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草签文本)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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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草签文本)
渝地( ) 合字( )第 号
协议各方:
出 让 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 址:**渝中区人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 职 务:局 长
受 让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土地管理规定》等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让方同意将坐落于,面积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所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所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政公用设备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关于规定。
第二条 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
(2)建筑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建设规模: 平方米
(5) 绿地比:≥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 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监控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 元,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各方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协议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协议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协议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协议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 万元 ,受让方同意在签署正式协议的当天内付清。
第五条 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所有费用,且受让方按协议商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本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未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协议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关于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受让方可在交地并所有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协议商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协议,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受让方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关于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关于手续。
第九条 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受让方在出让协议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商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关于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 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协议商定解除本协议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依据有关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形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依据有关社会权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所有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修理修缮活动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备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协议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七条 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协议部分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依据有关实际情形,由各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由执行正式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各方商定。依本协议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采用汉字书写,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协议正本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于二OO 年月日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63651318 电 话:
邮政号码:400015 邮政号码: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渝中区支行 开户银行:
户 名:**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户 名:
帐 号:304007481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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