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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投资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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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 担保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企业进步和发展,促进经济活动中社会诚信建设,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经营和财务风险,强化或有负债管理,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控制风险,依据《中国担保法》、《中国企业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措施》、《担保企业会计核实措施》等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担保,关键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依据协议或当事人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清偿一个经济行为,即以山东铂钟原投资担保作为担保人以确保方法直接为债务人(被确保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关键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企业办理其它类型担保业务,参考本措施标准和方法办理。 第三条  企业担保以被担保企业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老实信用,谨慎性和遵法标准: 一、  企业担保以被担保企业商业信誉为基础。企业认定商业信誉以企业评定信用等级为标准,其关键内容包含企业法人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财务情况、未来预期收益,和以往偿债统计等。 二、  企业每十二个月提供信用担保余额不超出企业资本10倍,以确保企业有足够代偿能力。企业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施信用额度控制,对该企业担保余额通常不超出其净资产额30%,最高不超出50%。企业担保代偿损失率控制在担保余额1%以内。 三、  企业担保业务程序实施受理初审、调研评审和最终审核三个过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评审制衡机制,以确保决议严谨、全方面、公正和正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 四、  企业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施企业独立负担、企业和协作金融机构按百分比负担、企业和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负担三种形式。关键采取和协作金融机构协议负担风险责任形式,即和金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经过协议方法要求各方负担风险责任百分比,当风险出现时各自负担风险损失及发生相关费用。 五、  企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确保赔偿可能出现代偿损失。风险准备金根据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实措施》要求每十二个月担保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根据担保费收入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计入企业经营成本。根据企业净利润1%提取“通常风险准备金”。 六、  凡企业提供担保,被确保人标准上必需向企业提供反担保方法,向企业提供符合要求反担保人或担保金,或用符合《中国担保法》要求、满足企业要求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反担保。 七、  企业经营收入包含保费收入,即被确保人须按要求向企业交纳担保费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即企业投资项目标净现金流入;其它经营收入,即在企业要求经营范围内正当合理收入。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担保对象 经国家、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登记注册,独立核实、自负盈亏,含有法人资格,并在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置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开设贷款卡企业。 担保条件 除满足担保对象所限定范围以外,尚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含有符正当定要求注册资本金、必需营运资金;正当经营,商业信用良好;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制度系统规范;经营含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很好,有连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百分比适度合理,含有融资负债偿债能力,并能根据要求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方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含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或含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二)  济南市关键扶植和发展科研项目、科技产品和技工贸一体化产业。 (三)  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其它项目。   第三章        担保申请   第五条  凡符合本措施第二章要求条款企业法人均可向本企业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六条  被确保人在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实、身份证复印件; (4)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 关键责任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包含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 (6)企业章程及年检汇报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统计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企业及关键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1)注册验资汇报复印件; (12)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企业章程中要求应由董事会决定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验企业近二年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15)未来十二个月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估计; (16)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及市场发展汇报,主管部门批件; (17)申请履约担保被确保人需提供其和合作方签定协议副本。在还未签定协议前,可先提供协议意向书或合作方出具资质、资信及相关证实文件; (18)还款计划、方法及资金起源; (19)提供落实反担保方法文件; (20)实施抵押反担保,应提供能够证实抵押财产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法、产权归属等情况相关文件材料;经含有资格资产评定部门对抵押财产作出评定作价汇报等材料; 实施信用反担保,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足以证实信用反担保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文件材料。 (21)本企业认为必需其它文件资料。   第四章  担保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企业担保受理、审批和决议过程,实施系统管理,责任分解,集中决议制衡机制,即由综合管理部管理,评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具体评审后论证,并视需要组织教授咨询,提交评审汇报;企业项目决议委员会审批,下达项目决议意见书,法律监管部据此落实反担保方法,提交担保协议编制依据汇报,报企业决议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在项目受理工作中负责向用户介绍企业业务及用户要求,负责用户资料受理、登记并完整移交评审部门。 第九条  评审部门责任是: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市场预期进行分析,需要时组织相关教授评定论证,根据企业担保评审细则要求做出:科学技术上可行性、成长性和成熟性分析;转化为产品产业市场条件、经济收益和投入产出关系分析;企业近二年现金流量分析及在担保期间取得新融资负债后现金流量估计;企业财务危机估计分析。并出具评审结论汇报。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责任是:帮助评审部门确定担保主体正当、合规性,落实反担保方案提交担保协议编制依据汇报,报决议委员会审批。担保实施后,即开始监管:定时审查被担保企业财务汇报和相关账目;了解分析企业产供销情况;适时分析企业现金流量,立即正确评价企业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担保决议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稽核员组成,责任是对项目进行最终决议,判定结论正确性、可行性,分析评价被担保企业和项目标软环境,进行宏观协调平衡,并出具项目决议意见书。   第五章   协议签定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担保申请经企业决议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和贷款银行及担保申请人签定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确保人应按企业相关要求向企业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 被确保人和企业签署《委托确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按要求交纳担保费及评审费,和协作银行签定《确保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应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确保协议》内容,假如用银行提供《确保协议》文本,法律监管部应认真审查协议条款,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四条   被确保人要求担保展期须经企业同意,并重新办理申请及手续。被确保人应按要求和企业续签《委托确保协议》,并交纳相关担保费用。   第六章  协作银行   第十五条   企业将分别和各银行及多种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和银行在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中合作所遵照标准。     1、协作银行认可企业出具担保文件真实、有效,并以此对企业进行贷款。 