,历来没有买过礼券王太太即使心动,但不了解买这种先付款礼券有没有保障?更想知道礼券对于不常到百货企业消费她是否适合?解答:所谓商品(服务)礼券,系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些人以提醒、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换言之,商品(服务)礼券是由发行人所发行一个有价证券,其内容为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消费者于价购该等礼券后,以提醒、交付、或刷卡、接触式、或非接触式感应等方法,

11、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提供等同于礼券上所载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商品或服务。商品(服务)礼券系因应预售、预付型交易而兴起,对业者含有预收资金、刺激回笼消费之好处,对消费者亦有折扣利益、使用方便等诱因,且自用或送礼皆宜,所以各行各业前后推出多种类型商品(服务)礼券,不仅百货企业率先发行,其它如餐饮店、衣饰店、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零售业,甚至洗衣业、视听歌唱业、剪发美容业、浴室三温暖、书中心等,亦竞相发行,不遑相让。不过各行各业所发行商品(服务)礼券,不管其尺寸、颜色、材质怎样,为因应消费者所需,大致可分为纸券型、卡片型和芯片型三种型式。商品(服务)礼券虽系预售、预付型交易模式

12、,不过并非全部先付款后消费递延商品或服务全部属于商品(服务)礼券范围,比如,多用途现金储值悠游卡,含有搭乘公车、捷运、停车等多功效,并不在经济部公告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适用范围。本案例王太太是否购置百货企业礼券,可考虑10万元礼券享受八折之优惠折扣数,到百货企业购置日常生活用具需要性,或于年节时作为送礼之用,再决定是否购置。至于礼券消费或履约保障,经济部业已公告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来规范礼券发行人义务和责任,不管票券名称为何,只要符合礼券定义者,皆有本要求之适用,对使用礼券消费民众来说,自然已经有所保障。3. 公部门或大型企

13、业所属职员福利社,年节发行赠予职员福利券,是否适用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要求?(姜志俊律师回复)案例:李先生于某大型企业担任科长一职,该企业每逢年节均赠予职员企业内部福利社福利券数千元不等,但因业务繁忙,每当李先生欲使用礼券时,往往发觉全部已经超出期限而无法使用,让企业发放福利券所以形同废纸,她可向福利社主张使用过期福利券权利吗?解答:商品(服务)礼券是一个有价证券,含有对价性,消费者系出钱购置一定面额商品(服务)礼券,然后再持商品(服务)礼券向发行人请求交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商品或服务,而不一样于白吃午餐。所以,经济部公告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

14、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尤其要求,商品(服务)礼券不包含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另外,商品(服务)礼券是由发行人对外公开发行销售,任何人(不限于特定机关或企业职员)均可基于自用或她用(如送礼)需要,向发行人销售部门自行价购,这和公家机关或私营企业所属职员福利社,于年节发行赠予职员福利券不一样。换言之,特定机关或企业内部职员福利社,于年节所发行赠予职员福利券,其性质并非经济部公告商品(服务)礼券,此观日本于平成6月12日修正公布之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第三条亦将专为职员所发行之自家型预付式证票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益臻明确。本案例之李先生持有福利券,系由其任职企业于年节所发给内部职员福利,并非李

15、先生出钱购置而得,即非属经济部公告商品(服务)礼券,应无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适用。惟因福利券原为企业赠予职员福利,职员应于福利券上所载使用期限之前,前往职员福利社使用该福利券,但职员因业务繁忙而无暇消费使用,亦常发生,为落实企业福利美意,使职员确实能够享受福利实现,提议发给福利券公部门或大型企业,类推适用商品(服务)礼券不得记载使用期限要求,以嘉惠职员。4. 百货企业或商场以买5,000送500方法,赠予折价优惠券,这类折价优惠券,是否应建立履约确保机制?(姜志俊律师回复)案例:当百货企业有促销活动时,常会推出购置一定金额商品,即赠予回馈金优惠券来吸引消费者

16、购置。二个月前陈小姐为了500元优惠券,而凑足了当日消费5000元门坎;但当陈小姐兴致勃勃拿着该优惠券再度消费时,却因为优惠券已经过期而无法使用,此时陈小姐才发觉这张500元优惠券后面写着使用期限30天,逾期无效字样,陈小姐能够主张其权益吗?解答:商品(服务)礼券之发行人,应就其所发行之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建立履约确保责任机制,履约确保之方法有金融机构出具履约确保文件、同业连带互保、金融机构信托专户、同业礼券联合连带确保协议及其它经经济部 (或其它行业之目标事业主管机关) 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确保方法等五种,发行人必需就上述五种方法择一而行。经济部公告零售业等

