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定项目核准立案操作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评定项目核准立案程序及要求
一、需进行资产评定经济行为类型
二、能够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定经济行为类型
三、核准立案项目范围
四、评定及核准立案相关工作要求
五、办理核准立案手续需报送文件材料
六、核准立案项目受理
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定管理
八、严禁行为及处罚
九、释义及其它
第二部分 评定汇报审核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定项目核准立案审核
二、评定汇报审核关键点
三、流动资产评定
四、长久投资评定
五、房地产评定
六、机器设备评定
七、无形资产评定
八、债务类评定
九、企业价值评定
十、境外评定或估值汇报审核关键点
十一、其它汇报关注关键点
第一部分
评定项目核准立案程序及要求
一、需进行资产评定经济行为类型
(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包含经济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企业、股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2.合并、分立、清算;
“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负担债务、购置、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它企业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要求,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或企业根据协议、契约、协议要求终止经济活动清算。包含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3.非同百分比增资、减资;
指非上市企业因为非同百分比增资、减资等行为引发企业股权百分比变动。
4.企业产权转让;
指将一个非上市企业全部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理包含经济行为:
1.资产出资;
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股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定经济行为:
1.国有单位接收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
3.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
4.国有单位接收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国有参股企业包含国有股权变动经济行为,包含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百分比增减资、企业合并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定相关经济行为。
二、能够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定经济行为类型
1.按要求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下属独资企业或机关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机关之间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
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免于评定:
(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产权协议转让、非同百分比增减资等行为;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百分比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它股东权益。
申请免于评定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市属一级单位申请;
(2)交易各方产权证实材料;
(3)相关产权转让、非同百分比增减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如包含其它股东优先收购权,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它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包含增减资,决议中应明确全部股东增减资金额或百分比。
(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定引发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承诺;
(5)法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核准立案项目范围
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包含资产评定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市国资委同意经济行为事项包含资产评定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立案;
3.经市国资委同意含有立案职能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同意经济行为事项包含资产评定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立案;
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同意经济行为事项包含资产评定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立案;
5.经其它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同意经济行为事项包含资产评定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立案。
四、评定及核准立案相关工作要求
(一)确定经济行为
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包含产权变动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要求做出相关决定,同意进行相关经济行为。通常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要求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同意,则应提供对应批文。通常做出决定单位为国有企业,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单位为有限责任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单位为行政机关,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
2. 国有单位拟处理本单位资产或包含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要求做出相关经济行为同意文件。通常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要求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则应提供对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二)资产评定委托方确实定
序号
评定项目
资产评定委托方
1
包含国有产权变动
拟变动国有产权产权持有单位委托
其中:包含多个国有股股东产权变动
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委托
其中:包含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变动
市国资委授权委管单位委托
2
包含资产处理
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
3
包含相关非国有资产
通常为接收非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委托
(三)资产评定机构选择
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定经济行为时,应该依据相关要求聘用含有对应资质评定机构。
2.委托资产评定机构应该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国有资产评定政策要求,严格推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统计,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2)含有和评定对象相适应资质条件、评定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专长;
(3)和企业责任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5)评定机构含有完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定汇报首席评定师审核制度。
3.评定机构选择方法:
(1)市属一级单位通常可采取招投标方法,确定一定年度内候选评定机构。候选评定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立案。下属企业通常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
(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足考虑评定机构承接能力。
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定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定。
(四)其它评定前期工作要求