2、双方共同对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评价、监管,立即交换意见,沟通信息。 3、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协作银行确定具体项目贷款数额及负担风险百分比。 4、企业承诺在发生担保逾期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支付代偿。   第七章  被确保人责任   第十六条   被确保人须向本企业提供反担保方法并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 第十七条   根据协议约定,当企业推行确保责任后,被确保人应在在收到企业通知十天内,偿还本企业垫付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利息和其它费用及损失。 第十八条   根据本措施要求和协议约定接收本企业监督和检验:     一、被确保人应将借款协议项下贷款用于本企业所担保项目,不得挪作她用;     二、严格实施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企业足额投保;     四、未经本企业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理已向本企业首次抵押资产;如抵押物已向保险企业投保,本企业为保险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立即通知本企业,取得本企业同意,依据改变情况落实被确保人,必需确保本企业利益;     六、未经本企业同意,不得和债权人修改、转让协议和担保相关协议;     七、定时或随时向本企业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八、协议中约定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若被确保人不推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应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要求,负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企业所以而造成损失。   第八章  担保费用   第二十条   按有偿标准,企业和被确保人签定《委托确保协议》后《确保协议》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 1、企业按在保项目标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 2、担保费收取标准标准上根据担保余额年2%-3.5%计收。 3、担保费按担保余额和担保费率乘积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收措施。 4、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确保协议》中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已签署《委托确保协议》,但因被确保人原因未能继续签署《确保协议》,企业收取一定承诺费、评审费。   第九章  反担保方法   第二十二条   被确保人应向企业提供反担保方法。反担保方法种类包含确保金、质押或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企业依据项目标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和被确保人不一样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个或多个反担保方法。 第二十三条   被确保人以确保金方法提供反担保应向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确保金。关键备用于被确保人不能根据协议或约定推行义务时支付,通常根据企业活期存款利息。如确保金支付后还有余额,在确保期满后,由企业退还被确保人。 第二十四条   被确保人以其正当财产向本企业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依据《中国担保法》要求: 1、抵押物范围和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物财产关键为依法许可转让并立即可变现财产及其它能够依法流通或转让权利。财产抵押物条件是: (1)被确保人拥有全部权或国家授权其管理; (2)财产抵押物价值(不包含增值部分)或其价值和其它反担保方法金额之和应大于企业担保金额; (3)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 (4)非法律严禁流通或转让; (5)非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包含诉讼、仲裁等); (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它保全方法; (7)非正在使用中福利、生活设施; (8)非列入破产程序; (9)非无法实施强制实施。 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本企业依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含有资格资产评定机构合理作价。 3、由企业和被确保人共同确定抵押、质押物价值后,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质)押反担保人关键负担下列反担保责任。 1、在企业代被确保人推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本企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企业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1)企业代被确保人垫付全部款项; (2)企业付款之日起利息; (3)企业其它费用及损失; 2、被确保人未按期向本企业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企业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1)应付担保费本息; (2)逾期罚款; (3) 企业其它损失; 3、在被确保人未严格推行本措施第二十七条要求和协议约定其它义务时,在接到本企业书面通知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本企业所以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本企业同意不得将其以抵押给本企业资产私自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在抵押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抵押物已向保险企业投保,本企业为保险受益人;负担协议中约定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根据本措施要求,定时或随时向本企业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立即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本企业并按协议约定推行其它反担保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反担保人不推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应按协议约定和法律要求,负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企业损失,同时,本企业有权申请司法手段强制实施。   第十章  在保项目标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确保协议》一经生效后,由企业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在保项目标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被确保人及反担保人推行本措施要求; 2、立即了解被确保人计划实施情况和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地位情况和多种为预见原因; 3、被确保人及反担保人需定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年度用款、履约计划、项目月实施情况等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4、监管小组负责对被确保人或反担保人经营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审核,立即发觉问题,采取防范方法。 5、立即了解被确保人及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有重大变更情况。 6、建立项目档案,立即登记并和协作银行联络核查担保余额。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标终止和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十条   对被确保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协议约定推行完成担保项目,要立即终止担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办理担保核销手续和担保协议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归还抵押、质押物。 第三十一条   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应立即进行总结经验,全部文件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担保项目若发生代偿,由法律监管部负责立即协作银行取得联络,依据《协作协议》要求程序,支付对应代偿。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生代偿后企业即取得对被确保人及反担保人债务(包含:借款本息、罚金、垫付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及其它费用)追索权,法律监管部应立即实施反担保方法。以信用进行反担保必需立即向反担保人发出项目代偿通知书,通知反担保人推行反担保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依据法律要求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填补企业代偿支出,降低损失;在诉讼时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协议、文件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处理反担保物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相关要求,发生费用标准上由被确保人或反担保人支付,特殊情况由企业和被确保人或反担保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所列各类协议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能够经过协商或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据协议中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该推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要求期限内不推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有对本措施解释权。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如和国家公布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将作对应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完善、补充、调整。 第四十条   依据本措施将制订各类条款实施细则,各项细则和本措施含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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