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x
工程名称:xx新区20xx年市政道路项目(一期)工程
防水工程分包合同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1条 工程概况 2
第2条 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
第3条 合同工作内容 2
第4条 合同价款与计量 3
第5条 工程款的支付 5
第6条 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技术要求 6
第7条 质量保证与检验、验收 8
第8条 保险、担保、缴税 10
第9条 结算 10
第10条 驻工地代表及职责 10
第11条 甲方工作与职责 10
第12条 乙方工作与职责 11
第13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 12
第14条 违 约 13
第15条 乙方的撤场 13
第16条 保修 14
第17条 争议与裁决 14
第18条 合同解除 14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5
第20条 合同备案 15
第21条 补充条款 15
第23条 合同份数 15
防 水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甲方: 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承包荆山大道部分防水工程的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新区2015年市政道路项目(一期)工程
1.2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xx市xx新区
1.3工程概况:x
第2条 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x
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3条 合同工作内容
在包括的内容前面( )内打√
( √)基层清理
( √)结合层处理
(√ )主要材料的供应
( √)辅助材料的供应
( √)施工(包括阴阳角等特殊部位处理、收头与节点处的密封)
( √)检验试验
( √)成品保护
( √)竣工清理、交工验收
( √)保修
第4条 合同价款与计量
4.1 本工程采用以下第 4.1.1 种计价方式:
4.1.1:固定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合同价款=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本工程暂定总价:1478911.5元,大写: 壹佰肆拾玖万捌仟玖佰壹拾壹圆伍角 元(关于合同价款的组成可附表)。
①单价:
防水卷材 4mm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防水: 45 元/㎡;
变形缝:57元/m;
粘贴聚苯乙烯泡沫板:9元/㎡
以上价格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验收标准所发生的一切材料费(含材料的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劳保、食宿、交通、行政事业收费、政府税费等及为完成本工程发生的一切工作发生的费用;任何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视为乙方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单价之中。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②工程量计算
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数量计量的项目,其结算计量标准以施工图纸和《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计价表2008版》所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并以经甲方最终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高于业主批复数量。防水材料的所有消耗量、防水接头、防水附加层、板缝和孔洞的防水封堵以及根据现场需要周边预留材料等已在单价中考虑,不再单独计算。
4.1.2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 元(关于合同价款的组成可附表)。
以上价格为固定总价,包括实施完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验收标准所发生的一切材料、人工、机械、劳保、食宿、交通、行政事业收费、政府税费等;任何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视为乙方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固定单价或总价之中。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除4.2.1条约定的情况外,固定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4.1.3:其它形式:
4.2变更价款
4.2.1 当发生以下变更时,可计取变更价款
在包括的内容前面( )内打√
( )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 )施工方案变更
( )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
(√)设计变更
4.2.2 变更价款计取方式为:
在包括的内容前面( )内打√
①单价:
(√)变更内容与原合同内容为相同或相近内容可套用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执行;不可套用合同单价的,由双方协商单价。
②工程量:
( )按照图纸及甲方认可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计量方式同合同条款4.1.1. ②。
第5条 工程款的支付
5.1本工程无预付款。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结算资料报甲方,待甲方收到由业主出具的对应结算审核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付款证书,出具付款证书,收到乙方的工程款发票后7天内支付付款证书中注明的当期甲方核定工程款的70%。剩余的30%为质量保证金(10%)、工期保证金(10%)、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5%)、工程保修金(5%)。其中25%的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标准后,待结算完成后30日内同比例无息支付。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结清。
A本期应得进度款金额;
B本期甲方核定工程款;
C应扣甲供材料款及超耗甲供料款;
D本期电费;
E本期罚款(如果有);
F其他应扣款项(如果有);
计算公式为: A=B*70%-C-D-E-F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额需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份申请付款报告,甲方审核付款报告并从业主获得到相应款项后支付进度款。
5.2保证金的返还:施工期间扣留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收到乙方结算金额100%的工程款发票后,甲方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5.3保修金的返还:在整体工程保修期满后,并在甲方获得业主的相应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扣除应扣的款项后,甲方将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5.4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出据全额正规建筑业发票作为收款凭证。
5.5乙方的每期工程款中须扣除当期甲方垫付款、罚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扣款项。
5.6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及其它可调整的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7本工程款若因业主原因未能支付或缓付/迟付给乙方,乙方需自筹资金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工和对甲方进行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5.8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算利息。
5.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调整诸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乙方也不得将其实际支出的费用与投标价/合同价价款作对比,从而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任何此类的要求甲方将一概不予以考虑。
5.10在大电未接入前为保证工期,乙方自发电引发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清单单价中。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补偿。
5.11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5.12本工程发生的外委试验费均已包含在分项工程单价中,甲方不予补偿。
5.13工程达到业主,监理计量支付条件后,甲方给予乙方计量支付。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责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6条 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技术要求
6.1 工期
6.1.1计划开工日期: 2016年4 月 15 日 ;
计划竣工日期: 2016年9 月 15 日 ;(实际开竣工日期以现场通知为准)
总工期: 153 日历天;
并满足以下节点工期: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施工、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
6.1.2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乙方的工期相应顺延:
①不可抗力;(不论国家或湖北省有关主管部门的任何定义,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词不包括任何天气恶劣的日子如下大雨、大雪、雷暴及刮大风等。即不可抗力只局限于战争、暴乱以及由于粒子辐射所造成之放射性污染或爆炸性核质量或核成分等物品的危害;)
②分包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
③分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 15 %;
④甲方同意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1.3现场因客观原因累计停工三天以内,乙方不得要求延长工期;累计停工三天以上的,经甲方签证只能延长工期,不能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6.2 质量