1.产权持有单位应依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定前准备工作。
2.企业改制包含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必需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处理方法。包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需先选择由市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定。
3.企业改制包含探矿权、采矿权相关事项,必需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处理方法。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探矿权、采矿权,必需经由市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含有矿业权评定资格中介机构进行评定作价(采矿权评定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定。
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定价或同类资产市场价确定。
(五)资产评定
1.评定基准日由委托方和评定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和评定目标实现日靠近。标准上应采取评定机构进场前30天月末为评定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
2.资产评定完成后,按要求需公告,公告完成后,应依据反馈意见对应调整评定结果,出具正式评定汇报。
(1)以下经济行为包含评定结果需进行公告
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或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b.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
d.包含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之间非同百分比增减资。
(2)公告方法立即间
被评定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在被评定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员公告10个工作日;被评定单位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应在被评定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员公告10个工作日。
(3)评定结果公告内容
a.评定汇报摘要;
b.尤其事项说明;
c.评定结果汇总表;
d.评定汇报查阅方法;
e.立案单位或其它单位、委托方、评定机构联络方法。
(4)相关资产评定情况公告结论说明;
评定结果需进行公告资产评定汇报,应附有被评定单位或委托方出具加盖公章《相关资产评定情况公告结论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告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告内容,如企业资产评定范围和内容、评定结果等;明确此次公告结论,如企业职员对此次资产评定范围和内容真实性有没有异议,如有异议怎样反馈、怎样处理,最终止论怎样等等。同时,被评定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相关资产评定情况公告结论说明》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公告过程有音像资料,评定机构应搜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3.被评定单位和委托方应该配合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向评定机构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4.企业应该主动配合资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5.注册资产评定师及评定机构对其出具资产评定汇报负担法律责任。
(六)评定汇报审核
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定汇报审核工作。
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能够依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定汇报审核。
3.重大项目或包含金额较大项目必需实施内部会审,对其中包含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项目,立案单位可聘用相关教授、其它评定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定汇报审核。
4.在核准立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审核,应对该类资产使用情况(性质)改变、价值改变、市场潜力等原因做出合适调查、分析,判定其评定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题审核意见。
5.市属一级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相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定汇报教授评审会措施要求组织召开教授评审会,听取教授意见和提议,为评定汇报审核提供专业依据。
包含下列情况之一资产评定项目,应该召开教授评审会:
(1)核准项目;
(2)上市企业重大重组项目;
(3)立案单位评定管理制度要求重大项目;
(4)市国资委要求其它项目。
6.《教授评审意见》作为评定项目核准、立案材料附件。
7.评定汇报审核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
(七)核准立案
1.转报单位将评定汇报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立案前,应该完成以下事项:
(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同意文件。
(2)确定所聘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含有对应资质。
(3)纳入评定范围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方面或存在瑕疵应妥善处理。
(4)纳入评定范围资产和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定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瑕疵。
(
估机构应按立案项目, 5)对评定汇报进行审核并督促评定机构修改完善。
2.评定项目核准立案标准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定机构正式出具评定汇报后,标准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隶属关系逐层报送核准或立案。
3.委托方将审核后评定汇报及相关材料逐层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资委核准或立案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立案项目直接立案。市属一级单位负担对应审核或立案责任。
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定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标准上应由参与过评定管理师培训人员(评定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标审核和转报工作。
5.对于市国资委或立案单位出具评定汇报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该立即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回复审核意见,并依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定汇报、土地估价汇报、矿业权评定汇报和相关审计汇报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核准立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回复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6.资产评定项目核准或立案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必备文件。
7.企业进行和资产评定对应经济行为时,应该以经核准或立案资产评定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定结果90%时,应该暂停交易,在取得原经济行为同意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8.市属一级单位使用评定汇报时,应关注评定基准以后委估资产情况、价格等改变情况,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合适处理。
9.市属一级单位应将评定汇报等相关资料作为长久档案妥善保管。
(八)综合评价
1.各相关单位单位应依据市国资委相关评定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措施要求,对评定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被评定单位填写《被评定单位评价表(表一)》,评定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二)》,转报单位填写《转报单位评价表(表三)》,核准、立案单位填写《核准立案单位评价表(表四)》。
3.市国资委核准立案项目,委管单位应将填写完整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定汇报转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立案项目,转报单位应将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定汇报报委管单位,委管单位应在每三个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表一至表四)报送市国资委评定管理部门。
