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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小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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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区安置小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甲 方:xx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乙 方:xx局集团有限公司 xx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联合体) xx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丙 方:xx市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xx年三月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1. 一般约定41.1 词语定义41.2 语言文字71.3 法律7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1.5 合同协议书7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71.7 联络81.8 转让81.9 严禁贿赂81.10 化石、文物81.11 知识产权9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9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9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91.14

2、发包人要求违法92甲方(发包人)义务102.1 遵守法律10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102.3 提供施工场地102.3 组织竣工验收102.4 其他义务103.丙方义务103.1 办理证件和批件103.2 支付合同价款103.3 组织竣工验收104. 监理人104.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04.2 总监理工程师114.3 监理人员114.4 监理人的指示114.5 商定或确定125. 乙方(承包人)125.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25.2 履约担保135.3 分包和不得转包135.4 联合体135.5 承包人项目经理145.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45.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55

3、.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55.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55.10 承包人现场查勘155.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155.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165.12 进度计划165.13 质量保证166. 设计176.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76.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176.3 设计审查176.4 培训186.5 竣工文件186.6 操作和维修手册186.7 承包人文件错误187. 材料和工程设备197.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97.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197.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197.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97.4 实施方法20

4、7.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0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0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0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20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20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0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19. 交通运输219.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219.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219.2 场内施工道路219.3 场外交通219.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19.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29.6 水路和航空运输2210. 测量放线2210.1 施工控制网2210.2 施工测量2210.3 基准

5、资料错误的责任2210.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211.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311.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311.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311.3 治安保卫2411.4 环境保护2411.5 事故处理2412. 开始工作和竣工2412.1 开始工作2412.2 竣工2512.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512.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512.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512.6 工期提前2512.7 行政审批迟延2613. 暂停工作2613.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2613.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2613.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2613.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2713.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27

6、14. 工程质量2714.1 工程质量要求2714.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2714.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714.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2814.5 清除不合格工程2815. 试验和检验281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815.2 现场材料试验2915.3 现场工艺试验2916. 变更2916.1 变更权2916.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2916.3 变更程序3016.4 暂列金额3017. 价格调整3217.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3217.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3317.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318. 合同价格与支付3318.1 合同价格3318.2 预付款341

7、8.3 工程进度付款3418.4 质量保证金3618.5 竣工结算3618.6 最终结清3719.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3719.1 竣工试验3719.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819.3 竣工验收3819.4 国家验收3919.5 区段工程验收3919.6 施工期运行3919.7 竣工清场4019.8 施工队伍的撤离4019.9 竣工后试验(A)4019.9 竣工后试验(B)4020.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120.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4120.2 缺陷责任4120.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4120.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120.5 承包人的进入权4120.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4220.7 保修

8、责任4221. 保险4221.1 设计和工程保险4221.2 工伤保险4221.3 人身意外伤害险4221.4 其他保险4221.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322. 不可抗力4322.1 不可抗力的确认4322.2 不可抗力的通知4322.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423. 违约4423.1 承包人违约4423.2 发包人违约4623.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724. 索赔4724.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724.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824.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824.4 发包人的索赔4825. 争议的解决4825.1 争议的解决方式4825.2 友好解决4925.3 争议评审49第三部

9、分 专用条款501. 一般约定501.1词语定义50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01.5合同协议书51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512、发包人义务512.3提供施工场地512.4 审批经济技术类文件523.丙方义务523.1办理证件和批件524、监理人524.1监理人职责和权力525、承包人525.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25.3 分包和不得转包576.设计576.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577材料和工程设备587.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89交通运输589.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589.2 场内施工道路5810测量放线591

10、0.1 施工控制网5911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911.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5911.3 治安保卫6011.4 环境保护6011.5 事故处理6011.6进度计划6112. 开始工作和竣工6112.1 开始工作6112.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6112.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112.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6213暂停工作6213.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6213.2 由承包人暂定工作6214工程质量6214.1 工程质量要求6214.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6215试验和检验621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216.变更6317价格调整6317.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A)6317.2