6.2.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合格 。
6.3 安全文明
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xx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 。
6.4 技术要求
防水材料品牌:
防水材料技术指标:
项目
性能要求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聚酯毡胎体
玻纤毡胎体
聚乙烯膜胎体
聚酯毡胎体
无胎体
可溶物含量(g/㎡)
3mm厚≥2100
4mm厚≥2900
3mm厚≥2100
-
拉伸性能
拉力
(N/50mm)
≥800
(纵横向)
≥500
(纵横向)
≥140
(纵向)
≥450
(纵横向)
≥180
(纵横向)
≥120
(横向)
延伸率(%)
拉最大时力
≥40
(纵横向)
-
断裂时
≥250
(纵横向)
拉最大时力
≥30
(纵横向)
断裂时
≥200
(纵横向)
低温柔度(℃)
-25,无裂纹
热老化后低温柔度(℃)
-25,无裂纹
-25,无裂纹
不透水性
压力0.3MPa(保持时间120min,不透水)
施工工艺:基层处理→配制聚合物水泥粘结剂(随用随配剂)→细部节点处理(柔
性密封防水、附加层等)→大面铺贴防水卷材(搭接处理、收边处理等→施工检查验收→保护层施工→验收。
基层处理剂、胶粘剂等应与防水材料配套并材性相容。
第7条 质量保证与检验、验收
7.1 乙方应保证本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保证其供应的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符合设计、业主、甲方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生产制造的材料,乙方应对由于本分包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
7.2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质量目标。如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3 乙方应严格、认真地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7.4 乙方应按业主、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可能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它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及甲方的检查,乙方应为业主、监理及甲方提供方便。
7.5 乙方应为检验上述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交通、食宿、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甲方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7.6 检验费用的承担:本分包工程的检验、试验和样品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增加。
7.7 拉力、最大拉力时延伸率(或断裂延伸率)、不透水性、低温柔度(或柔度)、耐热度 试验须在国家或当地政府认可的并经业主、监理及甲方同意的检测中心或试验室检测。
7.8 检验和试验的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因物资及施工工艺等所导致工程实体不合格的相应责任。
7.9 验收程序
7.9.1 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依据甲方的总体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供一份与合同要求相符的供货材料设备清单,并应提供本工程主要材料样品及样品说明,由业主、监理、设计及甲方进行封样,验收时验收标准以样品为准。
7.9.2 乙方材料、设备进出场须履行甲方相关的进出场手续。
7.9.3 乙方材料设备运到现场并自检合格后3 日内填写单项验收单,书面报请甲方、监理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三 套(原件)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7.9.4 对于乙方提供的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应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验,并在监理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达指定试验室试验。取样的数量和频次按湖北省和xx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乙方应为检查和检验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等。乙方须拆除或从现场撤走任何与此分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工程或材料。
7.9.5 如材料运至现场后甲方经检验发现材料的性能或数量或规格与材料清单不符,乙方需负责换货、赔偿或修理,所有费用(如检验费用、修理费用、返修材料等的往来费用、保险费、仓储及装卸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
7.9.6 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7.9.7 乙方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 3 日内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单,书面报请甲方、监理验收。
7.9.8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7.9.9 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7.9.10 除非甲方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外,甲方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7.9.11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
7.9.12 若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7.9.13 乙方不能出示相关甲方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的文件。
7.9.14 乙方在完工验收并且移交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六套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完整的完工资料(原件)及竣工图;
7.9.1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工程保修书。
7.9.16 对甲方或监理提出的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的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地对该材料或已完工程进行剥露、试验等检验。当检验结果不符合分包合同条件的要求时,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8条 保险、担保、缴税
8.1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到达施工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由乙方负责。
8.2 乙方自身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机械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8.3 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8.4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9条 结算
9.1乙方结算报告由甲方项目部审核,报甲方合约部,最终审核确认后做为乙方结算依据。
9.2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后60日内核实,在甲方与业主的相应结算完成后30日内予以确认。
9.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
第10条 驻工地代表及职责
10.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张志强
10.2 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指令,负责现场签证,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10.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毛志海
10.4 乙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甲方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以及甲方驻现场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11条 甲方工作与职责
11.1 分项工程施工前,甲方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乙方施工方案;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乙方因方案缺陷或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11.2 协调乙方与其它分包商或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11.3 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检单位对防水基层进行验收并负责提供符合湖北省和xx市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防水施工作业面及安全施工保障条件。
11.4 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11.5 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11.6 提供本工程的临电设施(临电安装范围:一级柜安装完毕),除此以外的所有临时设施均由乙方负责提供(包括临时消防、通风设施等),乙方需制定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乙方工作与职责
12.1 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并对甲方移交的现场进行充分了解和验收,乙方接收甲方移交的现场后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条件为由拖延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