17、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尤其要求,商品(服务)礼券不包含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百货企业或商场以买5000元送500元方法,所赠予给消费者折价优惠券,究其性质,消费者并未支付任何礼券对价,属于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5. 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有哪些类型?多数发行人限制此礼券使用是否合理?(姜志俊律师回复)案例:现在于便利商店消费满一定金额即赠予个性商品,已经成为一个趋势,而赠品中随附系列商品第2件8折折价券,不外乎对消费者是一个优惠,只是这类折价券上,通常全部会标示单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折价券或使用期限至年月底止等字样,这种限制使

18、用对消费者是否公平?补充说明:比如信用卡超商缴款单据背后折扣券、或小叮当磁铁里折扣券解答:发行人无偿发行抵用券或折扣券、折价券,尚不属经济部公告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所称商品(服务)礼券。从而,对商品(服务)礼券规范应记载事项或不得记载事项,对该抵用券或折扣券、折价券即无适用余地。详言之,抵用券、折扣券或折价券发行人,不仅能够不建立履约确保机制,亦可记载使用期限。本案例,于便利商店消费满一定金额而赠予个性化商品,赠品中随附系列商品第2件8折折价券,是发行人无偿发行证券,系消费者无偿取得折价券,其上所标注单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抵价券,或使用期限至年月底止等字样,不

19、受上开不得记载事项拘束,即业者所作标注是有效,消费者应该根据折价券上标注文字使用,以免本身权益因疏忽而消失。6. 消费者将有余额之储值卡办理退款,业者可否要求扣除储值卡制作成本费后将余额退还?(张嘉麟消保官回复)案例:刘小姐十二个月前花了100元申办住家楼下洗衣店洗衣储值卡一张,但因为下星期立即迁居,所以刘小姐将该储值卡拿到洗衣店退还和退款,而洗衣店业者却只愿意退还储值卡余额而不愿退还100元申办费用,刘小姐很生气,计划向主管机关进行申诉,业者主张扣除卡片制作成本是否合理?解答:储值卡空卡本身系作为承载软件之媒介,为储值金之载体,储值卡发行人所收取100元费用,性质上系属使用储值卡之确保金,而

20、非买卖价金。准此而论,当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储值卡之付款机制时,除非储值卡系因持卡人不妥使用致故障或毁损,不然储值卡发行人应将100元确保金返还消费者,始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4条要求之意旨。在实务上,储值卡发行人虽认为所收取100元费用系储值卡空卡商品之买卖价金,仍无解于该费用系属使用储值卡之确保金。在本案之情形,刘小姐花了100元申办住家楼下洗衣店洗衣储值卡一张,嗣后刘小姐将该储值卡拿到洗衣店退还和退款,而洗衣店业者却只愿意退还储值卡余额而不愿退还100元申办费用,相关储值卡本身之性质属性,是否属确保金,似应依据不一样之情况而定,但基于消费者保护立场,倘业者对于储值卡本身

21、之性质无明确表示,则参考消保法第11条第2项有疑义时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标准,则应认仍须退还100元。7. 礼券可否因行业性质而限制使用季节、地点、范围?此项记载有没有违反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要求?(陈荣隆教授回复)案例:小花在百货企业购置耶诞年节礼品,幸运地抽中五星级饭店下午茶悠闲餐饮享用券,仔细看享用券使用方法,却发觉其限定消费者只能于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使用此券,且应于使用前一星期先行预约,对于从事保险业务上班族小花来说,一是上班时间,再来是无法先行确定一星期后行程。所以,向消费者咨询专线问询,业者这种限制合理吗?解答:依零售业等商品

22、(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第四点要求: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所以礼券上假如记载了时间及预约之限制,则已经违反了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之要求,此项记载并无任何效力。但因为此下午茶享用券为小花在百货企业消费所幸运抽中,并未支付任何礼券对价,属于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故不受此要求之限制,业者自可依据其营业性质而限制使用季节、地点、范围等限制于礼券上,并未违反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要求。8. 商品礼券采取于金融机构信托专户内之履约确保时,消费者权益是否得以确保?(张嘉麟消保官回复)案例:

23、张小姐担任某大型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为了准备年底职员红利,需大量采购百货企业礼券;在评定各家业者礼券优惠及使用方法时,也同时发觉各家贩售礼券业者采取履约确保机制全部不尽相同,张小姐不甚了解这当中差异,遂打电话向主管机关请教。解答:经济部公告之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第2点第3款要求:发行人之履约确保责任(发行人应依下列方法之一为之):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已存入发行人于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专用;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推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礼券发行人若选择以信托方法提供履约确保,须和金融机构缔结信托契约,约定由发行人于该金融机构处

24、开立信托专户,将发行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存入该信托专户内。以发行人为委托人,金融机构为受托人,发行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则属信托财产,由受托之金融机构取得名义上之全部权,发行人对该笔财产仅存实质上之全部权。信托专户内之款项仅供发行人推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发行人除为推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义务外,不得任意处分该笔财产。成为受托人之金融机构,则须依其和发行人所缔结信托契约之内容,忠实管理信托财产,将该笔款项专款专用,只有当发行人推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给付义务后,金融机构始得按消费者使用之额度拨出于发行人。职是之故,在本案之情形,商品礼券采取于金融机构信托专户内之履约确保时,因为信托专户内之款

25、项仅供发行人推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专款专用),消费者之权益得以确保。9. 消费者购置礼券,假如相关购入凭证遗失(比如发票、收据),而市面上发觉仿冒品流通时,业者可否要求消费者提出购入凭证始得使用?(陈荣隆教授回复)案例:金大中在网络上看到网友们纷纷联合集资以优惠价格团购礼券,立即参与购入。拿到礼券后立即前往店内消费,却被店员通知其手中礼券为仿冒品,并指出和真正礼券差异地方;因为金大中网购取得礼券时,并无发票或收据等相关购置凭证,她除了向卖家要求退款,对网络平台业者及礼券发行业者能够主张哪些权益?解答:因为金大中是在网络平台和网友们集资购得礼券,其所购得之礼券真伪,礼券发行业者并无法掌

26、控,所以假如金大中所购得之礼券并非真品,并不能向礼券发行业者主张任何权益。再者,网络平台业者仅提供一交易管道给买方和卖方交易之用,对于产品品质亦无法提供任何担保责任,所以金大中也无法向网络平台业者主张任何权益。是以金大中仅能向网络上卖方要求退款,提出要求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由此案例可知网络交易陷阱颇多,而保障却微乎其微,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除考量买卖之方便性外,亦不得轻忽交易之安全性。10. 礼券超出券面所载使用期限时,消费者怎样主张权利?(陈荣隆教授回复)案例:去年尾牙,老王很快乐地收到企业赠予家电卖场发行礼券。最近,刚好家中大整修,更换了很多家电用具,这时想到之前收到企业送礼券还未使用,

27、心想真是刚好!谁知在消费时,服务人员却通知:礼券已超出使用期限,并印有逾期无效字样,所以不能使用。请问业者只要在礼券上记载逾期无效,就可拒绝消费者使用吗?解答:依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第一点要求:不得记载使用期限。是以即使该礼券上有注明期限,并印有逾期无效字样,并不影响消费者使用之权益,是以老王仍可持该礼券在该家电卖场消费,不受礼券上期限之限制,业者不得拒绝消费者使用。其实礼券是用现金向业者买,出示礼券就等同于出示现金一样,自不应该有要求期限之限制,对于业者来说,等于是未销售商品前就先预收款项,更不应对消费者刁难,以免失公允。11. 业者得否要求礼券破损即不得使用?(钟

28、熏娴律师回复)案例:李小明习惯将所持有礼券统一收纳起来,谁知道前几天发生了台风,疯狂豪大雨淹没了整个屋内,在整理清扫屋内时,赫然发觉那一迭礼券也全泡汤了!真是令李小明哭笑不得!毁损礼券是否能够申请补发或另有其它方法能够补救?解答:通常市面上常见之礼券,其性质多属于民法第719条所要求之无记名证券,而无记名证券相关毁损之相关要求系要求于民法第724条:无记名证券因毁损或变形不适于流通,而其关键内容及识别符号仍可辨识者,持有些人得请求发行人,换给新无记名证券。欲适用本条,必需符合二要件:(1)须礼券因毁损或变形而不适于流通。若虽毁损或变形而仍适于流通,或因灭失而不适于流通,均不在此限;(2)须礼券

