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 保护麻类纤维资源,促进麻类纤维质量提升,维护麻类纤维市场秩序和交易各方正当权益,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含麻类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下同)从事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措施。本措施所称麻类纤维是指在中国生产、流通原麻及其加工后纤维,关键包含苎麻、黄麻、红麻、亚麻、剑麻等。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
2、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置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四条 严禁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全部有权检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受理麻类纤维质量检举、投诉。第二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第六条 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本
3、措施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活动。实施公证检验麻类纤维品种、检验步骤和检验费用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措施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经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麻类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麻类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监督抽验内容是: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检验标志是否和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立即。监督抽验所需样
4、品从公证检验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该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关键内容包含: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麻类纤维标识和质量凭证是否和实物相符等。第九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据监督检验需要,能够对麻类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麻类纤维中随机抽取,并应该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第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用麻企业对依据本措施进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有异议,能够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
5、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复检样品应在留样中抽取。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中国纤维检验局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和依据涉嫌违法证据或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措施经营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验;(二)调查、了解和涉嫌从事违反本措施经营活动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和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相关协议、单据、账簿和其它资料;(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它有严重质量问题麻类纤维,和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麻类纤维设备、工具给予查封或扣押。第十二条
6、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证检验、监督检验和核查后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质量档案。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情况,按要求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相关质量信用评定措施另行制订。第十三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验结果和质量信用评定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检验,必需实施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确保客观、公正、立即。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麻类纤维检验证书应该客观、真实、有效地反应麻类纤维质量、数量。第三章 麻类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第十五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含有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
7、收制度、对应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确保基础条件;(二)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三)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异性纤维及其它非麻类纤维物质;(四)对所收购麻类纤维水分含量超出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第十六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含有符合要求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确保制度等质量确保基础条件;(二)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异性纤维及其它非麻类纤维物质;(三)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麻
8、类纤维组批置放;(四)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麻类纤维进行包装;(五)对加工后麻类纤维标注标识,而且所标注标识应该有汉字标明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实施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相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六)标识和质量凭证和麻类纤维质量、数量相符。第十七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措施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和质量凭证、标识相符;(四)经公证检验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第十八条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第四章 罚 则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四条要求,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提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一)项要求,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要求,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更正,并能
10、够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第(一)项要求,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要求,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更正,并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要求,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更正,并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要求,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提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1、二十四条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实施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时间要求,或出具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对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情节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检验而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弄虚作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偏护、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所称“品种”是指麻类纤维中苎麻、黄麻、红麻、亚麻、剑麻等。本措施所称“类别”是指同品种麻类纤维经不一样加工工艺加工后形成不一样纤维形态。本措施所称“季别”特指苎麻在1年中不一样收获季节,苎麻通常分为头麻、二麻、三麻3个季别。本措施所称“等级”是指对功效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一样麻类纤维所作分类或排序统称。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