12.2 严格按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措施组织施工, 施工中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若施工方案、措施在实施中有问题而需要变更时必须事先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施工期间若乙方随意变更方案或未按甲方的要求执行,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12.3 乙方进场前需向甲方提供完整施工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⑵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⑶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⑷每一阶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数量;
⑸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
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例如雨季)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危险作业),乙方所采取的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或处理方法;
12.4 办理当地政府要求的各种证件、手续;
12.5 明确工地负责人,并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上岗证;
12.6 乙方负责进场材料的保管工作,有毒有害易燃材料保管需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材料损坏、丢失或引发安全、环保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2.7 乙方应随时准备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12.8 关于乙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甲方均不负责。乙方应使甲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和费用;
12.9 负责本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与其他作业交叉配合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对各阶段施工预留接茬乙方应妥善保护,如有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2.10 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符合建设单位及湖北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双喜一路、双喜二路、荆山大道、荆楚大道防水工程资料编制要求》的工程原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各6套。乙方应对竣工资料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连续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11 乙方在施工中应做到工完场清,将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至现场指定垃圾点;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剩余材料、施工机具撤离现场。如果乙方对自身施工遗留的垃圾不及时清理,影响了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12 积极与其它分包单位协助配合;对合同范围内的配合内容应无条件配合,对合同范围外的配合内容,应积极配合但可与其它分包商协商收取费用。
12.13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有责任做好材料保管及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丢失及半成品和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14 乙方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 )内打√]
(√ )乙方须在甲方划定区域内自行搭设临时物料储存仓库;
(√ )按当地政府及甲方要求在自身作业区域、自设仓库、材料堆放区及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箱等);
(√)经甲方同意后在甲方提供的水源点和电源点上自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及电箱、照明、动力机具器械等,并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
( )负责公共区域照明 ;
( √)生活区水电费。
第13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
13.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由此导致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3.2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监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则及有安全隐患的,甲方和监理人员有权提出纠正、制止,情节严重的可指令乙方停工整顿。
13.3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必须在事发后及时向市、区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甲方,以求能够最迅速地妥善处理。
13.4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13.5 乙方在合同签订同时,应与甲方签订《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书》。
第14条 违 约
14.1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4.2 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4.3 乙方现场文明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 ,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4.4 业主、监理、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对乙方履约不力时业主、甲方可另行发包该工程或由指定分包完成,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的费用由业主、甲方确定,无须征求乙方意见,相关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并追加索赔。
14.5 .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分包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14.6 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几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第15条 乙方的撤场
15.1 本分包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场的通知后5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甲方财产和已完工程,对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搭设的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如果甲方要求拆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15.2 如果乙方拖延撤场,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乙方还须承担因为乙方拖延撤场而导致的业主对甲方的罚款及甲方因此而蒙受的其它损失。如果乙方逾期撤场达10天,甲方将强制乙方撤出施工现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16条 保修
16.1 保修责任
保修期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 保修期
本分包工程保修期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6.3 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
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以得到补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4 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第17条 争议与裁决
17.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湖北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分包合同。
18.2 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甲方与业主的承包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18.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工程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无违约责任。
18.4 如因乙方在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方面无法达到要求时,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将原件报甲方验证,复印件交予甲方备案,本合同方能生效,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即告终止。
第20条 合同备案
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负责到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能办理备案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乙方应将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第21条 补充条款
22.1本合同所有条款已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对涉及的双方的责任免除及限制条款已作充分提示和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22.2若工程结算未按照前述约定期限完成,无论任何原因,乙方都不得因结算未定而造成的工程款支付滞后产生的利息等后果向甲方索赔。
第22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23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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