(九)信息和统计
1.国有单位发生需进行评定经济行为,应在评定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定单位及评定相关情况逐层上报立案单位,由立案单位经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
2.对于评定过程中重大、关键信息能够经过多种路径及方法逐层反馈立案单位和市国资委。
3.立案单位应做好评定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每三个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评定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评定项目立案表(复印件)、资产评定立案项目统计表(含境外评定项目)及评价表。
(十)监督检验
1.监督检验分为评定管理工作检验和评定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验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评定管理工作进行检验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对评定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行为。
2.市国资委管理工作检验中抽查项目通常从委管单位已立案或已交易项目中挑选;项目抽查中项目通常从市国资委核准、立案评定项目和委管单位立案评定项目中随机抽选。
3.各立案单位应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其立案项目进行抽查。
4.评定项目核准立案后,在抽查中发觉评定结果失实,可撤销核准立案,并按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理,撤销核准通知书、立案表由原核准立案部门收回。经查实评定机构存在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可要求撤销该机构备选资格,并将其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同时提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给予对应处罚。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验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事项详见《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监督检验措施》(沪国资委评[]448号)。
五、办理核准立案手续需报送文件材料
(一)核准项目
1.评定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收非国有资产单位填报《上海市接收非国有资产评定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2.资产评定机构填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项目评定机构承诺表》;
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项目核准市属一级单位承诺表》;
4.被评定单位、评定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
5.被评定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定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专题审核意见;
6.和评定目标相对应经济行为同意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包含重组或企业改制,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
7.需进行评定结果公告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相关资产评定情况公告结论说明》;
8.和评定范围相对应资产权属证实文件;
9.资产评定各当事方承诺函;
10.首席评定师委托她人在评定汇报上签字,应提供该评定项目首席评定师委托书;
11.评定汇报(包含申明、摘要、正文、附件、评定明细表和评定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定汇报中)。
(二)立案项目
1.评定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立案表或接收非国有资产单位填报接收非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立案表(一式五份);
2.资产评定机构填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项目评定机构承诺表》;
3.立案转报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立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立案一级/转报单位承诺表;
4.被评定单位、评定委托单位、转报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
5.被评定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定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专题审核意见;
6. 和评定目标相对应经济行为同意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包含重组或企业改制,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
7.需进行评定结果公告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相关资产评定情况公告结论说明》;
8.和评定范围相对应资产权属证实文件;
9.资产评定各当事方承诺函;
10. 首席评定师委托她人在评定汇报上签字,应提供该评定项目首席评定师委托书;
11.评定汇报(包含申明、摘要、正文、附件、评定明细表和评定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定汇报中)。
(三)核准、立案表填写要求:
1.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经过登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应用--业务系统”栏目下]按固定格式下载取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
2.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要求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正确、齐全、清楚,不得漏项、涂改、手工填写。
3.使用A4纸按固定格式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六、核准立案项目受理
(一)核准项目
1.受理要求:
(1)核准项目标经济行为评定前已经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
(2)评定机构委托符合要求;
(3)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承诺表、评定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4)核准申请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适当,和此次评定相匹配经济行为同意文件齐全有效;
(5)评定目标、评定对象和资产范围和经济行为同意文件相匹配;
(6)如需公告,评定公告材料合规完整;
(7)评定汇报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定准则——评定汇报》、《企业国有资产评定汇报指南》要求;
(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和评定汇报正文、评定说明、评定明细表、评定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9)符合评定汇报使用期及受理时间要求:
破产清算项目,评定汇报自评定基准日起使用使用期为六个月;其它项目,评定汇报自评定基准日起使用使用期为1年。
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定基准日起8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关键资产为房地产企业评定汇报,应自评定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定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
(10)被评定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定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专题审核意见;
(11)包含企业价值评定,标准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定方法评定,且评定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汇报齐备;
(12)资产权属清楚,权属证实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需提供相关证实文件;
(13)评定机构资产评定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定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14)注册资产评定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和评定机构一致;
(15)附件中提供被评定单位、委托方、评定机构及注册资产评定师承诺函;
(16)附件中提供评定业务委托书;
