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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样本.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002319 上传时间:2024-06-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38.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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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铁路货物运输协议实施细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经济协议法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国铁道部公布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和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署货物运输协议。个体经营户、个人和铁路运输部门签署货物运输协议,应参考本细则实施。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和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货物联运,另行要求。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和承运人签署货物运输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协议,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它物资标准,依据国家下达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署。在签署国家指令性计

2、划产品运输协议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层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它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签署货物运输协议。 第二章 货物运输协议签署 第四条 大宗物资运输,有条件可按年度、六个月度或季度签署货物运输协议,也能够签署更长久限运输协议;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署运输协议。按月度签署运输协议,能够用月度要车计划表替换。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协议。 第五条 按年度、六个月度、季度或月度签署货物运输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上签认后,协议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协议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协议,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

3、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协议即告成立。 第六条 按年度、六个月度、季度或月度签署货物运输协议,应载明下列基础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标志; 件数和重量(包含货物包装重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 运输费用; 货车类型和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施封号码; 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协议推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该负担下列义务: 根据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时间

4、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货物; 需要包装货物,应该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要求包装标准,要依据货物性质,在确保货物运输安全标准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要求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粗笨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按要求需要凭证运输货物,应出示相关证件; 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托运人组织装车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要求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成或在要求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货物,须派人押运; 向承运人交付要求运输费用; 将领取货物凭证立即交

5、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申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单; 国家要求必需保险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非成件货物,实施保险和负责运输相结合赔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措施另行要求。 第九条 承运人应该负担下列义务: 根据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洁净货车; 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将承运货物根据协议要求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约定交接地点; 由承

6、运人组织卸车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发觉多收运输费用,立即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十条 收货人应该负担下列义务: 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和运输期间发生运输费用和因为托运人责任发生垫款; 立即领取货物,并在要求无偿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应该在要求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要求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由收货人组织卸车货物,卸车完成后,应将货车清扫洁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要求需要洗刷消毒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迁居货物、行李每千克价值在元以上者,可申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要求核收货物保价费。

7、 第十二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候,全部应进行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要求标识)有异状或和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协议推行完成。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卸车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约定措施,办理交接验收。 第十三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久保管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日内提出处理措施回复承运

8、人。超出期限,运输协议仍无法推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候,应该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该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方法。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络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措施。超出期限未回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协议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协议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要求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因为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货物能够按批在货物所在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

9、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许可运输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协议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能够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协议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运人责任 一 因为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协议推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元: 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约定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对托运人自装货车,未按约定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拨调车辆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要求; 因为承运人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

10、、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据相关要求处理完成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要求赔偿: 已投保货物运输险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企业按要求赔偿; 保价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按申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申明价格按实际损失赔偿; 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赔偿价格怎样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要求。 三、因为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性质引发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货物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过失。 因为承运人

11、过失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协议要求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未按要求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至违约金。 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实损失发生确属承运人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协议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至罚款。 第十九条 托运人责任一、 因为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协议推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元: (一)未按要求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因为收货人责任卸车拖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空车装货,而

12、未完成装车计划;(一)承运前取消运输;(二)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它运输协议落空者。二、 因为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二)货物包装有缺点,无法从外部发觉,或未按国家要求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三)托运人组织装车,加固材料不符合要求条件或违反装载要求,在交接时无法发觉;(四)因为押运人过失。 第二十条 因为收货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货物损坏,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协议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去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

13、故和停电影响装车,超出小时时; 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行政机关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因为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因为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日)。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统计次日; 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统计,为运到期限满期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次日; 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次日; 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次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提出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次日起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货物为日内)进行处理,回复赔偿要求人。索赔一方收到对方回复后,如有不一样意见,应在接到回复次日起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对货物运输协议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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