29、之关键内容及识别符号尚可识别。关键内容,比如给付之种类、品质、数量等;识别符号,如礼券之编码等。在本案例中,小明该迭泡汤礼券,到底可否继续使用或申请业者补发,必需视情形而定。假如礼券即使有些破损,不过大部分字迹均清楚可见,纵使外观有些微破损,该礼券仍可继续使用;若礼券虽有破损,字迹亦模糊不清,不过礼券发行人或礼券之编码等关键内容仍可辨识者,小明即可依民法第724条之要求,持原礼券向礼券之发行人申请换发。但若小明该迭泡汤礼券,内容已因泡水造成难以或无法识别其真伪者,因无法落实文义证券之流通性,依据民法第724条之反面要求,礼券之发行人因无法辨识该礼券是否确为其发行,即得拒绝小明换发礼券之请求。1

30、2. 消费者购置礼券及储值卡如发生发行之厂商无预警歇业时,怎样才能确保本身权益?(陈荣隆教授回复)案例:喜爱游泳及SPA王小姐,从广告中看到周围有家规模颇大有氧SPA生活馆立即开幕,打出储值5000元送1000元促销广告,让王小姐心动不已,但又担心万一花大钱买储值卡用不完,厂商却倒闭了无法确保权益而犹豫,请问消费者购置礼券如碰到业者倒闭,该怎么办? 解答:依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之要求,礼券发行人负有履约确保责任,所谓履约确保责任共有五种,发行人可择一为之并应将履约确保内容载于礼券正面显著处,包含:一、 本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确保,前开

31、确保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出售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最少1年)。二、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和企业(同业同级,市占率最少以上)等相互连带担保,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上列企业购置等值之商品(服务)。上列企业不得为任何异议或差异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费用或赔偿。三、 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已存入发行人于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专用;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推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四、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加入由商业同业公会办理之同业礼券联合连带确保协议,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议之企业购置等值之商品(服务)。五、 其它经经济部(或其它目标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

32、员会同意之履约确保方法。只要消费者所购置之礼券有履约确保机制,消费者即可依据礼券面载履约方法请求金融机构退钱或至其它业者购置商品(服务)。13. 消费者购置礼券及储值卡如原发行之厂商变更经营权时,其所购礼券有没有保障?(钟熏娴律师回复)案例:林母亲前阵子趁着巷口面包店周年庆,以八折优惠价购置价值元购物礼券。没想到今天拿着礼券前往该店家消费时,店员说之前面包店相关业务一律和她们无关,当然也不接收林母亲以先前面包店礼券消费,林母亲手上未使用完礼券竟成了废纸,她该怎么办? 解答:面包店本身之设置未有变更,仅系内部经营权之变更,并不会影响面包店原先对外所为之一切交易行为。以本案例而言,林母亲所买礼券系

33、面包店之礼券,其后即使经营权易主,但只要该面包店仍然以同一名称、同一实体存在,接手之责任人仍有义务兑现之前面包店经营团体所发行之礼券。所以,在本案例中,林母亲手上未使用礼券,仍然能够要求该面包店兑现礼券之内容。但应注意者,若是面包店不仅仅更换经营团体,而是整个结束经营者,由其它人在同一地点新开一家面包店者,此时之情况即和上述情形不一样,因新面包店和旧面包店在法律上为不一样实体。所以,新面包店并无义务承继旧面包店之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之下,消费者仅得向旧面包店主张权利义务,不得持礼券向新面包店主张兑现礼券之内容。14. 一次未完全消费之礼券,消费者可否要求退还现金?(张嘉麟消保官回复)案例:小玲拿

34、着企业中秋节发送1000元礼券计划到百货企业买盒月饼犒赏家人胃,当她拿着礼券到收银台结帐时,店员说这月饼礼盒价值800元,使用1000元礼券无法找零,问她要不要再买200元产品?小玲应该再买其它不需要产品、还是争取店家找还现金或是有其它补救措施呢?解答:经济部公告之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第2点要求: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本项要求系基于公平标准和不妥得利严禁之考量。本项要求之目标,并非在于要求礼券发行人必需找给礼券持有些人现金,而使礼券持有些人以低额消费换取现金。礼券发行人若以等值之礼券找零并非不许。准此而论,一次未完全消费之礼券,依前开