(17)评定汇报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2.符合受理要求,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盖“评定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
3.不符合受理要求,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4.项目审核:
(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汇报或补充材料,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
(2)市国资委认为必需时可组织现场核查、教授评审会会审,核按时间顺延。相关单位应配合核查和教授评审。
(二)立案项目
1.受理要求:
(1)立案项目标经济行为评定前已经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
(2)评定机构委托符合要求;
(3)立案表、立案转报表、立案承诺表、评定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4)立案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适当,和此次评定相匹配经济行为同意文件齐全有效;
(5)评定目标、评定对象和资产范围和经济行为同意文件相匹配;
(6)如需公告,评定公告材料合规完整;
(7)评定汇报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定准则——评定汇报》、《企业国有资产评定汇报指南》要求;
(8)立案表数据信息和评定汇报正文、评定说明、评定明细表、评定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9)符合评定汇报使用期及受理时间要求:
破产清算项目,评定汇报自评定基准日起使用使用期为六个月;其它项目,评定汇报自评定基准日起使用使用期为1年。
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定基准日起9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关键资产为房地产企业评定汇报,应自评定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定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
(10)被评定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定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供市属一级/转报单位专题审核意见;
(11)包含企业价值评定,标准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定方法评定,且评定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汇报齐备;
(12)资产权属清楚,权属证实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需提供相关证实文件;
(13)评定机构资产评定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定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14)注册资产评定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和评定机构一致;
(15)附件中提供被评定单位、委托方、评定机构及注册资产评定师承诺函;
(16)附件中提供评定业务委托书;
(17)评定汇报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2.符合受理要求,受理人员在《立案转报表》上盖“评定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
3.不符合受理要求,受理人员在《立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转报单位。
4.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范,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立案。经审核需修改汇报或补充材料,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发觉有严重问题不予立案。若立案项目被随机抽查,立案时间顺延,相关单位应配合调查。
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定管理
(一)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独资或控股境外企业所拥有境内企业国有资产评定管理,比照境内企业国有资产评定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二)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境内企业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转让,或以其拥有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转让,应该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定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要求,聘用含有对应资质境内评定机构对标物进行评定,并办理评定立案或核准。
(三)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独资或控股境内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企业国有股东股权百分比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该聘用含有对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专业机构对标物进行评定或估值,并办理评定立案或核准。报送立案或核准评定或估值汇报书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应为汉字文本。上述经济行为交易对价应该以经核准或立案评定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境外投资项目评定核准、立案应关注该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应关注该项目是否含有后续管理运行计划;应关注该项目标交易条件和风险,是否满足集团要求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率要求。
境外投资评定项目应按市国资委相关要求做后评定。后评定通常应在投资完成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进行,并报市国资委立案。
(四)选择境内评定机构应该含有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专业资质;选择境外评定或估值机构应该遵守标物所在国家或地域对评定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相关要求。
(五)境外评定核准、立案项目范围同本文“第一部分 三、核准立案项目范围”。
(六)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上述主体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上述主体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境内外企业,转让价格能够以评定或审计确定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七)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应该根据本措施落实境外企业国有评定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立即制订境外企业国有评定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立案。
八、严禁行为及处罚
(一)包含需进行资产评定经济行为,企业不得使用未经评定核准立案评定汇报进行相关操作。
(二)企业必需在评定汇报限定评定目标下使用评定汇报,不得使用和限定评定目标不一致评定汇报进行相关操作。同一标企业股权百分比变动行为采取不一样方法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其它组员拟经过增资扩股或其它方法持有企业股权,不得参与决议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定中重大事项。
(四)被评定单位、委托方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或负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定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更正,必需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其对应经济行为无效:
1.应该进行资产评定而未进行评定;
2.聘用不符合对应资质条件资产评定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定活动;
3.向资产评定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和资产评定机构串通作弊造成评定结果失实;
4.应该办理核准、立案而未办理。
) (六)企业在国有资产评定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使用评定汇报,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受托资产评定机构在资产评定过程中违规执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提议给对应处罚;情节严重,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定业务;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核准立案评定汇报发现代签字代敲章,提议评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对代签字者、评定机构做出对应处罚。评定汇报退回转报单位不予立案。
