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如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办法,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依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采用其她计价方式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商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节、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等规定。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献编制与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格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寻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必要作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其精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办法项目清单、其她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构成。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获得我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招标人,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
第九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
1、国家或者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现行计价根据、计价办法和关于规定;
2、本办法;
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如下简称《计价规则》);
4、建设工程设计文献;
5、与建设工程项目关于原则、规范、技术资料;
6、招标规定及其补充文献;
7、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她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节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根据。
第十一条 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应涉及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依照《计价规则》各册附录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办法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规则》中办法项目一览表,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状况和各专业特点选取列项。
办法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宜采用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及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其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并根据《计价规则》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状况填写。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涉及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十四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费用项目列项,不得任意增减。
第十五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编制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办法项目清单、其她项目清单时,浮现《计价规则》未列项目,编制人应根据《计价规则》补充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状况进行补充,并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普通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某些项工程费、办法项目费、其她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构成,并按如下程序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分某些项工程费 ∑(分某些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2 办法项目费 ∑(各项办法项目费)
3 其她项目费 ∑(各项其她项目费)
4 规费 ∑(各项规费)
5 税金 (1+2+3+4)×税率
6 工程造价 1+2+3+4+5
其她项目费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涉及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公司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畴内风险,并按如下程序计算: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4 公司管理费 规定取费基数×公司管理费费率
5 利润 规定取费基数×利润率
6 综合单价 1+2+3+4+5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应在招标文献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畴(幅度)。
第二十条 办法项目清单计价应结合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办法项目,应按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办法项目应以“项”为单位计价,并涉及除规费、税金外所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献中工程量清单标明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共同基本,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实际完毕工程量拟定。
第二十二条 办法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她项目清单应依照工程特点和本办法关于规定计价。
第二十四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最高限价。
招标人应对招标控制价完整性和精确性负责。招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工程造价征询人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擅自上调或下浮。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对其投标予以回绝。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获得我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招标人,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征询人按下列根据编制: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根据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有关资料;
4、招标文献中关于规定、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献;
5、与建设项目有关原则、规范等技术资料;
6、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预算价格、指引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7、其她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天发布标段总价、分某些项工程费、办法项目费、其她项目费、规费、税金。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招标控制价发布后不得上调或下浮,并将招标控制价及关于资料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经复核以为招标人发布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核,发现确有错误,责令招标人修改。
第五章 投标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价应由获得我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投标人,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
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拟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或者金额。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必要与招标人提供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按下列根据编制: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公司定额,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根据和计价办法;
3、招标文献中关于规定、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献;
4、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有关资料;
5、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点及拟定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建设项目有关原则、规范等技术资料 ;
7、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预算价格、指引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8、其她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某些项工程费、办法项目费、其她项目费、规费、税金共计金额一致。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第六章 合同价款商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实行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献和中标人投标文献在合同中商定。
不实行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承认工程价款基本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招标工程,合同商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献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献与中标人投标文献不一致,以投标文献为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商定。合同中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由双方协商拟定;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按《计价规则》相应条款执行。
1、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调节因素、办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解决办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内容、范畴以及超过商定内容、范畴调节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审核、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 ( 保修 ) 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关于其她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商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商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三十九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浮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毕并计量确认工程量计算。
第四十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商定,向发包人递交已竣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商定进行核对。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文献。除合同另有商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涉及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毕工程价款;
2、合计已完毕工程价款;
3、合计已支付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毕计日工金额;
5、应增长和扣减变更金额;
6、应增长和扣减索赔金额;
7、应抵扣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质量保证金;
9、依照合同应增长和扣减其她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工程价款。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证明文献后,应在合同商定期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商定期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规定付款告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仍不按规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延期付款合同,经承包人批准后延期支付。合同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利息。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到延期付款合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节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合法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有关商定。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以为非自身因素发生事件导致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商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告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后索赔报告后,未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向承包人作出答复, 视为承认该项索赔。