35、不得记载事项第2点要求,消费者虽不得要求业者退还现金。惟倘业者有发行等值之礼券,消费者自得请求业者将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以等值礼券替换现金退还消费者。从而,在本案之情形,倘百货企业有发行票面金额100元之礼券,小玲得要求百货企业就其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退还100元礼券2张,以资作为补救措施。15. 总企业发行礼券是否通用于全部连锁店或加盟店?关系企业?(钟熏娴律师回复)案例:喜爱喝咖啡小张向某咖啡连锁店购置礼券,不仅享受折扣优惠,还能免去携带现金麻烦。某天当她到外县市出差时拿着礼券到该连锁咖啡店消费时,店员却说该礼券只能在直营店使用,让小张直呼受骗了,计划回去找总企业理论。解答:在本案例中,小张所

36、持有之礼券上,倘非表彰仅系单一咖啡店发行者,小张即可于该咖啡连锁店任何分店使用该礼券,该咖啡连锁店之任何分店不得以本身非直营店为理由,拒绝小张使用礼券权利。再者,依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第4点要求:不得记载有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以小张向咖啡连锁店购置礼券之目标而言,无非系期望能够于该咖啡连锁店之任一分店使用礼券消费,且通常咖啡连锁店之外观不管其为直营店、加盟店均属相同,于外观上根本无法区分;再者,消费者不管至何店消费,其交易之对象均为该咖啡连锁店,而非所谓之直营店或加盟店,故纵使礼券上有记载本礼券只能于直营店使用,该礼券依

37、前开不得记载事项之要求,此记载亦应属于不合理限制,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相关定型化契约条款效力之要求,业者违反中央机关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约条款者,该条款无效,故小张得向该咖啡连锁店主张礼券上相关本礼券只能于直营店使用之记载无效,而请求该咖啡连锁店之任一分店依礼券之内容给付商品。16. 礼券假如失窃,消费者该怎样处理?是否可向发行人挂失或要求申请补发?(钟熏娴律师回复)案例:阿金在购物网站以在线刷卡方法购置了三温暖套装礼券,收到挂号邮寄礼券后,随意放置在桌上,过了几天想到时,却遍寻不着,于是打电话向该购物网站查询是否可补发,网站业者回复礼券一经寄出,概不补发。假如还是找不到,阿金是否该自认倒霉?

38、解答:通常市面上常见之礼券,其性质多属于民法第719条所要求之无记名证券,而无记名证券之遗失、被盗或灭失,依民法第725条第1项要求: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些人之声请,依公告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但同法第728条则设有例外:无利息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证券外,不适用第720条第1项但书及第725条之要求。礼券性质上多属于无利息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盖这类性质之证券,性质上为金钱之代用,强调其流通性而大量发行,和通常之无记名证券有别,在法律上更应强化其流通机能,所以应适用民法第728条之要求。换言之,依据现行民法之要求,礼券如因遗失、被窃或灭失,除得

39、直接向拾得人或窃盗人请求返还或赔偿外,别无其它救助方法,亦无法依除权判决取得救助。所以,在本案例中,阿金所遗失之礼券依据民法第728条之要求,因排除了民法第725条要求之适用,除非业者同意换发,不然不得对于业者要求挂失或请求补发。17. 购置礼券或使用礼券时,是否可索取统一发票或相关凭证?(张嘉麟消保官回复)案例:惠婷上个月到量贩店购置礼券,欲索取统一发票相关购置凭证时,员工通知持礼券消费时候才会有发票;一周后,惠婷持企业赠予生日礼券到百货企业购物,结帐时拿出礼券付款时候,柜台收银员却通知持礼券消费没有发票;惠婷深感不解,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解答:礼券之使用十分普遍,举凡百货企业、健身房(体适能

40、中心)、塑身美容、化妆品、书局、健康饮食、火锅店、面包店、咖啡店、大卖场、连锁便利超商、超市等多种行业,全部有发行礼券之情形。发行礼券之目标除促销商品或服务外,对于发行人而言,消费者预先支付价金购置礼券,企业经营者即事先取得资金,实质上有募集资金之作用。经查,经济部公告之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针对商品(服务)礼券所为之定义,系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些人以提醒、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准此以观,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

