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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006-2023 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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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47.020.70CCS:V50/59团体标准T/AOPA 00062023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lightand small terminal logistics UAV system2023-03-01 发布2023-03-01 实施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T/AOPA0006-2023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目标和要求.15 起飞场地要求.26 作业要求.27 系统运行流程.28 无人

2、机系统要求.39 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接驳系统要求.410 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航管系统要求.411 机构要求.412 人员要求.413 系统安全要求.5T/AOPA0006-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 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中国AOPA)提出、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蒙泰集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等。本标准起草人:张志强、赵磊、梅超、王泽众、唐荣宽、何炳锟、周树峰。T/

3、AOPA 0006-2023III引言无人物流市场想象空间巨大,如何将“高大上”的无人物流技术大规模落地应用,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无人化运营体系,将是诸多物流企业的下一步棋。据“2018年世界无人机大会”预测,未来5年,全球商业无人机行业将保持迅猛发展,到2022年市场总值将达到150亿美元,市场前景巨大。随着无人化运营体系不断成熟,“干线大型无人运输机 支线大型无人机 末端小型无人机”三段式航空网也将逐渐完善,物流行业或将突破“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加快实现36小时通达全国。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相关有益经验制定,为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运营机构建立一套无人机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提

4、供基本依据。使该类运营活动有标准可依,提高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运行体系的安全水平,促进轻小型物流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无人机系统人、机、环、软件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设置系统要求的各项功能和相关指标,它对于提高运行控制能力、保障日常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轻小型物流无人机飞行安全与秩序非常重要。本标准是中国AOPA组织、实施和保障、促进物流无人机运营机构风险评估的基本依据,是所有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的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T/AOPA 0006-20231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系统建设与运行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系统建设与运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空机重量 116kg及以下且最大起

5、飞重量 150kg级以下,空速不超过 100km/h的无人机物流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058 民用多旋翼无人机系统试验方法MHT 1069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城市场景物流电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小型)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 Light And Small Terminal Logistics UAV空机重量11

6、6 kg及以下且起飞全重150kg及以下的,由遥控设备或自主程序控制装置操纵,提供物流服务的无人驾驶飞行平台。3.2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系统Light And Small Terminal Logistics UAV System以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为主体,由物流无人驾驶航空器、任务载荷、控制系统、保障与维护系统等组成,完成物流服务的系统。3.3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任务载荷Light And Small Terminal Logistics UAV Mission Payloads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携带的完成特定物流运输任务的设备、装置以及货物。3.4末端物流无人机航管系统 Termina

7、l Logistics UAV Air Traffic Control System具有对无人机飞行和任务监控和操纵能力,对无人机控制、航线飞行、飞机状态查询、任务载荷状态查询等功能的物流无人机控制并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无人机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运行数据实时监测的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3.5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接驳系统 Light And Small Terminal Logistics UAV Connection System用于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降落、货物卸载、充电维护、系统自检及后勤保障的平台。4总体目标和要求4.1总体目标实现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物流系统安全有

8、序运营;实现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系统高效便捷运行。4.2总体要求轻小型物流无人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具备无人机物流服务能力,并取得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运营资质;T/AOPA 0006-20232运营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体系、作业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运营机构应对运行区域和区域内航线勘察,并定期对区域内航线复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应停止该航线飞行,重新调整航线;轻小型物流无人机从业人员应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资质或满足相关要求。5起飞场地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起飞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表面平整,单个无人机起降场地面积应根据

9、无人机尺寸、起降定位精度等因素确定,面积不宜小于以无人机轴距为直径圆面积的 5 倍;周围环境视野开阔,具备良好的净空条件,无高大障碍物遮挡,无强磁干扰;具备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通信信号满足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正常通信和安全飞行要求;场地设置围栏并标识危险警告牌;配备齐全、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配备监控设施,不间断拍摄现场画面。6作业要求6.1准备6.1.1 托运人应与运营机构对货物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a)运输证件检查:托运人有效证件、运输证件应有效、准确、完整;b)货物检查:货物种类、包装、体积和重量应符合无人机运输条件要求;c)禁寄物检查:托

10、运货物不应为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d)限制运输检查:托运属于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e)托运鲜活易腐货物、指定运达期限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前12h与运营机构联系。6.1.2 运营机构发现托运货物为违禁物品的或不符合运营机构运输条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6.2交发a)托运人于订舱无人机起飞前1h将货物运至运营机构指定交发场地;b)交发货物接受安全检查;c)运营机构接收通过安全检查货物,并办理交接凭证。6.3装载6.3.1 运营机构应按无人机重量与平衡控制要求进行货物配装;6.3.2 运营机构应在无人机起飞前 10min 完成货物称重、

