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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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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国资委和能投集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洁谈话的有关规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廉洁谈话内容包括廉洁责任谈话,任前廉洁谈话、警示提醒谈话和信访监督谈话。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各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第二章 廉洁责任谈话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管(联系)领导、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可以对本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廉洁责

2、任谈话。第五条 廉洁责任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交流、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二)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执行各项廉洁从业规定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三)向谈话对象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本部室(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第六条 廉洁责任谈话要求(一)可采取个别谈或者集体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二)廉洁责任谈话一般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在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对本部室(公司)党风廉洁建设现

3、状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三)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或上级单位反映,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处置。第三章 任前廉洁谈话第七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管(联系)领导、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可以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廉洁谈话。第八条 任前廉洁谈话的主要内容(一)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等反腐倡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二)谈话对象进行廉洁从业承诺内容。第九条 任前廉洁谈话要求(一)一般情况下,任前廉洁谈话与人事部门任前谈话同步进行。(二)要针对谈话对象近年来在廉洁从业方面的具体表

4、现以及新任职位的特点,进行有所侧重的针对性谈话。第四章 警示提醒谈话第十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管(联系)领导、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可以对符合警示提醒谈话内容的人或单位进行警示提醒谈话。第十一条 警示提醒谈话内容(一)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干部职工反映较多的。(二)对下属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执行政治纪律、财经纪律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四)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计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五)具有其他需要警示提醒谈话情形的。第十二条 警示提醒谈话要求(一)进行警示提

5、醒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纪委领导批准,由有关领导进行谈话。警示提醒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二)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及时整理谈话情况。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对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情节较轻,且本人能够正确认识的,要督促其认真改正;对反映问题较突出,或问题较轻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三)谈话对象在警示提醒谈话后3个月内,应将思想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谈话人。谈话人要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跟踪了解。对在限期内思想认识没有明

6、显提高、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提出信访监督谈话的建议。第五章 诫勉谈话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公司管理的中层干部的谈话。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公司管理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决议、决定以及部署开展工作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三)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能正确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六)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

7、人有关事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第六章 信访监督谈话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管(联系)领导、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通过信访、举报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有轻微违纪行为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或者对反应较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谈话。第十五条 信访监督谈话内容(一)对群众反映其存在的问题,听取本人的解释和说明。(二)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给予提醒,批评教育,促其改正。(三)被进行警示提醒谈话的谈话对象在限期内思想认识没有明显提高、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四)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或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 信

8、访监督谈话要求(一)进行信访监督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纪委领导批准,由有关领导进行谈话。信访监督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二)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表明态度,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三)对谈话中明确要求改进或者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规定时限向组织或者谈话人书面报告结果;谈话中发现谈话

9、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支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四)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及时整理谈话情况。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五)谈话人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涉及的重要问题或谈话对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督查。(六)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议论或者散布谈话内容。因议论或者散布谈话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对其他人员的廉洁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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