41、得记载事项并未要求礼券发行人究应于消费者购置礼券时或使用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所以在实务上,有些礼券发行人系于消费者购置礼券时即开立统一发票(比如:商品礼券),而若干礼券发行人则于消费者持礼券消费时始开立统一发票(比如:现金礼券)。不管怎样,礼券发行人必需于消费者购置礼券时或使用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若礼券发行人于消费者持礼券消费时始开立统一发票,则应于消费者购置礼券时先开立购置凭证或收据等证实文件交由消费者收受,以保障消费者之权益。在本案之情形,惠婷到量贩店购置礼券时,欲索取统一发票,员工虽通知持礼券消费时候才会有发票,量贩店仍应先开立购置凭证或收据等证实文件交由消费者收受。另外,惠婷持企业赠予

42、生日礼券到百货企业购物,结帐时拿出礼券付款时候,柜台银收员却通知持礼券消费没有统一发票。此乃因惠婷任职之企业向百货企业购置礼券时,百货企业已经开立统一发票予企业,所以惠婷持企业赠予生日礼券到百货企业购物,百货企业不再另外开立统一发票(但部分百货企业系采开立消费金额为零之统一发票交和消费者)。惟倘惠婷于百货企业消费之金额超出生日礼券之票面金额,百货企业就超出礼券票面金额之部分,仍应开立统一发票。18. 礼券及储值卡是否能够转售?(黄宏全教授回复)案例:小江在企业尾牙餐会上抽中百货企业购物礼券万元,因为金额太高了,而且考虑到自己不常去该家百货企业消费,遂将其中万元,在拍卖网站上拍卖。某天和同事聊起

43、此事,正巧企业财务部同仁听到,于是提醒小江此举可能有税法上问题而遭税务机关盯上,小江一听便很担心地取消拍卖,小江这种转售礼券行为应该注意那些事情?解答:一、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事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系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些人以提醒、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但不包含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前项所称芯片卡不包含多用途现金储值卡(比如:悠游卡)或其它含有相同性质之芯片卡。二、案例中小江抽中礼券而欲在拍卖网站上转售之行为,相关税

44、务问题: (一)如小江是:1.有所得(卖价比原先买价高); 2.有进货、销货行为; 3.并非销售个人日用具(如衣物、家俱、自用小客车等),则是以营利为目标之营业人,依财政部94年5月4日公布之网络交易课征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大标准仍回归现行税法,针对网络拍卖部份,维持和现行营业人透过实体通路(比如:商店)销售货物相同课税标准,即月营业额超出6万元就必需缴交营业税,若低于20万元则以1%税率计税,高于20万元以5%计税,而营利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则须报缴营所税。个人卖二手商品不管金额大小,均免征个人综合所得税。(二)如要销售礼券起源系因中奖或受赠,则不管金额大小,尚非营利行为,应可免征个人综合所

45、得税,不发生税法上应课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 至于小江将所持有百货企业礼券透过网络销售,若是以取得成本价出售或甚至赔本卖出,因为没有利润,所以没有课征所得税问题;但假如是以高于取得成本价格出售,这中间利差就是营利所得,应依要求申报所得税。至于营业税部分,只有平均每个月销售礼券达成6万元以上,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小江假如无法提供成本证实(比如:她人赠予礼券),能够按网拍礼券销售额6计算营利所得,申报所得税;至于营业税部分,只要每个月网拍销售额全部在6万元以下,则没有登记或课税问题。19. 消费者向非发行礼券之业者购置礼券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才足以保障自己权益?(黄宏全教授回复)

46、案例:阿珊在网络上购置温泉会馆泡汤券,业者为了刺激买气,同时附赠两张下午茶餐券;不过阿珊却发觉餐券上标示本券限于咖啡屋使用;莫非业者无偿赠予无面额礼券,就无须受到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中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相关规范吗?解答: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内容包含应记载计三点及不得记载事项计八点,消费者购置礼券时应注意。定型化契约之关键有:1、业者发行礼券时,应记载系提供向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确保、和同业相互连带担保、存入金融机构之信托专户、加入同业公会之联合连带确保协议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确保方法等5种履约确

47、保择一为之。2、不得记载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余额不得消费、广告仅供参考等。如系向非发行礼券之业者购置礼券时,并应尤其注意礼券有没有伪造、变造或不肖业者买空卖空之诈骗行为,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另外,相关本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系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些人以提醒、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商品(服务)礼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芯片卡不包含多用途现金储值卡(比如:悠游卡)或其它含有相同性质之芯片卡。而且无偿取得之抵用券、折扣(价)券,不适用本要求。阿珊之下午茶餐券系业者为了刺激买气所无偿赠予无偿取得之抵用券,尚非上开要求所谓之礼券,并无须受到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相关规范之规制。20. 发行人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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