11、体积测量、安全检查、配载等作业;6.3.3 运营机构应对货物装载牢固性检查。7系统运行流程7.1有货物交发时,物流无人机管理人员应对货物检查;7.2检查通过后,应办理交发手续;7.3将货物打包并放到物流无人机快递箱后无人机应开始货物运输;7.4无人机到达货物接收点后,系统应自动为无人机降落提供条件,完成物流无人机精准降落和降落精度自动调整;7.5无人机调整完毕后,接驳系统应完成货物自动卸载;7.6货物卸载完成后,接驳系统应自动将货物分拣到快递自提柜中;7.7系统整体运行流程如图 1 系统运行流程所示。T/AOPA 0006-20233图1 系统运行流程8无人机系统电动无人机应符合城市场景物流电

12、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小型)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8.1重量除电动无人机外,其他无人机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无人机系统单机重量空机重量 116 kg 及以下;起飞重量 150kg 及以下。8.2可靠性除电动无人机外,其他无人机可靠性应符合下列规定:T/AOPA 0006-20234无人机应按 GB/T 38058 的规定,完成环境试验测试;无人机应按 GB/T 38058 的规定,完成疲劳性测试。8.3工作环境除电动无人机外,其他无人机在温度为-10-50环境下应正常工作。8.4防水防尘除电动无人机外,其他无人机防水防尘等级应达到 IP56 及以上。8.5电磁兼容除电动无人机外,其他无人机系统

13、电磁兼容应按GB/T 38058测试。应在具备相关检测资质机构完成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的合格证书。9接驳系统接驳系统应符合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接驳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10航管系统航管系统应符合轻小型末端物流无人机航管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11机构要求11.1资质条件a)开展物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b)在民航管理部门已经颁布物流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办法的地区开展业务,应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11.2空域条件运营机构应向军民航管制单位申请空域或航线,并得到批准。同时应按规定报备。a)航线勘测由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人员,对起降点及航线航路环境勘测,包括交通、

14、人文、电磁、联网信号、气象、地理、场地、政策等条件。应定期对起降点及航线航路环境要素复勘;b)航线申报由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人员根据航线勘测结果,编制飞行空域或航线申报材料,提交空域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11.3装备条件a)每次运营飞行应准备备份机;b)无人机应按民航主管部门规定安装或内置无人机围栏,并接入无人机云系统或无人机安全监控信息系统;c)无人机应按民航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实名登记。12人员要求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应具备驾驶无人机类型和等级要求的资质。每次飞行时应配备驾驶人员、维护人员、货物应急接收人员。12.1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至少包括 1 名无人机超视距驾驶员。12.2维护人员维护人员

15、应掌握专业知识,应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养护、存储等操作技能。T/AOPA 0006-2023512.3货物应急接收人员具备无人机飞行安全常识,执行物流货物转接流程。12.4补充说明在确保安全前提下,12.1,12.2,12.3 中的人员可由 1 名满足相关要求的人员兼任。13系统安全13.1无人机安全a)无人机运营过程中,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自主避障;自主返航飞行;就近自主降落;进入应急情况下实现人工接管。b)运营机构应对以下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应急措施、事件报告和信息传递、培训和演练等,并配备应急设施设备:无人机失事;无人机重大空中

16、故障;无人机紧急迫降;无人机遭劫持;无人机控制链路丢失;无人机地面起火或爆炸;无人机接到威胁警告;无人机控制站受到非法干扰;接驳系统故障;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13.2货物安全无人机运营过程中,应通过以下安全方式:a)有人接货方式:接货点应铺设减震设施;b)无人自提柜方式:无人自提柜应安装减震设施;c)易损、易碎件应采取保障货物安全的防护措施。13.3第三者安全无人机运营过程中,应保障第三者安全,应避免因意外情况对第三者造成损害。13.4信息安全无人机运营过程中,应做好信息安全保障:a)应对运营中的航线、航迹,高度、经纬度、速度、姿态等飞行参数,电池参数、地图、气象数据等信息记录和保存;b)运营数据应在信息系统中长期保存和备份,并可随时查询和回放;c)信息系统中保存的数据和记录应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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