(九)相关资产评定机构对资产评定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立案部门能够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定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定师进行国有资产评定业务。
九、释义及其它
1. 本文所称“国有单位”指本市相关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2.本文所称“市属一级单位”包含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和市政府其它相关委办局。其中市国资委管理单位,以市国资委公布名单为准。委托监管单位,指受市国资委委托对本系统经营性国资实施监督管理市属委办局。
3.立案单位,指含有评定立案职能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和委托监管单位。其它单位指不含有评定立案职能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和市属委办局。
第二部分
评定汇报审核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定项目核准立案审核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定项目给予核准:
1.资产评定项目所包含经济行为是否取得同意;
2.资产评定机构是否含有对应评定资质;
3.评定人员是否含有对应执业资格;
4.评定基准日选择是否合适,评定结果使用使用期是否明示;
5.资产评定范围和经济行为同意文件确定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6.评定依据是否合适;
7.企业是否就所提供资产权属证实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定准则要求;
9.参与审核教授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立案单位依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定项目给予立案:
1.资产评定所包含经济行为是否取得同意;
2.资产评定机构是否含有对应评定资质,评定人员是否含有对应执业资格;
3.评定基准日选择是否合适,评定结果使用使用期是否明示;
4.资产评定范围和经济行为同意文件确定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资产权属证实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定准则要求。
二、评定汇报审核关键点
(一)评定汇报格式和内容审核
评定汇报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资产评定准则——评定汇报》(中评协[]189号)、《企业国有资产评定汇报指南》(中评协[]218号)要求。
(二)委托方、被评定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审核
应该关注是否对被评定单位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必需说明,是否反应了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情况。存在关联交易,应该关注是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方法等基础情况。
(三)评定目标审核
应该关注是否清楚、明确地说明此次资产评定经济行为目标;和评定所对应经济行为取得同意情况或其它经济行为依据。包含协议交易,应介绍受让方及其基础情况,并申明评定结果仅适适用于此次交易,如交易方法转变为其它方法,则评定汇报无效。
(四)评定对象和评定范围审核
1.应该关注评定对象基础情况,包含法律权属情况、经济情况和物理情况等。
2.针对评定汇报中对评定范围描述及资产清查情况说明,结合经济行为批文、审计汇报、尤其事项说明、明细表、权证附件等对评定范围进行审核:
(1)关注评定范围是否和经济行为同意文件、评定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资产范围一致。
(2)关注房地产、无形资产、长久投资等重大资产是否有隐匿或遗漏。
(3)关注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和负债、协议权益等无形资产、或有资产和负债等。
(4)关注是否存在权利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等情形(如房地产、车辆等)。
3.企业价值评定中,评定范围是否包含了企业拥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和明确未来义务(负债),尤其是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企业价值评定时,通常应包含企业全部无形资产。对于账面不存在无形资产,要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存在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特许经营权、销售网络、人力资源、商誉、协议权益等无形资产。
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或已摊销完成无形资产、未来义务及或有事项等是否在《企业相关进行资产评定相关事项说明》中进行了具体说明。
4.包含企业改制或重组进行部分资产评定时,即方案设计中并非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改制或重组,存在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无形资产等租赁使用而不纳入评定范围、部分长久投资划出等情形,评定应 根据同意改制或重组方案资产负债范围进行,并在尤其事项中给予披露。委托评定资产是经剥离部分资产后整体资产时,应说明被剥离资产明细、剥离原因及处理方案。
5.对于经营租入资产、特许使用资产,应该尤其说明是否纳入评定范围及其理由。
(五)价值类型和定义审核
应该关注评定汇报是否列明了所选择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应该关注其选择理由和选择合理性。
(六)评定基准日审核
1.应关注评定基准日选择是否妥当,评定结果使用使用期是否明示。关键关注评定基准日选择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评定准则要求要求。
2.基准日前后是否有对评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调整事项,如汇率、利率等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数量及价格发生重大改变等,如有应重新选择评定基准日。
3.建筑施工类企业评定基准日通常应选择12月31日(如选择其它评定基准日,应能对建筑施工类企业收入、成本等进行正确划 分和配比)。
(七)评定依据审核
关键关注经济行为依据合规性和完整性、评定工作过程中所引用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依据是否合适。
1.评定依据应该明确、规范、具体,便于查阅和了解;评定依据应该含有代表性,且在评定基准日有效。
2.搜集价格信息、工程定额标准等应该和评定对象含有较强关联性。结合评定目标、业务性质和行业特点等,关键关注取价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性及其对资产评定结果影响。
3.应该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权属和使用情况。委估资产应该权属清楚、权属证实文件齐备。对关键资产权属资料不全方面或存在瑕疵,企业应该妥善处理。
(八)评定方法审核
1.关键审核评定方法、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定准则要求,对于价值量较大、增减值较大资产、负债应关键审核,同时应分析其评定结果合理性。
2.以连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定时,对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长久股权投资企业,是否采取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定;重大资产如房地产是否采取两种以上评定方法评定。对于采取两种以上评定方法评定,应分别说明选择每种评定方法理由和确定评定结论依据。
3.评定机构是否选择有代表性、价值量大资产、负债作为评定案例进行评定分析说明。评定机构是否在评定汇报中对企业拥有全部土地、无形资产进行分析说明。对企业拥有房屋建筑物是否进行分类,并将每一类中有代表性、价值量大房屋建筑物作为评定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九)评定程序审核
关注评定程序是否符合评定准则要求,关键审核评定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是否推行了必需评定程序,评定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推行评定准则要求必需程序等。关注评定机构对企业应收应付款项函证百分比及数量情况;对企业存货盘点百分比及数量情况;对企业实物资产现场勘察情况;收益法评定是否进行资产清查等。
(十)评定结论审核
应该关注评定结果是否涵盖了评定范围,及其和评定目标和经济行为一致性和适用性。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定时,应该关注不一样评定方法结果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定结论理由。
(十一)尤其事项说明审核
1.关键关注评定程序受到限制、评定特殊处理、评定结论瑕疵等尤其事项及期后事项真实性及其评定处理合理性。
2.评定汇报应该说明上述内容处理方法、及对评定结论可能产生影响,并提醒评定汇报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影响;
3.尤其事项还应揭示下列内容:
①评定基准日至评定汇报日之间可能对评定结论产生影响事项,有条件地应揭示影响具体数值,和发生在评定基准日期后不能直接使用评定结论事项;
②此次资产评定对应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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