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程序与特殊程序易程序与特殊程序1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在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能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简单民事案件(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民事案件(3)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审终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2、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一)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与当事人合意适用两种方式。(二)异议与处理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一旦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非当事人达成自愿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意,否则不能擅自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还规定了在已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审理
3、程序转为普通程序: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转普通的三种情况: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对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产生异议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且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3、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从简易立案的次日起算(无论怎么转换,都从最初立案开始计算)必须在简易程序期满之前转普通 五、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先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
4、以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A.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B.劳务合同纠纷C.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D.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E.合伙协议纠纷 F.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第十七章 特殊程序第一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一)选举诉讼与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有权通过选举诉讼获得司法救济。选举诉讼主要解决如下争议:有关选举人名单是否错误的争议、因选举违法而对选举效力发生的争议、妨碍选举二发生争议等。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
5、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就是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1、适用该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为前提。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诉讼。2、原告既可以是有关选民资格争议的公民本人,也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申诉处理不服的其他公民。不管原告是谁,公民本人须亲自参加诉讼。3、原告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专属管辖。4、法庭审理采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制,并必须经过法庭辩论等程序阶段。5、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即确定,不得上诉和再审。宣告
6、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1、申请和受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须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开始。(1)须具备法定事实或其他法定条件(2)申请人适格(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2、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
7、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期间为3个月。3、判决(三)法律后果(四)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认定公民无民事
8、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1、申请和受理(1)须具备法定事由(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审理3、判决(三)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四)确定监护人程序及有关争议的解决认定财产无主程序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是指法院根据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权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二)认定财产无主程序1、申请和受理(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2)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此类案件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2、公告公告期为1年
9、。3、判决(三)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一)民事(包括商事)调解的性质和原则性质:调解人的居中性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非严格的规范性原则:基本合法原则 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二)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和转化程序民事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从而具有和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行力等1、法院调解2、仲裁调解3、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4、申请支付令5、申请公证(三)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或称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民诉法第194条、195条第194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
10、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年3月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11、法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
12、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
13、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
14、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
15、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民诉法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16、提起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现行实体法依据:物权法195、219、220、236、237 合同法286条 海商法11条 民用航空发16条 第二节 督促程序一、总论(一)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二)性质:它是一种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简捷程序,专门适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债务的非诉案件。1、专门性(1)适用范围,仅为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非诉案件(2)关于债务和送达的特殊条件:债务已经到期、无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2、非讼性(1
17、)督促程序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不参加审理。(2)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并非起诉而开始(3)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法庭辩论,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理。3、简捷性(1)实行独任制(2)没有法庭辩论,采取自由证明(3)一审终审4、适用选择性二、督促程序的开始(一)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1、须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定范围: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基层法院受理督促案件,不受给付金额的限制。2、符合关于债务和送达的要件(1)债务已到履行期,并且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无对待给付义务)(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3、符合关于管辖和申请形式的要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或
18、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债权人须提供合法的申请书4、符合有关诉讼费用的要件(二)法院受理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三、督促程序的续行(一)法院审理法院在受理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理并决定是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违约金,债权人要求给付的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前或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二)法院发出支付令1、发出和送达2、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三)支付令异议1、含义 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
19、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可以撤回异议2、成立要件(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2)书面形式提出异议(3)债务人应当针对其债务本身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只是对清偿的能力、期限、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支付令异议不成立。3、法院审查4、支付令异议成立的后果四、督促程序的终结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1、程
20、序非讼性(1)公示催告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失票人的权利。(2)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一方,而没有双方当事人。(3)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失或者被盗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3、程序制度的独特性(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组成。(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而启动。(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分别由两个不同组成方式的审判组织审理。(4)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分别发布两个公告。(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失或被盗
21、。2.依法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公示催告的申请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2.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二)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三)确定审判组织在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独任审判;在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合议庭审理。(四)发出
22、停止支付通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五)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受理后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人民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公告具有以下效力:限制票据流通。推定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六)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必须是持票人。2.申报的地点和期间: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或除权判决前。3.申报的形式与内容: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4.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三、除权判决(一)除权判决的概念公示催告期
23、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依法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被称为除权判决。(二)除权判决的程序1.申请: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2.合议庭合议。3.判决与公告。判决原票据无效。4.判决效力:票据失去效力;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取得了票据上记载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与不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三)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后,经审理认为利害关系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票据的权利人;认为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