11、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418合同价格与支付6418.1 合同价格6418.2 预付款6518.3 工程进度付款6518.4 工程结算付款6518.5竣工结算6519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6519.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6519.3竣工验收6519.6施工期运行6519.10竣工文件的编制与提交6620.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621.保险6621.1设计和工程保险6621.6保险的延期6623. 违约6623.1承包人违约6625. 争议的解决6825.1 争议的解决方式6825.4造价争议的解决68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70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7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xx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12、“发包人”)为实施 xxxx区安置小区项目中A部分工程,即xx区安置小区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已接受由xx局集团有限公司与xx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xx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承包人”)(中标社会资本中有建设能力的一方)对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投标。发包人委托xx市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进行合同价款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及附件(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

13、上级主管部门就本工程批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8)国家或行业颁布的适用于本工程的强制性规范、技术部分标准;(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成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 承包范围2.1. xxxx区安置小区项目中A部分工程,即xx区安置小区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及整体移交,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工作。 2.2工程主要内容包含: xx区安置小区内的住宅建筑、公共配套建筑和项目内其

14、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2.2.1工程设计范围(1)包括:总平面及单体建筑设计。包含总平面设计、内部道路管网工程(道路、管网、场地竖向设计)设计;单体建筑及地下室设计(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人防等专业,不含精装修等设计)。(2)包括的专项设计内容:1)室外园林景观专项设计;2)用地范围内的市政道路专项设计。(3)对于其他专项、专业设计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给其他专项设计公司完成,设计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设计要求,但不负责具体设计工作,相关专项、专业设计的设计费由发包人支付。此类专项、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l室内二次装修设计。l小品、雕塑设计。 (4)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

15、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2.2.2施工范围及内容:本项目所有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工程内容,包含燕矶安置点和杨叶安置点的住宅建筑、公共配套建筑和为建设本项目配套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具体工程内容以正式下发的施工图及经审批的方案为准。2.3为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完成的场地准备、临时设施设备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道路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临时排水排污等工作,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保障措施、工作等。3.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暂定): (大写):人民币【柒拾亿玖仟捌佰柒拾捌万零伍仟柒佰元】;(小写):【709,,878.57】元(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

16、定为准); 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包含建安工程费用、设计费用、工程预备费等,最终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原则结算。 其中:设计费以审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基价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取费下浮30%计取。设计费暂定为:(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零壹万零捌仟柒佰圆】万元;(小写):【14,601,87】元。建安工程费费采用下浮费率报价。建安工程费总价下浮率为 8 %。(经甲方审核后直接计入工程总价款的部分不予下浮。)5.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省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

17、、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工期: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总工期 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为准,承包人应做好开工前准备并按期开工。10.本协议书一式 壹拾 份,其中正本 贰 份,副本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本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如下称“本合同”)于2017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订立:(1) 甲 方(发包人):xx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

18、人:(2) 乙 方(承包人):由xx局集团有限公司与xx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xx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xx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xx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xx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3) 丙 方:xx市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

19、,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部分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

20、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丙方。1.1.2.2 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xx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1.1.2.3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 。1.1.2.4 丙方,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指定给承包人支付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等工作的价款的付款人当事人。在本

21、合同中指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

22、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

23、.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2.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2.1款

24、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2.3款、第12.4款和第12.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0.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20.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5、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9.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9.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

26、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

27、证金:指按第18.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6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28、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和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

29、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6.3款和第6.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2.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

30、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

31、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32、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

33、、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6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

34、,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甲方(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

35、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3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4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丙方义务3.1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丙方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丙方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3.2 支付合同价款丙方应按合同约

36、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3 组织竣工验收丙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4.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4.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4.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

37、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员4.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4.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

38、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 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4.4 监理人的指示4.4.1 监理人应按第4.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4.4.2 承包

39、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6条执行。4.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4.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4.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5 商定或确定4.5.1

40、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5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5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 乙方(承包人)5.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

41、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5.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5.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4.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5.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

42、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1.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1.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5.

43、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5 款商定或确定。5.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5.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5.2 履约担保5.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

44、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5.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 分包和不得转包5.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5.3.2 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5.3.3 分包人的资

45、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5.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5.4 联合体5.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5.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5.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5.5 承包人项目经理5.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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