第四十七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解决:
1、承包人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告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关于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后,与承包人协商拟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专人应在合同商定期间内订立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规定承包人提交关于索赔进一步详细资料告知,收到承包人提交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 4 、5 项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承包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规定有关联时,发包人应综合伙出费用索赔和批准工程延期决定。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以为由于承包人因素导致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告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索赔告知后,未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承认该项索赔。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规定完毕合同以外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及时向发包人提浮现场签证。
第五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十二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规定调节合同价款。
第五十三条 若施工中浮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性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项目特性拟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第五十四条 因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因素工程变更,导致增长新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拟定:
1、合同中已有合用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拟定;
2、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拟定;
3、合同中没有合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因素工程变更,引起办法项目发生变化,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办法费中已有办法项目,按原办法费组价办法调节;原办法费中没有办法项目,由承包人依照办法项目变更状况,提出恰当办法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节。
第五十六条 因非承包人因素引起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商定幅度以内,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商定幅度以外,其综合单价及办法项目费应予以调节。
第五十七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商定调节工程价款;合同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节。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如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节工程价款。
1、工程自身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规定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工程价款调节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节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商定期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节报告,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节。
收到工程价款调节报告一方应在合同商定期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确认工程价款调节报告。
第六十条 经发承包双方拟定调节工程价款,作为追加 ( 减 ) 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章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
第六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关于手续。
第六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获得我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承包人,或者受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由获得我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发包人,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征询人审核。
第六十三条 编审工程竣工结算根据: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根据及计价办法;
3、施工合同;
4、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5、双方确认工程量;
6、双方确认追加 ( 减 ) 工程价款;
7、双方确认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8、投标文献;
9、招标文献;
10、其她根据。
第六十四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商定期间内编制完毕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步递交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商定期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照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六十五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商定期间审核。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毕,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又规定承包人与另一种或各种工程造价征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六十六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工程造价征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商定期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视为承认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合同商定期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六十七条 发包人应签收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商定期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规定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第六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必备文献。
第六十九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依照确认竣工结算书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十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到延期支付合同,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如未达到延期支付合同,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章 工程计价争议解决
第七十一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根据、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发生争议事项,可提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第七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按合同商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解释与答疑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如下简称《计价规则》)关于问题解释如下:
1、《计价规则》附录中一种清单项目执行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专业定额子目时,如何计取相应费用?
应按《计价规则》附录中所属专业工程相应费率原则计取费用,价差某些按各自专业定额规定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与计价与否执行统一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格式应按照《计价规则》规定格式执行。
3、商品混凝土如何列项和计取费用?
商品混凝土应按照《计价规则》补充“集中搅拌混凝土”列项,以指引价计算相应材料费,并按其材料费5%作为计费基本(其中:人工费3%、机械费2%),计取相应办法费、间接费(公司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中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如何计入?
应按甘建价[]61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5-8)规定费率原则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步,必要明确商定在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原则证书》中核定原则进行调节。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如何单列?
应按 “单位工程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细表”内容单列。
6、“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专业汇总明细表”,应如何填写?
按《计价规则》表格规定内容填写。其中: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分某些项工程费、办法项目费、其她项目费、规费、税金五个构成某些汇总;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专业汇总明细表”依照工程项目状况,区别建筑、装饰、安装(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等)等专业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五个构成某些分别汇总。
7、“办法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办法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只能按建筑、装饰、安装等各个专业分别列表,与否增长单位工程办法项目汇总表?
由于各专业计取办法项目不同,因而清单计价格式及软件按各个专业分别列表,不列单位工程办法项目汇总表;单位工程办法项目费汇总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体现。
8、“办法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工程数量应按单位“1”填写,还是填写详细数量?
应按《计价规则》规定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填写。
9、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统一在一张表上编制清单项目还是按各个专业不同分别编制清单项目?
应按各个专业不同分别编制清单项目。
10、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与否需要列出重要材料品种、规格?
应按《计价规则》规定,“重要材料(设备)明细与价格表”名称栏内容可由招标人指定,但不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及暂估价材料。
11、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如何计算?
同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办法。
1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材料价格变化导致风险,应如何计算? 《计价规则》规定:重要材料价格风险,合同有商定按合同商定执行;合同无商定,价差在5%以内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价差超过5%某些,由发包人承担。
13、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清单工程量如何计算?
(1)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清单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数量计算;
(2)下列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已涉及在04版《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中,不再计入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清单工程量中。
1)室内DN32以内螺纹连接钢管、铜管
2)室内给水塑料管
3)室内铝塑复合给水管
4)室内铸铁排水管(DN150以内)
5)室内塑料排水管(DN150以内)
6)室内铸铁雨水管
7)室内塑料雨水管
8)室内燃气管道镀锌钢管螺纹连接及钢管焊接(DN150以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