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调查汇报范文工伤事故调查汇报(一)一、工伤事故调查汇报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班组、项目部或企业相关责任人及安监科。2、项目部或企业责任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快速采取必需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识或统计。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组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事故,企业按要求尽最大努力主动帮助调查。3、凡调查包含到单位和个人,必需如实向相关人员回复相关
2、提问,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4、由本企业处理工伤事故调查必需查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方法提议。6、写出事故调查汇报。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1、由本企业处理工伤事故,必需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汇报后由企业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企业干部职员公开宣告。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汇报。3、事故处理必需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4、对本企业处理不服,可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企业安全科负责将各相关材料搜集整理,
3、存档建卡。6、必需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由企业负责办理。工伤事故调查汇报(二)事故发生后,企业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具体布署,全力做好家眷抚慰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不良影响。其次,要求现场全方面停工,由企业领导组织全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题检验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方面检验。另外,企业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本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方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即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
4、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经过此次事故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第一、深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项目部总结此次事故教训,将深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验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措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订对应管理方法及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工伤事故调查汇报范文】工伤事故调查汇报范文。第二、深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
5、人有责气氛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员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气氛。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验,杜绝任何安全隐患存在。项目部将定时召开安全方法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时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验,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第四、深入做好安全防护,全方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
6、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置、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安全隐患按 “三定”标准进行整改落实。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检验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验,立即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统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收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升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实施,严格实施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检验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立即督促检验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法,深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方面组织排
7、查施工现场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工伤事故调查汇报(三)依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基础处理方法。但因为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个社会关系交错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怎样处理二者之间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要求,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是处理上述问题基础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一、中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态度(一)中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认定中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制度要求,经历了从民事
8、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不反复到并行改变,和此对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过程。即使在早期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属性,并无法律上明确要求,但从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要求中能够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标准不一样责任不反复负担即相互抵免标准;对并行立法思想表现,最早见于20*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要求: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还有取得赔偿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要求: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据民事法律还有取得赔偿权
9、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是,在其后出台20*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对应明确具体要求。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要求,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立法思绪,明确要求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讨论和实践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
10、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被诊疗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负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含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觉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倾向性,和为处理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方法处理工伤事故。(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理论分歧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集中表现在怎样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关系问题上。鉴于中国工伤保险立法现实状况,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分歧,关键集中于企业是否应该负担保险赔偿之外侵权责任,负担标准是什么
11、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失造成工事故,应许可劳动者分别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权利见解是一致,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取共同项目抵扣措施进行协调,即是否许可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次序和是否许可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员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一样见解。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含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见解。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理论分析(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保障责任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 end#目标,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关键是要考察哪一个处理方案更含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
12、制度发展过程能够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程度平等保护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关键推进力。实施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负担劳动关系中法定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肯定结果。【工伤事故调查汇报范文】文章工伤事故调查汇报范文出自,此链接!。现代社会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处理首先应该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员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员及其亲属立即得到妥善救治和普遍救助。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法定化和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做法,使得赔偿结果和具体用人单位偿付能力之间不再相关联,从而能够为全部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工伤待遇。同时,由
13、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责任,有利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确保基础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个社会保障,含有一个较为直接效应,它能够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民事责任,则是一个制度浪费,更是一个低效率救助选择。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负担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受对赔偿责任次序上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强制属性所决定。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受法定含有类似“公法”性质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法放弃或让和。强调责任分担次序,意味着不排斥其它 赔偿责任存在。工伤保险制度本质不
14、仅为损失填补,更含有生存权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效是第一位,而赔偿功效是次要,其赔偿标准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能够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情况下,其救助能力不足则愈加突出。严禁可能存在其它 赔偿责任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保护,和中国劳动法立法宗旨也是相悖。(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可能“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出现没有主观有意,但不排除其它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失。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失(过失)造成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
15、独自负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难风险表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失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过失造成工伤事故,全部可能发生侵权责任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全部存在过失,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盈利加班加点、疲惫作业;和由第三人过失造成工作期间劳动者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在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负担来覆盖侵权责任赔偿,因不存在免去侵权人责任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含有可行性。而当一样过失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造成工伤事故,则能够免去其侵权责
16、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异而有不公平对待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怎样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和民法关系认识和定位,也和工伤保险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亲密联络。(三)给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中国基础国情首先,中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领域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一样性质法律责任能够共存。即使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和民法之间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存在是一个独立事实。中国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要求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和劳动法之间相互影响
17、和作用一直在连续,不过控制和降低职业伤害和救助遭受职业伤害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责任,只是各自侧关键不一样,二者不一样责任制度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换关系。即使在民法体系内部,因为现实生活 中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个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赔偿要求和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一样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问题,不然就失去了各自不一样存在价值。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关系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组成评价中国同类现象标准。应该认可,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关系处理模式中,确定工伤事故责任双重法律属性并实施双重
18、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能够说是少数做法。但不管是实施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补充,全部是其特定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反应。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文化,它是一个地方性知识。而中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不足,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换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数额是固定,和造成损害没有相对应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员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中国工伤保险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单一赔偿无法全方面满足劳动者合理诉求。【工伤事故调查汇报范文】社
19、会实践汇报shehuishijianbaogao.htm。另外,不免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民事赔偿责任,能够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原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该能够合理预见而且能够避免该损害发生。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对其过失负担责任,这种含有“处罚”意义责任存在,能够促进其愈加主动主动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发生。所以,侵权责任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还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负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
20、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最终目标。(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双重属性和企业负担加重没有肯定联络将无法预料风险交由社会负担依据不能成为转嫁能够预见风险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个转移工伤赔偿风险和责任社会共济方法,“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施不一样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施无过失责任归责标准,目标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保护,确保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取得立即救助和赔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负担并有能力负担责任。在工伤保险中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部分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负担普遍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
21、己职员所发生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赔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赔偿责任。假如用人单位能够依法推行其对劳动者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本身过失造成责任负担,符合基础社会正义,为理所应该非额外负担。上述见解可能会碰到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能够发挥一定平衡功效,要求有过失企业额外负担侵权责任肯定加重已经有负担。确实,根据现行保险条例要求,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异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亲密相关,但这么制度安排效果未能满足提升劳动者工伤待遇要求是不争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应该提及是,追究工伤事故中侵权赔偿责任,肯定实施过失责任归责标准,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失为前提。所以,需要负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是部分用人单位,实施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期限、方法、地点和由第三人确保”,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处理争议,所谓诉讼成本增加也不是肯定。